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002037):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9:26:47 中财网
原标题:保利联合: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
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
决议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7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信息。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8月7日上午9:30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石林东路9号1号楼7层1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蒋帮俊先生由董事
一致推选,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凭证、身份
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
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8人,代表股份233,165,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86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6人,代表股份
17,857,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5%。

3、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
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本次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
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人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边绍谦先生、徐魁先生、蒋帮俊先
生、梁越先生、侯鸿翔先生、戎志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边绍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1,321,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16,014,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72%。

表决结果:当选。

1.02选举徐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1,31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16,008,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9.6441%。

表决结果:当选。

1.03选举蒋帮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1,31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获得选举票数16,008,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9.6448%。

表决结果:当选。

1.04选举梁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1,31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16,00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9.6454%。

表决结果:当选。

1.05选举侯鸿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1,326,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16,018,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9.7021%。

表决结果:当选。

1.06选举戎志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获得选举票数231,326,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16,018,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9.7027%。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德军先生、曹瑜强先生、屠新曙
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李德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1,414,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4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16,10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73%。

表决结果:当选。

2.02选举曹瑜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1,33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132%。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16,023,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69%。

表决结果:当选。

2.03选举屠新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1,565,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3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16,25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29%。

表决结果:当选。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542,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9%;反对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弃权340,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5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3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6.5124%;反对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6%;弃权340,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2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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