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600063):皖维高新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20:59:35 中财网

原标题:皖维高新:皖维高新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六年八月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获得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尚需获得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皖维集团,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3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 项目365,629.54200,000.00
2年产 3000万平方米高世代面板用聚乙 烯醇(PVA)光学薄膜项目66,129.4130,000.00
合计431,758.9523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数量不足 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股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皖维集团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皖维集团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皖维集团所取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之“(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的相关规定,皖维集团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年内不进行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后,可免于发出要约。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会批准发行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制定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分红政策及分红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十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七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二、截至本次发行预案董事会决议日,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 5年的募集资金为 2022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配套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净额为 19,375.00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2年 8月 31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23年 3月 8日销户注销。

十三、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说明”相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公司声明........................................................................................................................................... 1
特别提示........................................................................................................................................... 2
目 录 .............................................................................................................................................. 6
释 义 .............................................................................................................................................. 8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概要 ........................................................................ 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9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12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16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16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9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及上市条件发生变化 ..................... 19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免于发出要约的说明 ................................................................. 19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审批程序 ................................................................................. 20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21
一、基本信息 ......................................................................................................................... 21
二、股权控制关系 ................................................................................................................. 21
三、本次发行对象重组情况 ................................................................................................. 21
四、主营业务情况 ................................................................................................................. 23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 23
六、发行对象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 23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 24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披露前 24个月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24
九、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 24
第三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 25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 25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及发行价格调整、认购数量、认购金额、款项支付以及滚存利润安排、限售期 ..................................................................................................................... 25
三、协议的成立、生效 ......................................................................................................... 28
