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300071):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霞律师、朱丽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8月5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901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8月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7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所律师经核查,《会议通知》已经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8月5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901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永亮先生因身体不适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朱迪董事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6人,代表股份数107,234,3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2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98,318,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0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3人,代表股份数8,91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5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已经本所见证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1项:《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与现场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后,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依法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15,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70%;反对87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8%;弃权2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79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549%;反对87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6%;弃权2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16%。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恒 经办律师: 刘霞 经办律师: 朱丽雪 签署日期:2026年8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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