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30096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8:56:36 中财网
原标题:中金辐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dac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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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委派的经办律师于2026年6月25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必要的鉴证意见。

2026年7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下发《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2026 020063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说明、核查并发表意见,本所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其中要求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进行核查。

本所及本所委派的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补充调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问题1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主要业务领域为辐照技术服务(包括辐照灭菌服务和辐照改性服务)、消毒供应服务和技术检测服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简称项目一)、合肥市综合灭菌技术中心项目(简称项目二)、中金健康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年灭菌医疗器械30万立方米项目二期(简称项目三)、钴源采购项目(简称项目四)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黄金集团)在内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中国黄金集团以人民币10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其他股票由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

上述募投项目中,项目二、项目三取得能评,项目一、项目四不适用能评。

此外,项目一、项目四涉及非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开展募投项目的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主要使用钴源提供辐照技术服务,其服务能力很大程度上由钴源活度决定,持续的自然衰减将导致钴源活度的下降,从而降低公司的服务能力。公司现有技术以γ辐照、电子束辐照为主,本次募投涉及新建X射线辐照装置,属于公司新涉足的技术方向,该类装置在工艺控制、设备运维、安全管理等方面与现有体系存在差异。

公司2025年年报显示,截至2025年末,总资产为131702.52万元,总负债为24221.4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8.39%。公司货币资金中存放于关联方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款项为26565.32万元,占货币资金总额的99.62%。2025年及2026年1-3月,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下滑20.42%、9.19%。

请发行人结合最新一期财务数据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各业务已形成的相关收入及业务量、建设内容、技术、市场应用、下游客户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或服务与公司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联系及协同性,是否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如涉及产品或服务升级,请进一步说明相关技术和人员储备等情况,是否涉及研发,结合技术来源、后续应用领域及客户情况、发行人实务操作经验,说明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结合最新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公司现有及拟建在建产能地域分布和技术路线情况、产能利用率、在手订单及意向性订单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各产品或服务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复性投资。(3)本次发行各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各明细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假设及主要计算过程,测算的合理性;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及目前进展,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的资金及置换情况;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采购的主要设备是否依赖海外进口,是否存在因进口设备采购问题导致募投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4)结合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下滑情况、放射源采购价格变化情况、政府补助变化情况,以及募投项目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并对比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本公司前期其他项目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似项目的毛利率,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相关负面因素是否持续并对募投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情况,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重。(5)本次募投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和用地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是否已全部完成,认定募投项目无需履行能评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结论是否得到对应主管部门的确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还需提前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的其他许可、资质或认证,如需,请补充说明相关许可、资质或认证获取的具体进展情况。(6)通过控股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子公司是否新设立,发行人与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说明增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条款。(7)结合公司货币资金余额、长短期负债、资产负债率、未来大额资本开支等情况,以及资金集中存放情况,说明公司货币资金使用是否受限,资金存放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在当前资产负债率较低情况下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合计非资本性支出占比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8)说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并结合本次发行前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测算情况,说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披露、承诺、股份锁定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对象持股占比上升,是否涉及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涉及现有股份的锁定安排。(9)说明控股股东参与认购的股票数量及金额是否存在上下限;说明已确定的认购对象资金来源明细,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如来源于对外借款,说明后续偿还安排及可行性,是否涉及质押,是否可能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5)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4)(6)-(9)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5)(8)(9)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问题1(5)本次募投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和用地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是否已全部完成,认定募投项目无需履行能评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结论是否得到对应主管部门的确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还需提前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的其他许可、资质或认证,如需,请补充说明相关许可、资质或认证获取的具体进展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和用地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是否已全部完成,认定募投项目无需履行能评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结论是否得到对应主管部门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和用地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项目项目备案不动产权证环评批复能评批复
中金辐照长沙灭菌 技术服务中心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告知承诺信息表》 项目代码: 2404-430100-04-01-29 7560《不动产权证书》 编号:湘(2024) 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0015626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中金辐照长沙灭 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 编号:湘环许决 [2025]255号/
合肥市综合灭菌技 术中心项目《合肥高新区经发局 项目备案表》 项目代码: 2410-340161-04-01-91 9317《不动产权证书》 编号:皖(2025) 合肥市不动产权第 8065246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合肥市综合灭菌 技术中心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 函》 编号:皖环函[2025] 489号《关于中金健康 科技(合肥)有限 公司合肥市综合 灭菌技术中心项 目节能报告的审 查意见》 编号:合高经发 [2025]186号
中金健康科技(嘉 兴)有限公司年灭 菌医疗器械30万 立方米项目二期《浙江省工业企业 “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备案通知书》 项目代码: 2509-330402-89-02-96 1964《不动产权证书》 编号:浙(2020) 嘉南不动产权第 0003898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中金健康科技 (嘉兴)有限公司年 灭菌医疗器械30万立 方米项目二期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审查意 见》 编号:嘉(南)环建 [2026]23号《关于中金健康 科技(嘉兴)有限 公司年灭菌医疗 器械30万立方米 项目二期节能报 告的审查意见》 编号:南行审投能 [2026]6号
钴源采购项目本项目为固定资产采购,不属于建设项目,不属于《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范围,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目录》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本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不属于建设项目,不属于《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范围,也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目录》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1
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无需履行能评
依据编号为“宁开管立备[2026]230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告知承诺信息表》,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拟建设一台400万居里的γ辐照装10Mev 24KW
置和一台( 、 )电子束辐照装置,其能耗基本信息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第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5〕652号)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此外,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于2026年7月23日出具了《关于“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无需办理节能审查报告的情况说明》,明确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全部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可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无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2、钴源采购项目无需履行能评
本项目性质为单纯的固定资产采购,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等工程建设内容,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所界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故无需履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程序。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需履行能评
本项目性质为单纯的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等工程建设内容,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所界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故无需履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程序。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和用地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已全部完成;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已出具专项说明确认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据此,该项目无需履行单独节能审查程序;钴源采购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亦无需履行单独节能审查,相关认定依据合法、充分。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还需提前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的其他许可、资质或认证,如需,请补充说明相关许可、资质或认证获取的具体进展情况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三)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采购、使用钴源等放射性同位素需根据项目实施分阶段办理相关部门的备案或审批工作,具体如下:

序 号审批/备案 部门需取得 文件说明取得时点
1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 许可证钴源及射线装置均需在已取得的辐 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项目配套辐照设施 完工、正式采购钴 源/启用电子加速器 前取得
2.1生态环境部放射源进 口审批表进口钴源,由生态环境部对公司申报 的钴源活度等信息进行例行审批进口钴源采购合同 签订后、办理进出 口许可及货物到港 前取得
2.2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放射源转 让审批表国内采购钴源,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公司申报的钴源活度等信息进行 例行审批国内钴源交割、起 运前取得审批文件
3商务部两用物项 和技术进 出口许可 证进口钴源,在生态环境部核批的基础 上,由商务部对公司申报的钴源活度 等信息进行例行审批取得放射源进口审 批表后、放射源报 关进口前取得
4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完成钴源安装后,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备案/
 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1、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相关许可、资质及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配套辐照设施尚未完工,亦未开展钴源采购、装源及辐照运营活动,现阶段暂无需办理上述手续,相关许可、资质及备案审批手续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后续钴源采购、投运前依法依规逐项办理。

2、合肥市综合灭菌技术中心项目相关许可、资质及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合肥市综合灭菌技术中心项目规划建设的电子束加速器辐照装置尚未完工,暂未开展射线装置运行活动,现阶段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公司将在装置建成,正式投产运营前依法依规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本项目无采购、使用钴源计划,无需办理与放射性同位素相关的各项审批、备案手续。

3、中金健康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年灭菌医疗器械30万立方米项目二期相关许可、资质及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中金健康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年灭菌医疗器械30万立方米项目二期规划建设的电子束转靶X射线加速器辐照装置尚未完工,暂未开展射线装置运行活动,现阶段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公司将在装置建成,正式投产运营前依法依规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本项目无采购、使用钴源计划,无需办理与放射性同位素相关的各项审批、备案手续。

