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交投生态: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贵州金沙项目)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18:16:19 中财网
  CFi.CN讯: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3月法院受理了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对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两起诉讼(以下简称“该诉讼”),涉诉金额合计1,417.78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8日、202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贵州金沙项目)》《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贵州金沙项目)》(公告编号分别为2025-018、2026-035)。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黔0523民初2428号、(2026)黔0523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经开庭审理,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相关损失和费用共计213.34万元,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6.14万元,由公司负担4.77万元,由被告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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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新增小额诉讼及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案由涉诉金额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786.12万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法院一审和二审 判决,被告需向公司支 付欠付工程款424.09 万元及相应利息,对公 司影响较小。
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王晓东。不当得利 纠纷9.64万元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后,被告向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未进行二 审判决。根据法院一审判决,被 告需向公司返还公司 为其垫付的相关款项 9.55万元,目前法院暂 未进行二审判决,对公 司最终影响暂不确定。
原告:遂宁仁里古镇文 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成都云投生态园 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642.20万元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 受理,暂未进行判决。对公司及遂宁仁里古 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的影响暂不确定。
原告:谯筠;被告:四 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刘洪武、云南交 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 分包合同 纠纷137.89万元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已受理,暂未进行判决。对公司的影响暂不确 定。
原告:遂宁市荣森市政 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分包合同 纠纷277.09万元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后,公司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 司的再审申请。根据法院一审和二审 判决,公司将向遂宁市 荣森市政工程有限公 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277.09万元及相应利 息,对公司影响较小。
原告:台州祥卫市政工 程有限公司;被告:浙 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鲜花港农 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879.90万元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后,浙江海 兴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暂未进行裁 定。根据法院一审和二审 判决,对公司不产生影 响。目前法院暂未对浙 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的再审申请进行裁定, 对公司最终影响暂不 确定。
原告:曾尹根、刘洪武; 被告:六盘水北大教育 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 市云联学校、范娇娇; 第三人:云南交投生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民间借贷 纠纷万 1,770.84 元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被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 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38.69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原告其 他诉讼请求。本案公司作为第三人, 判决结果对公司不产 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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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庆城建筑劳 务有限公司;被告:华 固集团有限公司、张加 红;第三人:云南交投 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 分包合同 纠纷412.47万元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华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 程款350.66万元,并驳回原告其 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 及被告华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云 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暂未进行 二审判决。公司作为第三人,一审 判决结果对公司不产 生影响。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涉及的债权账面余额606.79万元,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若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对公司的影响以最终核算为准。目前该诉讼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未生效,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黔0523民初2428号、(2026)黔0523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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