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宇人(688573):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原标题:信宇人: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6-035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宇人”)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6〕02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与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机构”)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所提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并逐项核查、落实,就问询函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除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事项的问题尚在进一步核查中,其他问题回复如下: 在本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一致。除非特别指出,回复中表格列示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基于商业秘密和商业敏感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次问询函回复中相关内容进行豁免披露处理。 问题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与年报同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系公司自查存在资金占用及实控人协助客户回款事项。2023年至2025年,公司实控人非经营性占用募集资金3,710.70万元,实控人已于2025年底归还全部资金及利息;2023年至2024年度,实控人通过为公司客户及其股东担保借款等方式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合计7,610万元,公司已将上述金额进行了应收账款的冲回,实控人将上述款项作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以来各年度募投项目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采购内容、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签订时间、支付金额以及资金最终流向,如为总包方的,进一步披露分包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分包方基本情况、具体施工内容等,并说明相关资金是否真实用于募投项目建设;(2)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情况,包括客户情况、产品种类、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3)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收入确认时间、合同约定及收入确认政策,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4)实控人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资金流转情况、实控人与客户及其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全面核查是否仍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情况;(5)7,610万元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款及减值计提情况,并结合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说明减值计提是否充分;(6)实控人用于虚假回款的担保借款的偿还情况及后续安排;(7)结合前述问题回复,说明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营业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等方面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自查并说明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事项。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上市以来各年度募投项目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采购内容、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签订时间、支付金额以及资金最终流向,如为总包方的,进一步披露分包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分包方基本情况、具体施工内容等,并说明相关资金是否真实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1、各年度募投项目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1)2025年度
金往来,合计资金3,710.70万元,最终流向实际控制人指定账户,其他资金均用于正常募投项目建设。截至2025年12月31 日,实际控制人已还清占用资金本息。 2、分包方相关情况 上述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供应商11、供应商8、供应商1为总包方,其分包具体情况如下:
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是否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上市以来各年度占用资金的明细如下:
注2:收款人中杨某为实控人亲属,匡某为实控人朋友,王某为实控人借用的账户,陈某为实控人归还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情况,包括客户情况、产品种类、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 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客户为:客户1、客户2、客户3、客户4、客户5,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度至2023年度公司SDC双面挤压涂布机平均毛利率为56.68%。客户3、凹涂布机毛利率为38.99%,该设备采用了公司SDC双面挤压涂布机的工艺设计降低SDC 2023 成本,毛利率会低于 双面涂布机,高于其他类别的涂布机。 年同期销售的除SDC涂布机外其他涂布机平均毛利率为34.81%。因此,以上客户的涂布机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没有重大差异。 2 、锂电辊分设备 2022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高速辊压分切一体机销售平均毛利率为45.29%,客户3、客户1辊分设备毛利率为47.09%、46.70%。客户2销售的分切机毛利率为53.13%,2023年同期销售的分切机平均毛利率为45.42%。因此,以上客户毛利率与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 3、全自动接触式加热高真空烤箱 2021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全自动接触式加热高真空烤箱平均毛利率为27.59%,客户4、客户3高真空烘烤线毛利率分别为44.87%和28.79%,由于全自动接触式加热高真空烤箱不同客户的产品差异化较大,毛利率差异也较大,客户4真空烤箱属于行业首创非标定制大软包干燥设备,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毛利率相对较高。因此,以上客户毛利率与同类产品毛利率没有重大差异。 4、其他锂电设备 2022年度至2023年度其他锂电设备销售平均毛利率为38.2%,客户3全自动化装配线毛利率为50.60%,此设备是非标定制设备,精度要求高,公司在结构上进行了创新缩减成本,因此毛利比较高。客户4自动注液机、除气机/degasy设备平均毛利率为31.38%,与同期其他锂电设备平均毛利率差异不大。客户5改造项目毛利率为46.5%,改造项目毛利率通常相对较高。客户2化学腐蚀线、清洗线销售金额及占比较小,公司没有同类产品可比。因此,以上客户毛利率与公司其他锂电设备平均毛利率差异不大。 综上,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收入确认时间、合同约定及收入确认政策,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 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收入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等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五家客户的收入确认都是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取得验收单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准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四)实控人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资金流转情况、实控人与客户及其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全面核查是否仍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情况 1、实控人协助客户支付货款的原因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客户催收货款。