四、违约责任条款 ................................................................................................................. 28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30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30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 30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2
四、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38
五、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结论 ..................................................................................... 39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40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影响 ............................................................................................................................................ 4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42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42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42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 43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说明 ......................................................................... 43
第六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 46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46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 48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49
第七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 54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 54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54 三、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 56
四、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57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 57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 58
七、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 60
八、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 61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皖维高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皖维集团、控股股东、特定对象、 发行对象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螺集团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投资集团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省国控集团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预案《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行为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PVA聚乙烯醇
PVA光学薄膜聚乙烯醇光学薄膜
PVB树脂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
PVA水溶膜聚乙烯醇水溶性薄膜
PVB胶片聚乙烯醇缩丁醛胶片
VAC醋酸乙烯
VAE乳液醋酸乙烯和乙烯单体通过乳液聚合工艺制成 的高分子聚合物乳液
高强高模 PVA纤维以聚乙烯醇为原料合成的环保型水泥增强材 料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所差异,上述差异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Wanwei Updated High-Tech Material Industry Co.,Ltd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证券代码600063
法定代表人朱胜利
注册资本206,910.6449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 5月 23日
上市日期1997年 5月 28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 56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 56号
邮政编码238002
电话号码0551-82189294
传真号码0551-82189447
网址http://www.wwgf.com.cn
电子邮箱wwgfzqb888@163.com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石开采,氧气、溶解乙炔、醋酸乙烯、电 石、工业乙酸酐、工业冰乙酸、乙醛、醋酸甲酯的生产和销售(只限 于在生产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一般经营项目: 各种高低聚合度和醇解度的 PVA系列产品、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 超高强高模 PVA短纤及长丝、PVA水溶性纤维、聚乙烯醇薄膜、PVB 树脂、可再分散性乳胶粉、粘合剂用相关产品、聚乙烯醇强力纱、涤 纶纤维、聚脂切片、聚醋酸乙烯乳液、高档面料、水泥、石灰制造、 销售,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三级(限建筑分公司经营),设备安 装,机械加工,铁路轨道衡计量经营;建筑用石料、水泥用混合材、 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营及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皖维高新多年来深耕 PVA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坚持创新驱动 发展理念,遵循“围绕主业发展,不断拓展产业面、延伸产业链”的发展战略, 形成以 PVA产业为核心的一体化全产业链布局。PVA作为性能优异的高分子材 料,应用场景持续升级,已由传统维尼纶纤维、粘合剂、纺织浆料、造纸等领域, 逐步拓展至安全玻璃夹层膜、水溶膜、PVA光学薄膜等高端新材料领域,产品 广泛应用于精细化工、绿色建筑、汽车、可降解包装、光电、医药等多个行业,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新材料发展方向。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以创新驱动和深化改革为抓手,围绕 PVA打造“五大 产业链”,持续进行延链、强链、补链,显著提升产业链韧性与安全水平,推动 产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升级。目前“五大产业链”分别为:PVA-PVA光学薄膜-偏 光片、PVA-PVB树脂-PVB胶片-安全玻璃、PVA/VAC-VAE乳液-可再分散性胶 粉、PVA-高强高模 PVA纤维-绿色建材、糖蜜-生物质 VAC-PVA-可降解水溶膜- 生物基材料,是国内产能最大、技术最先进、产业链最完整、产品品种最齐全的 PVA系列产品生产商。 图 1:公司五大产业链布局 公司在安徽、广西、内蒙古布局三大产业基地,形成协同发展格局,是国内PVA及其上下游领域内的龙头企业。其中安徽本部为高新材料产业基地,聚焦新型化工与高端新材料两大核心领域,致力于打造区域性产业集群;广西皖维系公司生物质化工产业基地,依托广西丰富的生物质资源,重点发展生物质产业;蒙维科技系煤化工产业基地,聚焦煤化工产业升级,通过技术改造提升主产品产 能与市场竞争力。 图 2:公司三大产业基地的定位与主要产品 目前,公司 PVA年产能 31.5万吨,是国内产能最大、技术最先进、产业链最完整、产品品种最齐全的 PVA系列产品生产商。根据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统计,公司主导产品 PVA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国内第一、世界前列,产品远销全国各地及欧洲、美洲、非洲、东南亚等 40余国家及地区。同时,公司是中国大陆地区仅有的 PVA光学薄膜批量生产销售企业,高强高模 PVA纤维的产销量位居国内行业第一,汽车级 PVB树脂及胶片生产技术位居国内前列,生物质 PVA生产技术全国唯一,可再分散性乳胶粉产品国内外市场份额持续提升。