4、钴源采购项目相关许可、资质及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1)钴源采购项目各实施主体均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钴源采购项目实施主体为青岛分公司(中金辐照分公司)、深圳金鹏源、上海金鹏源、天津金鹏源、成都辐照、武汉辐照和重庆辐照,上述各主体均持有有效辐射安全许可证,具体如下:

序号实施主体编号核发单位经营/许可范围有效期
1中金辐照国环辐证 [00375]生态环境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2025/02/18至 2027/03/31
2深圳金鹏 源国环辐证 [00030]生态环境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Ⅴ类放射源2026/06/26至 2031/06/26
3上海金鹏 源国环辐证 [00027]生态环境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Ⅴ类放射源2025/09/01至 2030/08/31
4天津金鹏 源国环辐证 [00036]生态环境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Ⅴ类放射源2026/06/12至 2031/06/11
5成都辐照国环辐证 [00395]生态环境部使用Ⅰ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 类射线装置2024/05/08至 2028/09/30
6武汉辐照国环辐证 [00396]生态环境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Ⅴ类放射源2024/10/31至 2028/09/30
7重庆辐照国环辐证 [00457]生态环境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Ⅴ类放射源2025/07/04至 2027/03/31
(2)钴源采购项目实施主体审批备案手续履行情况
1)除武汉辐照外,各实施主体2026年度均已成功履行过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2026年度,就钴源采购项目,发行人已以自有资金先行采购了青岛分公司、上海金鹏源、深圳金鹏源、天津金鹏源、成都辐照、重庆辐照钴源,并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前述主体本次钴源采购对应的各项审批及备案手续均已顺利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实施主体供应商标的物加源时 间是否取得放 射源转让审 批表/进口 审批表是否取得两 用物项和技 术进出口许 可证是否完 成备案
1青岛分公司诺迪安钴-602026
2上海金鹏源诺迪安     
    2026
3深圳金鹏源诺迪安     
    2026
4天津金鹏源诺迪安     
    2026
5成都辐照诺迪安     
    2026
6重庆辐照诺迪安     
    202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
置性、实质性的准入壁垒或限制性门槛,在上述各实施主体继续依据项目进度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后续钴源采购相关手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武汉辐照审批备案手续履行情况
2026年度,武汉辐照尚未实际与供应商签署具体采购订单,未涉及钴源的进出口及交割,暂无需办理放射源进口审批表/放射源转让审批表及后续的备案手续。

就《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武汉辐照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覆盖Ⅰ类放射源使用,报告期内武汉辐照已多次完成钴源采购全流程审批备案,在武汉辐照依据项目进度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后续武汉辐照钴源采购相关手续办理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5、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相关许可、资质及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本项目性质为单纯的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的其他许可、资质或认证。

综上,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合肥市综合灭菌技术中心项目、中金健康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年灭菌医疗器械30万立方米项目二期目前尚在建设阶段,暂未涉及钴源及射线装置的采购及使用,现阶段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性相关许可、审批及备案手续,后续将根据项目进度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法定审批要件均为程序性、材料性要求,不存在前置性、实质性的准入壁垒或限制性门槛,钴源采购项目实施主体均已多次顺利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备案文件,后续钴源采购相关手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的其他许可、资质或认证。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募投项目历次立项备案表、环评报告、环评批复、能评报告、能评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支付凭证、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和用地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是否已全部完成;(2)查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5〕652号)等法律法规、获取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需办理节能审查报告的情况说明,了解发行人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钴源采购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需办理能评的法律依据;
(3)获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报告期内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钴源采购合同、钴源转让审批表、钴源进口审批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完工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等法律法规,了解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实施需提前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批、备案是否已完成。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和用地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已完成,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备案能耗数据、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出具的专项情况说明,无需履行单独节能审查,钴源采购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亦无需履行单独节能审查,相关认定依据合法、充分;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服务中心项目、合肥市综合灭菌技术中心项目、中金健康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年灭菌医疗器械30万立方米项目二期目前尚在建设阶段,暂未涉及钴源、射线装置的采购及使用,现阶段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性相关许可、审批及备案手续,后续将根据项目进度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法定审批要件均为程序性、材料性要求,不存在前置性、实质性的准入壁垒或限制性门槛,钴源采购项目实施主体均已多次顺利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备案文件,后续钴源采购相关手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的其他许可、资质或认证。

