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600288):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科 技”或“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或“本计划”或“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之规定,特制定《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中各词语释义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一致。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 展,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 加本持股计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80人(不含预留部分),其中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7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持股计划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62.73万元。参与员 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503.01万股,并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每股购买价格5.89元计算得出。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股数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股数进行调整。 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持股计划的股数根据员工实际参与情况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第五条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大恒科技A股普通 股股票。 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2026年7月23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2026年7月30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03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5%,回购的最高价为10.00元/股,最低价为9.66元/股,回购均价为9.940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万元(含交易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系来源于上述回购方案回购 的股份。 第六条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股票价格 (一)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持股计划首次及预留受让价格为5.89元/股。 本持股计划首次及预留受让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5.45元;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二)定价依据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上述人员系对公司核心业务未来发展有直接贡献作用或有重要协同作用的员工,承担着公司治理及战略方向把控的关键责任,对经营计划及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有利于 切实提升持有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地将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切实推动公司业绩目标的实现。 本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定价综合考量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 发展情况。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参与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在充分调动各持有人积极性的同时,本持股计划充分考虑了对员工的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本次持股计划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 ,能够体现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前述受让价格和认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 初始购买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 的初始购买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 第七条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 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503.0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43,680万股的 1.15%。具体股份数量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 为了满足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设置预留份额,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68.63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标的股票数量的13.64%。 预留份额在分配前,不具备与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不计入可行 使表决权份额的基数。未来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仍未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预留份额或剩余预留份额未完全分配,则剩余预留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决定处置。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 售或转出且本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 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5、上市公司应当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 告,说明即将到期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分3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 司公告首次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40%、1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10%。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 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本持股计划预留部分相关权益在公司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 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各批次解锁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相关权益在公司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分2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预留授予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预留授予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锁定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 司业绩考核达成情况分配至持有人,各期权益具体解锁情况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 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锁定期等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持股计划买卖股票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考核年度为2026 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对公司“机器视觉”业务板块以及“光机电一体化”业务板块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持有人解锁股票权益的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若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持有人当年可解锁的 股票份额均不得解锁。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如下:
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持股计划预留部分在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各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锁比 例如下:
额对应的标的股票递延至下一期进行合并考核,在下一个考核期的公司业绩考核实现时解锁相应比例。如若递延至最后一个考核期时,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仍未全额达成,则相对应的权益均不得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并以注销或由管理委员会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份额转入预留部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理,公司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按实际持有日计算)之和返还持有人。 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 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参考其岗位和工作要求,设置了公司层面重点业务板块业绩考核目标,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九条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 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 董事会决议、本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 明确本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 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 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具体实施方 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给股东的其他权利)等,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 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 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 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 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含)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 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 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 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 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 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 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 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 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 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 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代表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1/3以上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 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 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二)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 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 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 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 资事宜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七)授权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确定因考核未达标或个人异动 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次分配方案;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 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四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 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 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 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持股计划的风险; 4、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的归属及处置 第十六条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 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第十七条持股计划股份存续期内的权益的归属 (一)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根据归属考核期公司业绩目标的达成情况将对应的标的股 票权益归属至持有人,归属的具体额度比例将根据公司业绩目标的达成情况确定。已归属股票权益将由管理委员会集中出售标的股票,将收益按持有人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进行分配。 若某一考核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目标值,则该期未解锁份 额对应的标的股票递延至下一期进行合并考核,在下一个考核期的公司业绩考核实现时解锁相应比例。如若递延至最后一个考核期时,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仍未全额达成,则相对应的权益均不得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并以注销或由管理委员会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份额转入预留部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理,公司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按实际持有日计算)之和返还持有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将 全部归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归属处理方式 持有人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规则完成标的股票权益归属后,由 管理委员会集中出售标的股票,将收益按持有人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进行分配。如存在剩余未分配的标的股票,由公司以注销或由管理委员会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份额转入预留部分等法律法规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将股票售出扣除所得税后的剩余收益分配给持有人。 持有人与管理委员会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十九条持股计划股份权益处置 (一)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约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标的股票的分红收益归持有人所有,并按持有人根据本员 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其所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存续期内,除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 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 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第六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 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第二十一条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 出售或转出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 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五)除上述情形外,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1/2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持有人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无论该等权益是否已经归属给持有人、无论该等权益是否已经兑现给持有人),并有权决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归属完成前离任,离任审计过程中被发现任期内有重大违法违 规事项。 3、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其它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当持有人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因离职后查明的严重违 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重大工作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返回其在本持股计划项下归属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 (三)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离职或正常退休,以致不 再符合参与持股计划的人员资格的,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持有人在本员工持股计划下尚未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已经归属给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有人继续享有),并以注销或由管理委员会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份额转入预留部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理,公司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按实际持有日计算)之和返还持有人。 (四)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调整或降职,公司将按其 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份额,所调减的份额对应的权益由公司收回。 (五)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重大疾病离职或因公事务 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公死亡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的处置方式,在锁定期届满后,全额卖出归属的标的股票后分配给该持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六)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情形之外,因其他情形导致存 在未归属的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的,未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或决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份额转入预留部分。公司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按实际持有日计算)之和返还持有人。 (七)持有人解锁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若持有人解锁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的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公司有权要求持有 人将其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若持有人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的处置方式或份额权益的解锁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 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将回避表决。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如果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 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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