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和生产实践,公司在 PVA全产业链中掌握多项核心技术,构建了完善的创新体系。公司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先进功能膜材料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高性能 PVA材料安徽省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大-皖维 PVA新材料联合实验室等 10多个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拥有发明专利 100余项,拥有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2项、省级新产品 39项,累计制定国家标准 15项、行业标准 14项、团体标准 2项。其中,公司自主研发的 PVA光学薄膜成功入选2025年度长三角区域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案例名单。

凭借突出的行业实力与创新成效,公司先后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聚乙烯醇)、中国化纤工业协会绿色领军单位、国家绿名单。公司牵头承担 2024年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PVA光学膜工业化成套技术开发”,成功突破“PVA-PVA光学薄膜-偏光片”全链条技术瓶颈,实现“卡脖子”材料 PVA光学薄膜国产化替代;攻克汽车级 PVB树脂及胶片核心技术,贯通“PVA-PVB树脂-PVB胶片-安全玻璃”全产业链;完成年产 6万吨乙烯法特种 PVA树脂项目升级改造,产品质量和性能得到显著提升。

通过技术创新,公司实现了由传统化工企业向绿色环保高端新材料企业的转型,部分产品打破国外垄断、实现国产替代,为我国 PVA及化工新材料行业的自主可控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
公司未来继续专注于以 PVA产业为核心的全产业链布局,紧紧抓住 PVA行业高端化、绿色化的发展机遇,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大力拓展以 PVA光学薄膜为核心的新型显示功能膜材料产业链、以 PVB胶片为核心的 PVB安全玻璃产业链、以 VAE乳液为核心的柔性绿色建材产业链等业务,巩固化工传统优势产品市场份额、积极开发高端产品应用市场,加速中国高端基础材料的进口替代。同时公司将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公司全球化步伐,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整体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公司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公司将贯通“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产品开发与生产”路径,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锚定“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的目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材料产业集团稳步迈进。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政策引领叠加“双碳”战略,PVA行业迈入绿色转型新阶段
在产业政策引领与环保要求持续收紧的双重背景下,PVA行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与转型攻坚期。在产业政策层面,PVA作为兼具功能性、环保性的高分子材料,PVA光学薄膜、PVB树脂等高端衍生产品已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明确鼓励发展的范畴,为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与此同时,在“双碳”战略和环保政策持续收紧的背景下,石油乙烯法工艺凭借能耗更低、污染物产生量少且更易处理的特点,符合国家绿色制造的政策导向,是未来行业内企业绿色发展转型的重要方向。因此,在政策支持与环保约束的共同作用下,加快绿色化转型、推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 PVA行业顺应时代要求、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的核心路径。

2、高端产品国产化进程加速,PVA行业迎来结构升级发展新机遇
乙烯法 PVA采用石油化工精制原料,具备杂质含量极低、产品纯净度高、光学性能突出等显著优势,是生产 PVA光学薄膜的关键基础材料,但受制于以往国内乙烯产能长期不足、乙烯价格高企、乙烯法 PVA工艺技术尚未突破等因素,我国乙烯法 PVA产能长期偏低,高端 PVA原料供应不足。同时,作为液晶显示偏光片的核心膜材,PVA光学薄膜的技术水平直接决定偏光片的性能表现。

受益于全球显示产业快速发展,PVA光学薄膜市场需求持续旺盛。然而,由于PVA光学薄膜技术壁垒高,加之高端 PVA原料供应不足,PVA光学薄膜产品严重依赖进口。全球市场因此长期被日本可乐丽、三菱化学等国际巨头垄断,尤其是大幅宽、高世代 PVA光学薄膜产品,国内尚无企业实现批量供应。面对这一局面,国内主要 PVA企业正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着力突破关键技术瓶颈,提升产品质量并开发高附加值产品,PVA行业正迎来国产化替代与结构升级的重要发展机遇。

3、“减油增化”驱动原料变革,乙烯法 PVA凸显核心竞争优势
截至 2025年底,全球乙烯年产能突破 2.3亿吨,亚洲已成为全球乙烯产能增量的核心贡献区域。在“减油增化”国家战略的引领下,国内乙烯产能迎来爆发性增长,截至 2025年底我国乙烯产能突破每年 6,200万吨,乙烯产业已稳居全球第一,预计未来将进一步增长,同时乙烯自给率从 2018年不足 50%提升至90%,取得了显著进步。同时中国乙烯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原料路线呈石脑油裂解为主、轻烃裂解、煤/甲醇制乙烯及乙烷裂解多元发展格局,大型炼厂纷纷在沿海工业园布局产能,大规模投资建设大型乙烯炼化装置,依托港口便捷的海运优势,综合加工成本优势明显。在国内乙烯产能快速提升的背景下,近年来乙烯价格持续下降,乙烯法 PVA的制造成本显著降低,市场竞争力大幅增强,叠加乙烯法 PVA在产品品质、绿色低碳方面的突出优势,乙烯法 PVA迎来发展机遇期。

4、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头部企业抢占高质量发展先机
从国内来看,在环保政策趋严、技术迭代加速以及市场竞争加剧的多重因素作用下,PVA行业部分落后产能及弱势企业加速出清,行业资源加速向拥有技术积累、规模优势及全产业链布局的头部企业集聚;与此同时,行业竞争焦点已从传统的“规模扩张”转向“高性能产品与优质产能”的综合比拼。从国际上看,全球 PVA生产逐步向中国集中,截至 2025年底,我国大陆地区 PVA总产能为110.1万吨/年,约占世界总产能的 60%。此外,国内部分劳动密集型纺织产业外迁至薪资成本较低的东南亚,使得国外对 PVA的需求持续增长,中国 PVA出口持续增强,呈现规模扩大、结构优化、市场多元化三大趋势。在此背景下,率先完成高端产品突破并实现先进产能布局的头部企业,将在新一轮行业竞争中占据显著的先发优势。

