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 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郑燕飞等7名交易对方持有的苏州岚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创科技”或“标的公司”)控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的高性能真空镀膜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所处行业属于“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标的公司所在行业处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范围,且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同时,标的公司具备完善的生产经营体系,在行业内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14.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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