*ST帅电(6053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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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07日 22:32: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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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帅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电器”、“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帅丰电器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发布的《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公告等内容,以及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自帅丰电器2020年上市以来,帅丰电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帅丰电器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帅丰电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上述正在履行的承诺外,帅丰电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曾任)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的上市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10Z0153号)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容诚专字[2026]210Z0040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市公司2024、2023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34018_B01号、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70034018_B01号)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34018_B02号、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34018_B02号)、帅丰电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帅丰电器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帅丰电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经核查,上述主体存在以下情况:
2026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4号),公司2025年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公司、商若云、邵于佶、丁寒忠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6年5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2026 0086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 〕 号),对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商若云、时任总经理邵于佶、时任财务负责人丁寒忠予以监管警示。上市公司已完成对该事项的整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除上述情形外,帅丰电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情形外,帅丰电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根据帅丰电器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帅丰电器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22,676.44 | 42,953.22 | 83,058.18 |
| 营业利润 | -4,771.08 | 7,511.03 | 21,784.80 |
| 利润总额 | -4,858.70 | 7,362.90 | 21,786.28 |
| 净利润 | -5,674.12 | 6,030.06 | 18,966.5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642.12 | 6,030.06 | 18,966.53 |
独立财务顾问访谈了帅丰电器财务总监,查阅了帅丰电器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了解上市公司收入、成本确认政策及会计处理,了解公司内部机构部门设置及运行情况等。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公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市公司2025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容诚专字[2026]210Z0040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市公司2024、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34018_B02号、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34018_B02号),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均按照该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定价总体公允,未发现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帅丰电器202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容诚审字[2026]210Z015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安永会计师事2024 2023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帅丰电器 、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34018_B01号、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70034018_B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重大会计处理方面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1、会计政策变更
上市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情形。
2、会计估计变更
上市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情形。
3、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为更严谨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再生铜和成品铜业务进行了实质性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内容涉及调整公司2025年半年度、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相应调减2025年半年度营业收入9,898,049.68元和营业成本9,898,049.68元、调减2025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23,683,537.82元和营业成本23,683,537.82元。
本次前期会计更正仅对公司2025年半年度和2025年第三季度合并利润表有影响,不涉及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不涉及对既往年度报告数据的调整,不会对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资产及净资产等产生影响。
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不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2025年度存在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
(五)应收账款、存货、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 -4.57 | -34.31 | -11.87 |
| 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 | 452.97 | 95.22 | 23.71 |
| 商誉减值损失 | - | - | - |
1、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帅丰电器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分别为-11.87万元、-34.31万元和-4.57万元,各年度变动金额较小。最近三年,帅丰电器期末应收账款余额逐年下降,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应减少,因此各期均为转回应收账款。
2、存货跌价损失
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帅丰电器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分别为23.71万元、95.22万元和452.97万元。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最近三年,帅丰电器针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等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商誉减值损失
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帅丰电器不存在商誉减值损失。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应收款项、存货、商誉、其他应收款等均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近三年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减值测试和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相关评估(估值)方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置出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水根 张剑波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附件:上市公司及相关承诺方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浙江帅丰
投资有限
公司(简称
“帅丰投
资”) | 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
定的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帅丰电
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帅丰电器回购该部分股份。
(2)帅丰电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
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帅丰电器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
帅丰电器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自上市之
日起36个
月 | 履行完毕 |
| 商若云、邵
贤庆、邵于
佶 | 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
定的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帅丰电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帅丰电器回购该部分股份。
(2)帅丰电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帅丰电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
后)每年转让的帅丰电器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帅丰电器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的帅丰电器的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帅丰电
器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自上市之
日起36个
月及任职
期间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嵊州市丰
福投资管 | 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自上市之
日起36个 | 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以下
简称“丰
福投资”) | 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
承诺 |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 月 | |
| 北京居然
之家联合
