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宝科技(68879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7:57:07 中财网
原标题:臻宝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如依法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股份包括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涉及依法应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核心技术人员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4年内,每年转让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因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首发前股份、承诺履行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的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核心技术人员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及其本人承诺;依法或依承诺需预披露减持计划的,应及时履行预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核心技术人员如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受限主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其所作承诺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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