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60036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17:54:42 中财网
原标题:西南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西南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6-03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于2026年8月5日在公司总部大楼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姜栋林董事长现场出席会议,张敏董事、谭鹏董事、龚先念董事、黄琳独立董事、徐秉晖独立董事、付宏恩独立董事视频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姜栋林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一)同意增补李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事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本议案事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规定的议案
同意《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规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规定》。

本议案事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一)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投保方案及授权事项。

(二)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事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一)同意修订后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二)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本议案事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于2026年8月24日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大楼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李军先生简历
1973年8月生,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职工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军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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