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30066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8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29日(星期三) 5、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98号公司会议室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章健嘉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463,7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24,1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39,5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24%。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17,3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77,7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39,5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24%。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42,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31%;反对20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1%;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95,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5%;反对20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6%;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梦源律师、郑晓欣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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