5、依托行业龙头地位,引领产业升级,重塑 PVA行业格局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 PVA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主导产品 PVA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国内第一、世界前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PVA光学薄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先后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聚乙烯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及安徽省优秀创新型企业等多项荣誉,并被国务院国资委列入“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名单。在此积淀基础上,公司正加快推动 PVA行业向高端化、绿色化、国际化转型,致力于以持续的创新实力引领行业变革,重塑 PVA产业全球竞争格局。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把握绿色发展转型机遇,打造 PVA行业低碳竞争新优势
在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及下游客户对供应链碳足迹管理要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PVA行业绿色转型步伐持续加快。公司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充分发挥乙烯法工艺低碳环保的技术优势,推动生产过程向绿色化、清洁化、高效化方向升级。乙烯法 PVA项目选址于江苏省盐城市滨海沿海工业园,可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风光可再生能源、沿海运输的便利优势,创新构建“绿电+乙烯法”绿色制造新模式。同时,项目将加大对高性能 PVA及相关产品的投资力度,有效满足新能源汽车、光伏、电子光学、环保包装等绿色产业对关键材料的增量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司绿色产能布局,构筑行业低碳竞争新优势,助力公司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2、强化产业链协同,助推公司战略目标达成
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延伸主业链条、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通过 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和年产 3000万平方米高世代面板用聚乙烯醇(PVA)光学薄膜项目同步推进,公司正在打通从基础化工原料到高端功能性膜材料的全产业链通道,其中乙烯法 PVA作为优质基础原料,将为高世代面板用 PVA光学薄膜项目提供关键原材料支撑,同时可与公司现有 PVB树脂、高强高模 PVA纤维、VAE乳液等下游业务形成深度协同与高效联动,助力公司加快建成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材料产业集团稳步迈进。

3、完善先进产能布局,巩固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始终坚持聚焦 PVA主业,以创新驱动为核心,构建了以安徽本部为核心、广西皖维和蒙维科技为两翼的“一体两翼”产业布局,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持续领跑,稳居国内 PVA行业龙头地位。然而,面对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公司仍存在高端产能不足、基础产品同质化等问题,亟待通过产能升级、结构优化和技术突破巩固行业龙头地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一方面将进一步推动公司产能升级,显著提升高纯度 PVA、PVA光学薄膜等高端产品的规模化供给能力;另一方面将助力公司构建覆盖安徽、广西、内蒙古、江苏四大生产基地的全国性产能布局,形成更加均衡、高效的区域配套体系,显著增强对下游客户的就近服务能力,持续巩固公司在 PVA行业的领先地位。

4、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集中,通过本次发行实施股权融资,可有效补充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按规划顺利实施,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同时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财务稳健性与抗风险能力,提升持续融资能力与长期发展潜力,为项目落地实施及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5、强化长期发展信心,彰显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坚定信心
本次发行由控股股东全额认购,充分彰显其对皖维高新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对行业前景的坚定看好以及对募投项目的全力支持,传递出大股东对行业及上市公司长期发展的坚定信念,充分彰显国有股东的担当作为。同时,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聚焦主业、加快推进募投项目落地实施,夯实长期发展基础,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战略目标,有效增强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皖维集团,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发行对象皖维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数量不足 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股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皖维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

皖维集团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则依其规定相应调整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23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 项目365,629.54200,000.00
2年产 3000万平方米高世代面板用聚乙 烯醇(PVA)光学薄膜项目66,129.4130,000.00
合计431,758.9523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皖维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因此,皖维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及上市条件发
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皖维集团持有皖维高新 377,325,38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8.24%,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国资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对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皖维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皖维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发行后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之情形。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免于发出要约的说明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本次发行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对象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之“(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皖维集团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年内不进行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后,可免于发出要约。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则皖维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获得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89年 1月 18日
法定代表人朱胜利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580560D
注册地址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 56号
注册资本58,901.6648万元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学纤维、建材制品生产销售;高新 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资本运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安徽省国资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对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为皖维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皖维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本次发行对象重组情况
2025年 8月 30日,皖维高新接到控股股东皖维集团通知,皖维集团拟与其他省属企业集团筹划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皖维高新于 2025年 9月 1日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 2025-050)。