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
合伙)、宫
明杰、黄
怡、龙口南
山投资有
限公司、苏
州维新力
特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马国
英、刘涛成 | 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
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 自上市之
日起12个
月 | 履行完毕 |
| 丁寒忠 | 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
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3)本人通过丰福投资间接持有帅丰电器的股份,自帅丰电器上市之日起的1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本人在帅丰电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不得超过
本人所持有的丰福投资出资额总数的25%;本人在帅丰电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本人基于帅丰电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其他与锁定期
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自上市之
日起12个
月及任职
期间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李波、朱益
峰 | 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
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通过丰福投资间接持有帅丰电器的股份,自帅丰电器上市之日起的1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本人在帅丰电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不得超过
本人所持有的丰福投资出资额总数的25%;本人在帅丰电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本人基于帅丰电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其他与锁定期
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自上市之
日起12个
月及任职
期间 | 履行完毕 |
| 帅丰投资、
商若云、邵
贤庆、邵于
佶 | 关于持股
意向和减
持意向承
诺 | (1)本公司/本人持续看好帅丰电器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帅丰电器发展,拟长期持有帅丰电器股票。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
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人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且减持不影响本公司/本
人对帅丰电器的控制权。若在减持帅丰电器股票前,帅丰电器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帅丰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
(3)除前述承诺外,本公司/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
持规定办理。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丰福投资 | 关于持股
意向和减
持意向承
诺 | (1)本企业持续看好帅丰电器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帅丰电器发展,拟长期持有帅丰电器股票。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
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将按照届时市场情况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行为将按照届时有效
的减持规定进行。
(3)除前述承诺外,本企业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
定办理。 | 长期有效 | 履行完毕 |
| 帅丰投资 | 关于稳定
股价的具
体承诺 | 自帅丰电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
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公司将按照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帅丰电器股
票;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本公司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自上市之
日起三年 | 履行完毕 |
| 商若云、邵
贤庆、邵于
佶、丁寒忠 | 关于稳定
股价的具
体承诺 | 自帅丰电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
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人将按照《浙
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帅丰电器股票;
本人将根据帅丰电器股东大会批准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帅丰电器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
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自上市之
日起三年 | 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上市公司 | 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
市招股说
明书真实
性之承诺 |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30个工作日
内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
体措施为:
①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
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
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
②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商若云、邵
贤庆、邵于
佶 | 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
市招股说
明书真实
性之承诺 |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
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丁寒忠、李
波、朱益
峰、徐锦 | 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
市招股说 |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明书真实
性之承诺 | 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 帅丰投资、
商若云、邵
贤庆、邵于
佶 | 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
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
报的措施
及承诺 | (1)本人/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承诺,若
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
补偿责任。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商若云、邵
贤庆、邵于
佶、丁寒忠 | 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
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
报的措施
及承诺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
补偿责任。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上市公司 | 关于承诺
事项约束
措施的承
诺 |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
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②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
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
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帅丰投资 | 关于承诺
事项约束
措施的承
诺 |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
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商若云、邵
贤庆、邵于
佶 | 关于承诺
事项约束
措施的承
诺 |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
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
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
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
等裁判、决定。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丁寒忠、李
波、朱益
峰、徐锦 | 关于承诺
事项约束
措施的承
诺 |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
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帅丰投资、
商若云、邵
贤庆、邵于
佶 | 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的承诺 | (1)本人/本企业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
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今后也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企业。
(3)如公司认定本人/本企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本企业
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本企业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公司。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
诺自出具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本企业不再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为止。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帅丰投资、
商若云、邵
贤庆、邵于
佶 | 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
承诺 | (1)除帅丰电器首次公开发行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企业、本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帅丰电器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帅丰
电器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必要合理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
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帅丰电器《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帅丰电器行
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帅丰电器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帅丰电器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帅丰电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内持
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 帅丰投资、
商若云、邵
贤庆、邵于
佶 | 关于首发
上市报告
期内员工
社保及住
房公积金
缴纳事宜
的承诺 | 若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为员工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上述费用而导
致公司受到处罚或被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司法机关认定合理时,本公司/本
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款项及处罚款项,并全额承担利益相
关方提出的赔偿、补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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