二、问题1(8)说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并结合本次发行前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测算情况,说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披露、承诺、股份锁定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对象持股占比上升,是否涉及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涉及现有股份的锁定安排。

(一)说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董事会确定的认购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其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六个月,中国黄金集团不存在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黄金集团已出具《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确认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不会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结合本次发行前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测算情况,说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披露、承诺、股份锁定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对象持股占比上升,是否涉及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涉及现有股份的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黄金集团在内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根据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国黄金集团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为10,000万元。

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中国黄金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且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第2.2.3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第13.1条第(二十六)项规定:“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按照上述股份认购安排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发行预案规定的发行定价规则,针对以下三类情形进行测算:(1)假设本次发行实际募集金额为80,000万元,中国黄金集团认购10,000万元;(2)假设本次发行实际募集金额为10,000万元,全部由中国黄金集团认购;(3)假设实际募集金额为80,000万元,中国黄金集团认购10,000万元,其余70,000万元均由单一主体认购。经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持股比例高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25%或10%,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黄金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黄金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54.20%,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中国黄金集团拟认购金额为10,00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黄金集团拥有的权益增加,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增持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不会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涉及的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

综上,中国黄金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行为不会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披露、承诺、股份锁定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并查阅公司近期公告文件,了解中国黄金集团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六个月是否发生减持行为;
(2)查阅中国黄金集团出具的《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
(3)查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股份锁定相关要求,对照本次发行预案及中国黄金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的锁定期安排,并对本次发行前后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进行测算,了解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相关信息披露、承诺、股份锁定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董事会确定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其无一致行动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六个月,中国黄金集团不存在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且中国黄金集团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不会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2)中国黄金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行为不会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披露、承诺、股份锁定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问题1(9)说明控股股东参与认购的股票数量及金额是否存在上下限;说明已确定的认购对象资金来源明细,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如来源于对外借款,说明后续偿还安排及可行性,是否涉及质押,是否可能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

(一)控股股东参与认购的股票数量及金额是否存在上下限
公司(乙方)与中国黄金集团(甲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中国黄金集团的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做出如下约定:
“(1)乙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79,200,56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其中,甲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10,000万元。甲方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的计算公式为:甲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认购总金额÷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2)若乙方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出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甲方本次所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同比例的调整。”

综上,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控股股东认购金额上下限为10,000万元,认购股票数量由认购股票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二)说明已确定的认购对象资金来源明细,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董事会已确定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中国黄金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拟认购金额为10,000万元。

根据《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国黄金集团2025年期末资产总额为118,807,569,931.19元,其中净资产为55,880,039,802.84元,货币资金为24,570,769,370.32元,自有资金充足。

并且公司已出具《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确认:“认购资金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包含对外借款;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中金辐照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中金辐照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发行相关预案,以及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了解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控股股东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上下限约定情况;
(2)查阅《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了解其资产情况是否存在以自有资金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
(3)查阅公司出具的《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了解中国黄金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中国黄金集团认购股票金额上下限为10,000万元,认购股票数量由认购股票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2)中国黄金集团本次认购资金将全额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包含对外借款;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中金辐照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中金辐照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

问题3
发行人主要利用放射性同位素钴-60产生的γ射线、电子加速器装置产生的电子束以及高温蒸汽等技术,服务于医疗保健产品、食品、药品及包装材料等行业客户。

2024年4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就上海金鹏源厂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35万元罚款。2026年4月1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就深圳金鹏源在未取得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情况下在东明大道开设临时路口的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报告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2609.29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保荐人和律师核查以下问题,并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向本所报送专项核查报告:(1)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生态环境或其他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放射源管理和应用是否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相关要求;相关违法违规事项的整改情况,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2)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内容和产生原因,发行人是否开展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将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对外出租的情形,如是,说明相关业务金额及占比,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是否同时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土地或新建房屋,如是,说明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土地或新建房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闲置风险或大额资产减值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相关的风险。

回复:
本次问询问题3的相关回复,详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
李寿双
经办律师:
余洁
王馨
程建锋
孔瑜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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