2025年 11月 20日,皖维高新接到控股股东皖维集团通知,本次重组工作拟通过对皖维集团增资、皖维集团及皖维高新部分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完成后,皖维集团股权结构将变更为海螺集团控股,省投资集团、省国控集团参股;省投资集团、省国控集团将持有皖维高新一定比例的股份,皖维集团持有皖维高新的股份相应发生变动,但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海螺集团将成为皖维高新间接控股股东,但不会导致皖维高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皖维高新于 2025年 11月 21日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临2025-069)。

2026年 1月 12日,皖维高新接到控股股东皖维集团通知,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具体内容详见皖维高新于 2026年 1月 13日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临 2026-001)。

2026年 1月 29日,本次重组的相关方分别签署《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重组协议》《关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具体内容详见皖维高新于 2026年 1月 30日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进展暨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临 2026-002)等公告内容。

2026年 6月 10日,皖维高新收到海螺集团转发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6】303号)。具体内容详见皖维高新于 2026年 6月 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暨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临 2026-036)。

2026年 7月 29日,皖维高新收到控股股东皖维集团通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皖维高新股份无偿划转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皖维高新于 2026年 7月 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15%股份无偿划转完成过户登记暨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临 2026-057)。

根据公司于 2026年 2月 6日发布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公告,海螺集团拟通过现金增资 499,782.05万元的方式持有皖维集团60%的股权,间接控制皖维高新 18.24%的股份;省投资集团、省国控集团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分别取得皖维集团各 20%的股权、皖维高新各 7.50%的股份。省投资集团、省国控集团与海螺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从而海螺集团合计拥有皖维高新 33.24%的表决权股份。重组前后,皖维高新的控股股东为皖维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海螺集团对皖维集团进行增资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将持有皖维集团的股权等比例分别无偿划转至省投资集团、省国控集团持有等重组事项尚未完成。

四、主营业务情况
皖维集团是安徽省内重要的化工、化纤、建材、新材料联合制造企业,产地分布于安徽、广西、内蒙古、山东等地,其控制的核心子公司皖维高新主营业务为聚乙烯醇(PVA)及其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皖维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 3月 31日/2026年 1-3月2025年 12月 31日/2025年度
资产总额1,842,915.621,708,488.58
负债总额941,927.38818,652.14
所有者权益合计900,988.24889,836.44
营业收入286,504.491,004,212.96
净利润13,303.2152,655.26
注:2025年度财务数据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年 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六、发行对象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的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最近五年内,皖维集团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

本次发行完成后,皖维集团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除皖维集团参与本次发行导致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不会与皖维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形。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披露前 24个月发行对象
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皖维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本预案披露前 24个月内公司与皖维集团的具体关联交易详情请参阅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九、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皖维集团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皖维集团已出具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公司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情形。

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情形。



第三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2026年 8月 6日,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皖维集团签订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 8月 6日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及发行价格调整、认购数量、认购金额、
款项支付以及滚存利润安排、限售期
1、认购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实际发行的全部股份。

2、认购价格及发行价格调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甲方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3、认购数量、认购金额、款项支付以及滚存利润安排
(1)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数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数量不足 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

乙方拟全额认购,最终数量及认购金额将由甲方股东会授权甲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其股份总数增加或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其股份总数减少的,将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

(2)认购金额
甲方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30,000.00万元(含本数),乙方按照本协议向甲方认购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最终认购款总金额等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机构审批文件的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该认购金额进行调减。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的认购数量将根据其认购金额及根据本协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认购数量按舍去末尾小数点后的数值取整。

(3)款项支付
甲方本次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文后,由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具体缴款日期,并向乙方发出认购款缴纳通知。

