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688337):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8:02:47 中财网

原标题:普源精电: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证券代码:688337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六年八月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精电”“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普源精电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8%。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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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8%。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79.63万股,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94.07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80.00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53.7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6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分为事业合伙人和企业合伙人,其中,授予事业合伙人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0.94元/股,授予企业合伙人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4.04元/股;授予事业合伙人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13元/股,授予企业合伙人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0.23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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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考 核年度目标值 (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Am、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Bm)触发值 (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An、 净利润增长率触发值Bn)
 2026年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2027年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2、以202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202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2028年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2、以202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202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考核指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增长 率(A)或净利 润增长率(B)X=min[1,1+sgn(max(An-20%,Bn-25%))] 其中,sgn(x)为符号函数,x为正、零或负时,其值分别为1、0或-1。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后续并购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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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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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2特别提示..............................................................2第一章释义...........................................................8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10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1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2第五章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39第七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43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46第九章附则..........................................................51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普源精电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 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 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 份的价格
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 满足的条件
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须满足的获益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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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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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各期股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179.63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70.4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9.22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1.47万股已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41.78万股已完成归属登记。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94.07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9.8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4.18万股。该部分股票目前尚未解除限售或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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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五、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管理机构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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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699人的5.15%,为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产品迭代更新和国内外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公司整体水平在行业内保持先进地位提供有力保障,使公司有能力保持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水平以及公司的国际市场地位。因此,对外籍员工实施激励是吸引与保留外籍员工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公司对中外籍员工的平等政策;也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将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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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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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国籍获授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全部权益数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布日股本总额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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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股)量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36人)40.00100.00%0.18%  
合计40.00100.00%0.18%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三)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额。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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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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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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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将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分为事业合伙人和企业合伙人,分别设置不同的授予价格,在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其中,授予事业合伙人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30.94元;授予企业合伙人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34.04元。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事业合伙人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1.99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1.34元;
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0.94元;
④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8.95元。

(2)授予企业合伙人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为每股24.19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为每股23.47元;
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为每股34.04元;
④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为每股31.84元。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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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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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 期对应考 核年度目标值 (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Am、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Bm)触发值 (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An、 净利润增长率触发值Bn)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2026年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2027年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202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2028年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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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202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2、以202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考核指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营业收入增长率 (A)或净利润 增长率(B)X=min[1,1+sgn(max(An-20%,Bn-25%))] 其中,sgn(x)为符号函数,x为正、零或负时,其值分别为1、0或-1。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后续并购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A+、A、A-、N五个等级,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事业合伙人:

年度考核结果A++A+AA-N
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Y)100%0%   
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企业合伙人:

年度考核结果A++A+AA-N
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Y)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七)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普源精电是一家全球性的电子测量仪器公司,专注于通用电子测量的前沿技术开发与突破,以“成就科技探索,助您无限可能”为使命,聚集极富价值潜能与远见卓识的优秀人才,为智慧世界和科技创新提供测试测量产品与解决方案。公司始终坚持原始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关键核心技术,通过“RIGOL”品牌赋能全球超过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90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的测试测量应用,在数字示波器、射频类仪器、波形发生器、电源及电子负载、万用表及数据采集器等通用电子测量仪器产品方面持续创新,并提供芯片级、模块级和系统级多层次解决方案,助力通信、新能源、半导体、教育科研及系统集成等广泛客户解决测试测量复杂挑战,实现科技探索的无限可能。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后续并购影响的数值和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并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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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普源精电0
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0 1 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0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普源精电股票缩为n股0
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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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普源精电0
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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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0 1 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0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0
(3)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V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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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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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摊销成 本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 47980. 7797. 26389. 10196. 3599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拟授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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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国籍获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全部权益数 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日股本总 额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36人)40.00100.00%0.18%  
合计40.00100.00%0.18%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三)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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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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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将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分为事业合伙人和企业合伙人,分别设置不同的授予价格,在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其中,授予事业合伙人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37.13元;授予企业合伙人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40.23元。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事业合伙人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为每股2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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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为每股25.61元;
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为每股37.13元;
④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为每股34.73元。

(2)授予企业合伙人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5%,为每股28.59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5%,为每股27.74元;
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5%,为每股40.23元;
④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5%,为每股37.63元。

(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归属期对应考 核年度目标值 (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Am、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Bm)触发值 (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An、 净利润增长率触发值Bn)
第一个归 属期2026年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归 属期2027年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202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归 属期2028年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202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考核指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增长率 (A)或净利润 增长率(B)X=min[1,1+sgn(max(An-20%,Bn-25%))] 其中,sgn(x)为符号函数,x为正、零或负时,其值分别为1、0或-1。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后续并购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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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结果A++A+AA-N
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Y)100%0%   
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企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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