客户因资金紧张,无法通过自有资金支付货款,向实控人寻求协助借款渠道。 2、资金流转情况 实控人为支持下游客户支付货款,通过提供担保方式协助客户筹措资金。相关借款资金均来源于自然人及民营企业,资金流转至客户指定账户后用于支付公司货款。 借款本金合计9,610万元,除客户3的2,000万元已归还外,其余7,610万元尚未归还。所有借款均用于支付公司货款,实控人均提供了担保并垫付了利息。 3、实控人与客户主要股东不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 公司核查实控人账户的资金流水,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并核查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同时,实控人出具了相关说明,除已披露的协助回款事项外,实控人与客户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合作关系、商业往来、资金往来等情况,不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以下为涉及担保借款回款的客户及其股东的主要情况: 客户1:民营产业资本控股。民营控股平台持股80%;引入省属国资背景的行业战略股东持股15%;地方国资平台持股5%(实控人为滨州市沾化区财政局)。 客户2:民营全资控股。受单一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该自然人同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客户3:民营全资控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耕锂电池细分领域,下游头部叉车品牌核心供应商,市占率近40%,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 客户4:国资绝对控股。其中省属国资平台持股60%(实控人为福建省国资委),地方国资平台持股30%(实控人为睢宁县国资中心),剩余10%为民营配套投资方。 客户5: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核心发起方持股约31%;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约42%;含员工持股平台及多家市场化财务投资人(私募基金及产业资本)。 4、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相关交易具备真实商业实质,主要原因包括: (1)需求真实:合作客户均为锂电生产企业,基于自身新建产线、产线技改的实际投产需求,通过市场化招投标或市场议价采购生产设备,采购用途贴合产能建设规划; (2)履约完整:公司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组织生产、发货、现场安装调试,设备已送达客户厂区并落地安装,物流、生产、调试资料齐备; (3)验收合规:设备经客户联合验收,各项参数符合合同约定,已取得客户验收单。 5、不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情况 公司2023年至2025年其他客户的回款都基于合同约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客户的公司账户汇款,不存在通过个人或者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不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情况。 (五)7,610万元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款及减值计提情况,并结合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说明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公司在2025年度已冲减回款并调增对应应收账款7,610万元,并以调整后余额测算减值,具体计提情况如下表:
(六)实控人用于虚假回款的担保借款的偿还情况及后续安排 实控人协助借款回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万元已全部归还,未还款金额为 万元,实控人已将上述款项作为对 上市公司的捐赠。 经与客户1、客户2、客户4及客户5客户访谈确认,客户承认上述欠款金额,但截至目前,尚未给出明确的还款计划。 (七)结合前述问题回复,说明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营业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等方面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自查并说明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事项 1、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重要控制缺陷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内部控制曾存在执行不到位情形,主要表现为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实控人存在募集资金非经营性占用,上述事项反映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重要控制缺陷。 公司已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自查发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已全额归还并支付利息,实控人分别于2025年12月11日和2025年12月29日,向公司还款1,300.00万元和2,648.68万元,共计3,948.68万元(其中:归还募集资金占用金额3,710.70万元、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37.98万元);(2)公司完善募集资金存储、审批、支付全流程的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3)组织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规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防止公司再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 、公司在营业收入确认方面的内部控制设计有效并得到一贯执行 公司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收入确认执行了专项自查,核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控制权转移条款、发货及验收证据、客户对账及回款情况,并结合期后情况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经自查,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入确认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有效并得到一贯执行。 3、公司在应收账款方面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对主要应收账款客户执行了专项核查,重点核查应收账款形成原因、对应收入确认依据、客户信用状况、账龄划分、期后回款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对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存在诉讼、经营异常、长期逾期或回款明显低于预期的客户,公司已进行单项减值测试,并根据预期信用损失重新测算坏账准备。控股股东协助客户回款涉及四家客户,2025年末尚有7,610万元没有归还,财务冲减回款并调增对应应收账款7,610万元,并以调整后余额测算减值。公司在应收账款方面的内控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4、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涉及的业务类型、范围、会计期间及报表科目进行全面自查,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5、其他资金占用事项 除已披露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二、持续督导机构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问题一,持续督导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2023年至2025年募投项目供应商台账、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合同,查询前五大供应商基本信息,获取公司关于前五大供应商资金最终流向的说明,获取公司关于分包方具体情况的说明; 2、获取2023年至2025年公司销售收入明细表; 货单; 4 、访谈实控人,了解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 5、获取公司、实控人关于是否仍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说明; 6、获取年审会计师2023年至2025年对应收账款和本期销售金额的函证,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7、获取实控人关于与协助回款客户主要股东不存在潜在关联关系的说明;8、访谈实控人,了解客户1、客户4、客户2及客户5担保借款偿还的后续安排;9、获取实控人关于不存在其他资金占用事项的说明; 10、获取公司、实控人关于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资金流转过程说明。 