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瑞新材(688300):联瑞新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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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9:46:2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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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联瑞新材:
联瑞新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
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1
转债代码:118064 转债简称:
联瑞转债
江苏
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
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珠江路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7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57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153,708,809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153,708,809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 | 63.6551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3.6551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1、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晓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柏林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 是否当
选 |
| 1.01 | 《关于选举李晓冬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 153,475,559 | 99.8482 | 是 |
| 1.02 | 《关于选举李长之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 153,486,858 | 99.8556 | 是 |
| 1.03 | 《关于选举唐芙云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 153,479,060 | 99.8505 | 是 |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 是否当
选 |
| 2.01 | 《关于选举朱恒源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 153,493,863 | 99.8601 | 是 |
| 2.02 | 《关于选举吴凡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 153,492,057 | 99.8589 | 是 |
| | 案》 | | | |
| 2.03 | 《关于选举宿东君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 153,489,061 | 99.8570 | 是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1.01 | 关于选举李晓冬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 3,492,806 | 93.7400 | 是 |
| 1.02 | 关于选举李长之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 3,504,105 | 94.0432 | 是 |
| 1.03 | 关于选举唐芙云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 3,496,307 | 93.8339 | 是 |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2.01 | 关于选举朱恒源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 3,511,110 | 94.2312 | 是 |
| 2.02 | 关于选举吴凡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3,509,304 | 94.1828 | 是 |
| 2.03 | 关于选举宿东君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 3,506,308 | 94.1023 | 是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思明、祁钥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
联瑞新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
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