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301321):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合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经公司审批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资金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证券投资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具体实施,包括标的筛选、投前风险管控、投资方案拟定、交易执行等,归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情况进行跟踪,随时向管理层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事项资金的筹集及管理,负责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与监督,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并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及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负责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及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证券投资事项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信息。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价值、稳健投资理念,结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投资计划,有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法律问题的公司禁止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或规范已发生的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