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确定最终的认购金额,并以该等金额为准发出《缴款通知书》。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对价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毕并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方的指定账户。

在乙方支付上述认购对价后,甲方应尽快将认购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甲方完成前述股票发行、登记等手续后,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4)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4、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乙方因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乙方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甲方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协议已经成立;
2、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3、本次发行获得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同意;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四、违约责任条款
1、若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股东会通过;或(2)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同意;或(3)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不构成甲方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五、协议的补充、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的补充、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2、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2.1、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上交所撤回申请材料;
2.2、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2.3、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3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 项目365,629.54200,000.00
2年产 3000万平方米高世代面板用聚乙 烯醇(PVA)光学薄膜项目66,129.4130,000.00
合计431,758.9523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
1、项目概况
建设内容:本项目计划新建年产 20万吨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装置,并同步建设配套的醋酸乙烯及醋酸甲酯装置,包括生产装置区、仓储区、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区及行政办公区。

经营主体:公司与滨海县沿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10亿元,滨海县沿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2亿元,持有 20%权益;皖维高新出资 8亿元,持有 80%权益。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实施地点: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本项目选择沿海地理位置,依托大乙烯装置投资建设新的乙烯法 PVA产业基地,充分发挥乙烯法 PVA路线综合竞争优势,是公司重要的战略布局。

2、项目投资概况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 365,629.54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200,000.00万元。

3、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本项目已完成立项备案手续,取得了滨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滨政服投资备[2026]728号。项目代码:2509-320922-89-01-478931)。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公司已合法取得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苏(2025)滨海县不动产权第 0015013 号。项目已取得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关于<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盐环审[2026]17号)。项目已取得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20 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苏发改能审[2026]67号),批复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报告。

(二)年产 3000万平方米高世代面板用聚乙烯醇(PVA)光学薄膜项目 1、项目概况
建设内容:本项目计划建设年产 3000万平方米高世代面板用聚乙烯醇(PVA)光学薄膜装置,分为两条 PVA高世代偏光片配套光学薄膜生产线,其中第一条产品设计幅宽 4.8米、年产能 1300万平方米;第二条产品设计幅宽 5.7米、年产能 1700万平方米。另外需对生产厂房进行相应的洁净装修以满足 PVA高世代偏光片配套光学薄膜的生产环境要求,进行相应的动力设备及设施的安装以满足生产设备动力需求。

经营主体: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地点: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
2、项目投资概况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 66,129.41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30,000.00万元。

3、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本项目已完成立项备案手续,取得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巢湖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
2503-340181-04-01-726935),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公司已合法取得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皖(2023)巢湖市不动产权第 0032308 号。项目已取得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0 万平方米高世代面板用聚乙烯醇(PVA)光学薄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建审[2026]5014 号)。项目已取得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0 万平方米高世代面板用聚乙烯醇(PVA)光学薄膜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合发改资环[2026]310 号),批复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报告。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和年产 3000万平方米高世代面板用聚乙烯醇(PVA)光学薄膜项目均为产能建设类项目,是公司延伸主业产业链、强化产业链协同的重要举措。其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提升综合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乙烯法 PVA凭借其在能耗水平、产品品质、绿色低碳等方面的突出优势,已成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相较于传统工艺,乙烯法 PVA可实现更大装置规模,显著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与碳排放,产品纯净度与稳定性更优,能够满足下游高端应用领域对材料的严苛要求。在国家“减油增化”战略的有力引领下,国内乙烯产业迈入规模化扩产新阶段,乙烯产能迎来爆发式增长,2025年底我国乙烯产能突破 6,200万吨/年,预计未来将进一步增长,乙烯自给率从 2018年不足 50%提升至 90%,且后续产能仍将稳步扩容,为乙烯法 PVA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裕、稳定的原料保障。立足国内乙烯产能大幅释放的新形势,我国 PVA行业正处于传统产能优化、高端产能加速布局的产能新旧转换关键期,进入产业结构升级、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乙烯法 PVA生产工艺凭借多重优势,成为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此外,我国沿海区域有丰富的乙烯资源和便捷海运通道,可大幅降低原料采购与产品运输成本,提升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进而高效辐射东南亚、欧美等海外市场。

