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芝麻(00071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18:49:24 中财网
原标题:黑芝麻: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黑芝麻 公告编号:2026-050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05日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5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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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凤翔路 号黑芝麻大厦 楼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周淼怀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分类股东人数 (名)持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532158,402,51021.03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11153,193,71020.3476%
 代表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215,208,8000.6918%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5276,907,9000.917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61,699,1000.2257%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15,208,8000.6918%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目前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前其职责由董事长代为行使;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的覃锦律师、黄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结果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 
1.00《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暨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现场投票150,700,8 10100.0 000%00%00%2,492,9001.627 3%通过
  网络投票3,838,60073.69 45%1,231,0 0023.6331 %139,2002.6724 %00% 
  总表决情 况154,539,4 1099.12 12%1,231,0 000.7896 %139,2000.0893 %2,492,9001.573 8% 
  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3,841,50073.70 92%1,231,0 0023.6199 %139,2002.6709 %1,696,20024.55 45% 
2.00《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及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现场投票153,193,7 10100.0 000%00%00%00%通过
  网络投票3,863,60074.17 45%1,170,8 0022.4773 %174,4003.3482 %00% 
  总表决情 况157,057,3 1099.15 08%1,170,8 000.7391 %174,4000.1101 %00% 
  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5,562,70080.52 66%1,170,8 0016.9487 %174,4002.5246 %00%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上述第1项议案涉及相关人员自身利益,关联股东周淼怀、唐广文、李文杰、覃跃扬、李建军、周泽秋、唐芳芳、封业畔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票数为2,49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1.5738%,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已单独披露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的覃锦律师、黄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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