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依米康(300249):重大诉讼暨部分募集资金、子公司账户被冻结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8:57:22 中财网
原标题:依米康:关于重大诉讼暨部分募集资金、子公司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暨部分募集资金、子公司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诉讼金额:171,921,283.32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应诉,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受理及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
1、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工程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川01民初829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作为原告起诉被告1智能工程公司、被告2公司,四川远盛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洋公司”)为第三人。截至目前,此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账户被冻结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6)川01民初8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6)川01民初829号之二】、《财产保全结案告知书》,因上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智能工程公司、公司的财产在171,921,283.3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账户合计被冻结资金16,966.31万元;其中,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资金被冻结16,500万元(相关结构性存款分别存于51050241610800000190_1、51050241610800000190_2、51050241610800000190_3等定期账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状态正常);智能工程公司被冻结账户10个,被冻结资金合计466.31万元。合计冻结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9.2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71%。

本次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冻结系公司涉及前述诉讼案件,由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致。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且账户状态正常,被冻结资金仅限于购买的结构性存款部分,除被冻结资金外,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均可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智能工程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实体的主要经营账户,不影响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二)项“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诉称,其与第三人远盛洋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用途为智慧医疗及公共安全大数据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被告1智能工程公司系项目总承包方;第三人从原告实际提款19,294万元,并委托原告向被告1支付工程款190,632,328元;第三人以自有资金向被告1支付工程款14,170万元;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停工,被告1合计已向第三人退款175,327,358.99元,仍有157,004,969.01元未退还给第三人,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1退还前述工程款。

原告诉称在执行第三人过程中,仅执行到部分款项到位,目前仍剩余执行款项208,656,059.41元未执行到位。原告称第三人未主动要求被告1归还应退还的剩余工程款已经严重影响其到期债权,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1主张退还工程款的权利。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应退还工程款157,004,969.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上述两项暂总计171,921,283.32元;2、被告2对被告1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本案相关背景及其他情况
2023年、2024年,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先后对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提起两起诉讼,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均获胜诉,渤海银行成都分行针对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10月,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为原告起诉被告1远盛洋公司、被告2远云信德数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被告3北京青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4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智能工程公司为第三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要求智能工程公司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15,294万元承担退还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公司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此案件的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已结案:智能工程公司在此案中系诉讼第三人,一审判决智能工程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判决已生效。

(2)2024年10月,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因合同纠纷起诉智能工程公司及公司,要求智能工程公司及公司配合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公司分别在《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此案件的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已结案:一审胜诉,判决智能工程公司及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公司认为,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与诉前保全申请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并无直接贷款合同关系,亦无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并非本案相关事实的当事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将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其对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尽快解除相关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状态,降低对公司经营以及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并保留对相关方滥用诉权冻结资金导致公司的相关损失进行依法追责、索赔损失的合法权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及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后续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
4、《财产保全结案告知书》。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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