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动力(300152):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00152 *ST 2026-048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动力 公告编号: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于 2025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62025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026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毛凤丽、毛军亮、程芳芳、张 猛、宗冉: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毛凤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动力、毛凤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6月至2024年10月,毛凤丽为新动力的实际控制人。 毛凤丽不晚于2020年9月28日实际控制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基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新动力 与诺安基金共同被毛凤丽控制,诺安基金为新动力的关联人。 2020年9月30日,新动力披露《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称 拟以自有资金1.5亿元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 年12月10日,新动力与诺安基金签订《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21年1月7日,新动力向普益 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益基金)划转投资款1.4亿元。2021年2月10日,普益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普益基金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新动力在2020年9月30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 金的公告》中,声明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新动力在2020年年度报 告中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 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也未在关联交易章节中披露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新动力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毛凤丽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新动力董事会报告新 动力与诺安基金关联关系情况,并组织、指使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实施关联交易,导致新动力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勤勉履职,审议通过《对外投资设 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 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对 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猛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未勤勉履职,并对2020年年度报 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 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办理《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信息披露事项,并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鉴于 毛凤丽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对毛凤丽处以800万元罚款; 对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程芳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60万元罚款; 对张猛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对宗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鉴于毛军亮、程芳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 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对毛军亮、程芳芳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毛军亮、程芳芳除不得 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 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0311-83631203 ;传真0311-83632750),并于 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经公司判断,公 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收悉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号)。针对告知书指出的问题, 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河北证监局的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巨 潮 资 讯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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