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000831):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删除[作者]:(2026年7月发布)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防范、内部 控制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断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和国务院 国资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业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是所属企业直接执 行制度。是公司及所属企业执行各项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 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1-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 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不偏不倚。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考虑审计环境、审计 资源、审计风险、审计成本等各因素的基础上,需要关注重要 审计事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节约审计资源。 (四)谨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具有专 业胜任能力,并树立风险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 务的性质和内容。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报告审计结果 时,应运用专业判断,保持专业谨慎。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是本部内部审计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董 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 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审计部(法 律合规部)的公司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各所属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 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双重负责”的 管理模式。各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向本级党委(党组织)、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主要负责 人分管,同时接受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公司加强党委(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领 -2- 导,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 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 促落实。 第十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任务 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并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保持审计队伍 的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 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 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 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相关管理工作 经验。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听取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重要审计报告的汇报; (三)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 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五)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党委负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 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 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3-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 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二)组织开展实施对本部及所属企业各类审计项目;对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四)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4- 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经营目标。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管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主要 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 计。 (二)对有关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对有关单位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对内部控制的健全 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检查。 (六)按照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需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 (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对工程项目进行过程 跟踪审计、造价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八)对有关单位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营绩效进行审核、 评价。 (九)对有关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重点管控环节、重大风险领域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二)后续跟踪、检查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内控缺陷、 -6- 部专家工作时,应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在利用社会 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工作成果时,内部审计机构应评价其适 当性。除特别约定外,内部审计机构对联合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确定被审计单位后,内部审计机构牵头成立审计小组, 向有关部门及单位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发出审计通知书。 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接受审 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审计小组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有效的方 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并指定专人进行复核、提出 复核意见。 2.针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写明具体内容、事项的过程及 最新情况,形成审计底稿,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3.针对重大审计发现,应及时向党委(党组织)、董事会 或类似决策机构汇报,并向管理层通报。 (三)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小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 -8- 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 审计报告进行反馈,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审计报告涉及 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分管内审工作领导批准,可不征 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2.审计报告定稿后,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包括交 接双方)、审计组长签字。 3.审计报告会签有关部门和单位后上报分管内审工作领 导。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上报。重要审 计报告向党委(党组织)、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汇报。 (四)审计整改落实阶段。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和公司领 导的批示,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达《审计整改落实通知 书》,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2.内部审计机构后续跟踪、检查和验收被审计单位整改落 实工作,并编制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简报,向党委(党组织)、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程序 以及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应受干扰和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在审 计过程中可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相关人员访谈。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9- 务报告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资料;相关总结、计划、战略质 询、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文件资料并进行检查。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外部监管机构、社会中介 机构等相关审计检查报告。 (四)实际查看、盘点或监督盘点有关资产。 (五)获得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业务、审计、决策、法律 等各类信息系统的权限,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 资料;依据相关监管要求,需要对电话交易进行日常录音监控 的,可以检查有关的录音资料。 (六)要求被审计单位财务、业务及管理人员提供对重大 事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 制止决定。 (九)如有必要,审计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 报表、档案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原始文件和资料。 (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事项,及时向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移交审计发现线 索并建议提起问责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内部审计机构行使的正常权限,有关单位及 -1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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