因此,“乙烯+港口”的发展策略,充分利用沿海地区乙烯资源优势,布局乙烯法 PVA生产基地,同时依托沿海港口资源抢占国际 PVA及其下游产品市场,既是当前国内 PVA行业顺应产业变迁、提升综合竞争力的现实选择,也是构建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2)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应对行业竞争的迫切需要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 PVA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产销量位居全球前列,率先实现石油乙烯法 PVA生产工艺国产化,是国内 PVA行业头部企业。当前国内 PVA行业仍面临着高端产能不足、基础产品同质化等突出问题。在面对 PVA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产品高端化、产能国际化形势明显,公司必须通过传统技术迭代升级、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加快产业绿色转型构建新质生产力,抢抓发展先机。另外,公司在持续向 PVA产业链下游高端新材料拓展的同时,必须确保主导产品 PVA的供应能力和竞争优势,进一步夯实发展基础。

因此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布局高端 PVA产能,是公司巩固技术领先优势、应对行业激烈竞争的迫切需要。

(3)解决高端供给不足,满足 PVA下游高端产业技术升级需求
我国虽是全球最大 PVA生产国,但产品仍以常规通用型为主,高纯度、高稳定性、专用型特种 PVA长期依赖进口,其中光学显示、光伏储能、医药食品级 PVA进口依存度高达 80%以上,偏光片用高端 PVA树脂进口依赖度超过 90%,几乎被日本企业垄断。2025年我国高端 PVA进口量近 4万吨,进口金额超 1.1亿美元,高端光学级/特种 PVA产品单价较国产常规产品高出 35%–60%,下游企业长期承担高额采购成本与供应链风险。

受传统电石法工艺局限、核心技术积累不足等多重因素制约,国内高端 PVA在纯度、聚合度、醇解度、批次稳定性等关键指标上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明显差距,无法满足新能源汽车、光伏、显示面板、环保包装、医药健康等高端产业的严苛要求。随着下游新兴领域高速发展,PVA光学薄膜、PVB树脂及胶片、水溶膜等高附加值制品需求持续放量,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供给缺口将持续扩大。

本次募投项目聚焦高端乙烯法 PVA产能建设,深耕国产替代赛道,精准补齐高端 PVA供给短板,大幅降低对外依存度、保障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满足下游高端产业技术升级与材料升级需求,经济效益与战略价值突出,是公司抢抓行业转型机遇、实现国产化突破的关键布局。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乙烯产能持续提升,保障项目稳定原料供应
当前新能源产业大规模、大范围推广落地,直接推动燃油需求持续走低,叠加国内石化行业产能结构性调整,进一步加速炼化行业“减油增化”转型。行业发展重心逐步从生产成品油转向乙烯、丙烯等高附加值化工原料,推动国内乙烯产能持续扩容、供给能力稳步提升。在此背景下,原油路线化工原料的供应结构持续优化,乙烯供应能力显著提升,为乙烯法 PVA项目构建了供应充足的原料保障体系。

(2)高端 PVA原料国产化与海外市场需求为项目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 从国内外市场整体来看,高端 PVA原料的国产化已进入加速期。PVA行业正呈现“全球产能向中国转移、国内产业向头部企业集中”的发展格局。一方面,本项目生产的乙烯法高品质 PVA,可精准匹配下游新能源汽车、光伏、电子显示、环保包装等领域对高端原料的严苛要求,实现从源头解决关键材料供应问题,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高品质 PVA原料需求。另一方面,全球 PVA市场规模稳步扩大,海外高端应用领域需求旺盛,国际市场对产品绿色低碳、质量标准要求不断提高,为高品质 PVA提供了广阔的海外发展空间。项目产品兼具高端品质与低碳环保优势,既能立足国内补齐高端原料供给短板,又能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全球竞争,具备坚实的市场基础与广阔的发展前景。(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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