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万邦达(300055):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17:59:24 中财网
原标题:万邦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6-031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子公司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50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6.0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10.5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预计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向浦发银行惠州分行申请的 15,000万元敞2026
口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为惠州伊斯科提供的担保已在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26.5%
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 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 保 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 方最近 一期资 产负债 率截至目前 担保余额本次新 增担保 额度担保额度 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 期净资产 比例是否 关联 担保
公 司惠州伊斯科73.5%52.65%31,292.7515,0003.08%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28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云
注册资本:80,000万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0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销售:橡胶、苯橡胶、石油树脂、化工产品及原料;生产销售:1#稀释剂、3#发泡剂、混合碳四、高沸点芳烃溶剂(S1500-1)、高沸点芳烃溶剂(S1000-1)、2-甲基-1,3-丁二烯[稳定的]、1#工业己烷、间戊二烯、1#发泡剂、粗双环戊二烯、2#发泡剂、双环戊二烯;销售:化学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特种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交流、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建造、经营管廊、管道、仓储设备;石化设备维保;实验室检测服务;环保涂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惠州伊斯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3.5%
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14.5%
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12%
惠州伊斯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36,552219,883
负债总额137,414115,77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1,00011,000
流动负债总额130,623109,121
净资产99,138104,104
项目2025年1-12月(经审计)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15,56953,015
利润总额11,0315,391
净利润9,7094,966
被担保方信用情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3、债务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到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434,600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9.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34,517.18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6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与浦发银行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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