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30049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五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程序及审议流程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七、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绩效考 核体系,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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