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ETF鑫元 (159077): 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电池ETF鑫元 : 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8月12日 公告日期:2026年8月7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xyamc.oc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简称:鑫元中证电池主题 ETF 6、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及交易代码 场内简称:电池ETF鑫元 基金代码:159077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26年 8月 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08,242,574.00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26年 8月 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2元。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26年 8月 5日,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08,242,574.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 8月 12日 12、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180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26年 7月 6日至 2026年 7月 24日。 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6年 7月 6日至 2026年 7月 24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6年 7月 6日至 2026年 7月 24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网下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暂无。 (3)网上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通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东莞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红塔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源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融街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麦高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府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甬兴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首次募集的网上现金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208,220,000.00元,无网下现金认购。有效认购资金于初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23,626.44元,其中利息折份额金额为人民币22,574.00元,剩余人民币1,052.44归入基金资产,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币 208,220,000.00元已于 2026年 7月 29日划至托管专户,剩余人民币 23,626.44元将于下一个银行结息日后划入上述基金托管账户。 10、本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26年 7月 29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6年 7月 2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109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 8月 1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场内简称:电池 ETF鑫元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077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6年 8月 12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08,242,574.00份。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9、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以及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6年 8月 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84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2,929.8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6年 8月 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1,274,01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29.4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46,968,55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70.5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6年 8月 5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1)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元基金”) (2)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4)法定代表人:龙艺 (5)总经理:于景亮 (6)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晓燕 (7)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8)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 (9)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0)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联系电话:021-20892000 (13)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649377XX (14)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5)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权责明确、运作顺畅、制衡有效的治理架构,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承诺不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切实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由3名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组成,秉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进行战略性指导和科学决策。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分别为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增强决策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审慎性,不干预经营管理层的具体经营活动。 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投资运作。经理层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构建了清晰、完整的内部责任体系和报告路径,确保公司高效、合规运营。 在内部管理方面,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规范稳健运营。公司目前设置二十个一级部门,即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投资部、市场研究部、交易部、机构销售部、渠道销售部、电商销售部、客户服务部、产品研发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战略与品宣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办公室。公司相继在北京、广州、海南设立分公司,从事区域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等工作。此外,鑫元基金还设立子公司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孙公司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222人,其中69%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1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形成了覆盖不同产品类型和不同风险偏好的多层次产品体系。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莫志刚先生,学历:计算机技术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25年 5月加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 现任鑫元中证 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鑫元中证 800自由现金流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鑫元中证 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 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 3号楼 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时间:2001年 05月 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91834.0996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号 联系人:邵东 电话:0531-6888918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年 5月,是全国大型综合类上市券商(股票代码:600918),在全国 2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45家分公司、近 270家营业部,员工 9000多人,控股中泰期货、中泰资本、中泰国际、中泰资管、中泰创投、齐鲁股交、万家基金、中泰物业,形成了证券、期货、基金、投资等各项业务齐头并进的发展格局。 中泰证券主要经营证券经纪、承销与保荐、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财务顾问、融资融券、基金与金融产品代销、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等业务。截至 2025年6月 30日,公司服务财富管理客户超过 1030万户,管理客户资产 1.41万亿元。 公司连续 4年股权承销单数保持市场前 10位,是全市场投行业务质量、债券业务执业质量同时获得 A类评价的 8家券商之一。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6年 7月 30日,中泰证券托管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设置了五个业务中心(产品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托管服务中心、外包服务中心、营销服务中心)、四个业务团队(技术支持团队、内控管理团队、研究发展团队和综合管理团队),部门人员共计 96人。其中,主要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环节的是托管服务中心,托管服务中心目前员工 29人,设置了估值核算岗、信息披露岗、投资监督岗、账户管理岗、资金交收岗、投资清算岗等岗位,对重要岗位建立了轮岗与备岗机制。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年 12月 24日正式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 中泰证券在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后,稳步有序地开展了基金托管业务,在营业创收的同时也积累了业务经验,不断完善业务流程,为公募基金托管业务的上线夯实业务基础,并顺利开展了多只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现托管产品类型已包括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期货资管、基金专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菁、李莉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6年 8月 5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2026年8月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2元,基金份额总额208,242,574.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8月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境内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 8月 7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