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帅电(60533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电话/Tel:(+86)(571)85775888 传真/Fax:(+86)(571)8577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电器”“上市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支付现金购买杭州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帅丰电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易进程备忘录、保密承诺函等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 上市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真实、有效;相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相关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帅丰电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帅丰电器披露的相关公告、董事会会议资料及《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0月29日,帅丰电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原有《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现行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帅丰电器现行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已对内幕信息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帅丰电器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帅丰电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如下: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提示交易对方履行保密义务与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取得交易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 2、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本次交易信息对外透露或者泄露,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并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3、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已按照《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孙敏虎__________ 负责人:徐旭青__________ 蓝锡霞__________ 白 曦__________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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