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603328):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22:16:36 中财网
原标题:依顿电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1、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
2022年6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关于对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负责人金鏖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据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财务负责人金鏖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后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并汲取教训,组织财务负责人及财务、证券事务相关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和勤勉尽责意识,切实提高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投票表决,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职工代表董事选举结果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等规定。鉴于公司逾期时间较短、事项影响较小,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予以口头警示。

公司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并汲取教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则的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和勤勉尽责意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项的事前沟通和内部流程管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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