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002015):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9:31:52 中财网
原标题:协鑫能科: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8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八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前应成立由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当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财务总监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六条 在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向总裁、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