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钛业(30089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列席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下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的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切实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条件;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于任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司资产或资金;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或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进行考核。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的,应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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