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细叶榕科技(08107):委任非执行董事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的 內 容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性 或 完 整性 亦 不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107) 委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細 葉榕 科 技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本集 團 」)董 事(「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陳 孟 輝 先 生(「陳 先生 」)已 獲 委 任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自 2 026 年 8 月 5 日 起 生 效 。 陳 先 生 之 履 歷 詳情 載 列 如 下 。 陳 先 生 , 4 8 歲 , 持 有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電腦 科 學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 擁 有 超 過 2 0 年的 跨 領 域 經 驗 , 涵 蓋 全 球 投 資銀 行 、 資 產 管 理 及 數 字 企業 架構 。 陳 先 生 現為 標 準盛 豐環 球 基 金的 基 金 經 理 ,自 2 0 2 6 年 2 月 起 任 職 , 負 責 亞 洲 及 新 興 市 場 優 質工業 、 基 礎 設 施 、 房 地 產 、 礦業 、 可 再 生 能 源 及 供 應鏈 項目的 資 本 配 置 與 投 資 架構 。 在 此 之 前 , 陳 先 生 曾 於 瑞銀 集 團 香 港 任 職 副 董 事 逾 1 4 年( 由 2 0 1 2 年 1 月至 2 0 2 6 年 1 月 ), 主 導 全 球銀 行系 統 現 代 化 、 風 險 管 控 及 數 字 化 項目 , 並 於 職業 生 涯 早 期 參與 多 項 政 府 資 助的 跨 境 供 應鏈 安 全 項目( 包 括 射 頻 辨 識 及 電 子 封 條 計 劃 ), 以 及 歐 盟 第 七 期 科 研 框 架 計 劃 下的 C A S S A N D R A 項目 , 專 注 於 全 球 供 應鏈 可 視性 及 數 據 標 準 化 。 陳 先 生 在 跨 境 交 易 架構 、 資 本 配 置 、 企業 風 險 管 理 、 數 字 化 轉 型 及 技 術 治 理 等 領 域 具 備 深 厚 專 長 , 並 持 有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監 察 委 員 會( 證監 會 )第 1 類( 證 券 交 易 )、 第 4 類( 就 證 券 提 供 意 見 )及 第 9 類( 資 產 管 理 )受 規 管 活 動的牌 照 。 陳 先 生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委 任 函 , 任 期為 三 年 ,自 2 0 2 6 年 8 月 5 日 起 生 效 , 任 何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書 面 通知 予 以 終 止 。 陳 先 生的 任 期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則 、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聯 交 所 」)G E M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G E M 上 市規 則 」) 及 其 他 適 用 法 律 法 規 , 其 任 期 將 持 續至 其 獲 委 任 後 本 公 司 首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為 止 , 屆 時 彼 將 符 合 資 格 應 選 連 任 , 並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細 則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輪 值 告 退 及 應 選 連 任 , 或直至 細 則 及 ╱ 或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須 提 前 終 止為 止 。 陳 先 生 有 權 收 取 每 年 1 8 0 , 0 0 0 港 元的 董 事 袍 金 , 該 袍 金 由 董 事 會 參 考 其 職 責 及 薪 酬 委 員 會的 推 薦 意 見 而 釐 定 , 並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會 不 時 檢 討 。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陳 先 生 ( i )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 務 ; ( i i )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主 要 委 任 及 專業 資 格 ; ( i i i ) 並 無 在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 i v )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定 義 分 別 見 G E M 上 市 規 則 )並 無 任 何 關 係 ; 及 ( v ) 並 無 或 不 被 視為 在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相 聯 法 團( 定 義 見 香 港 法 例 第 5 7 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的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債 權 券 中 擁 有 任 何 其 他 權益 或 淡 倉 。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並 無 其 他 資 料 須 根 據 G E M 上 市 規 則 第17 . 50 (2) 條的 任 何 規 定 予 以 披 露 , 亦 無 其 他 與 建 議 委 任 陳 先 生為 非 執 行 董 事 有 關的 事 宜 須 提 請 股 東 垂 注 。 董 事 會 謹 藉 此 機 會 熱烈 歡 迎 陳 先 生 加 入 本 公 司 擔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 承 董 事 會 命 細 葉榕科 技 控 股 有限 公 司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陳 霆 先生 香 港 , 2 026 年 8 月 5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董 事 會 包 括 ( i ) 五 名 執 行 董 事為 陳 霆 先 生( 主 席 )、 陳 霄 女 士 、 楊 孟 璋 教 授 、工 程 師 、 文 元 先 生 及 馮 敬 謙 先 生 ; ( i i ) 一 名 非 執 行 董 事為 陳 孟 輝 先 生 ; 以 及 (i i i)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為 劉 大 貝 博 士 、 蔡 文 安 先 生 及 詹 廷 偉 先 生 。 本 公 告的 資 料 乃 遵 照 G E M 上 市 規 則 而 刊 載 , 旨 在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的 資 料 ; 董 事 願 就 本 公 告的 資 料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 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 確 認 就 其 所知 及 所 信 , 本 公 告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完 備 , 沒 有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 , 且 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項 , 足 以 令致 本 公 告 或 其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 。 本 公 告 將 由 其 刊登 日 期 起 最 少 七 日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www.hkexnews.hk 「 最 新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網 頁 及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www. fi c ust ec h. c om 刊登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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