针对募集资金实际流向,持续督导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获取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对前十大支付对象进行核查,包括查询相关工商信息、获取相关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银行回单、记账凭证及相关发票及入账凭证等。定期获取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核对募集资金大额流出是否异常,是否如实披露; 2、保荐机构曾尝试获取募投项目上市以来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流水,最终流向实控人指定账户的,流向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方流水;最终仅获取实控人、实控人控制账户(匡某、杨某)的流水; 3、保荐机构获取了实控人关于募集资金占用过程中资金流向的说明;4、保荐机构未获取资金占用行为所涉全部资金方的流水,仅获取实控人、实控人控制账户(匡某、杨某)的流水。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已列示上市以来各年度募投项目前五大供应商相关情况、前五大供应商中分包方的具体情况,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其他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2、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具体情况,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 3、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收入确认具体情况,收入确认时点准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客户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保荐机构核2023 2025 2023 查了公司 年至 年银行流水,核对资金汇入方;获取年审会计师 年至2025年应收账款和本期销售金额的函证;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情况;5、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款及减值计提情况,公司减值计提充分; 6、公司已列示实控人用于虚假回款的担保借款的偿还情况,客户1、客户4、客户2及客户5的欠款,尚未给出明确还款计划; 7、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涉及的业务类型、范围、会计期间及报表科目进行全面自查,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是否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8、已获取账户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异常资金往来,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是否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三、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募集资金占用情况核查程序 (1)获取2023年至2025年募投项目供应商台账、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合同并核查合同的执行情况,查询前五大供应商基本信息,获取公司关于前五大供应商资金最终流向的说明,获取公司关于分包方具体情况的说明; (2)复核公司提供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和相关银行回单,包括实控人及实控人控制账户(匡某、杨某)的账户流水或回单; (3)复核公司对资金占用利息费用的测算过程; (4)复核公司因资金占用事项调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相关财务数据的情况; (5)函证及走访前期及本期重要的募投项目供应商;了解双方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并要求接受访谈的供应商提供交易期间的流水,部分供应商未提供,部分已提供的流水也不完整;就前期募集资金占用问题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但访谈确认内容有限,且未完整回复访谈问题; 6 ()盘点募投资产并现场核实项目实施进度; (7)获取实控人关于募集资金占用过程中资金流向的说明: 针对募集资金实际流向,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2023 2025 ()获取 年至 年募投项目供应商台账、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合同并核查合同的执行情况,查询前五大供应商基本信息,获取公司关于前五大供应商资金最终流向的说明,获取公司关于分包方具体情况的说明; (2)复核公司提供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和相关银行回单,包括实控人及实控人控制账户(匡某、杨某)的账户流水或回单; (3)实控人关于募集资金占用过程中资金流向的说明。 2、实控人担保借款回款核查程序 (1)获取2023年至2025年公司销售收入明细表;获取客户1、客户4、客户5、客户2、客户3五家客户的销售合同、验收单、发货单、物流单及回款凭证,未发现存在互相矛盾的审计证据; (2)访谈实控人,了解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 (3)获取并检查了公司提供的实控人担保借款明细及实控人个人流水及与借款担保回款相关的部分银行回单。提供的银行回单及银行流水部分账号信息加密隐藏,信息不全,且未提供明细表列示的全路径银行流水; (4)复核公司关于“借款回款”业务已进行的账务更正处理的调整分录,公司已将借款回款金额全部冲回并转为资本公积; (5)获取实控人就借款回款事项的承诺函,实控人承诺在2025年期间没有新增任何为公司客户提供借款、提供担保或协助客户外部融资用于偿还公司货款的行为,没有通过资金周转、第三方过桥、私下拆借等任何隐蔽方式,协助客户制造虚假回款情形; (6)对借款回款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和现场访谈,了解双方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后期回款安排等,并针对借款回款事项进行了沟通;客户3回函相符,客户1、客户4、客户2、客户5回函不符,回函差异为公司差错更正调整减少的金额;涉及借款回款的客户发函比例100%,除客户4未接受访谈外,其他客户都进行了现场走访或电话访谈; 借款回款及后期还款计划等事项; 8 ()获取实控人关于与协助回款客户主要股东不存在潜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1、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其他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2、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情况,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 3、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未发现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4、公司已列示实控人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资金流转情况,实控人与客户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5、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款及减值计提情况,公司减值计提充分; 6、公司已列示实控人用于虚假回款的担保借款的偿还情况,客户1、客户4、客户2及客户5的欠款,尚未给出明确还款计划; 7、公司自查募投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实控人控制的账户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最终流向实控人指定账户,构成实控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占用,说明公司存在内控重要缺陷。会计师已对公司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实施相关资金流水核查、函证及访谈供应商等核查程序,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是否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基于以上执行的核查程序及结果,我们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证明公司的差错更正的准确性,我们对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及担保借款回款的差错更正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保留。 问题二:关于经营业绩 年报显示,公司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2.61亿元,同比下降57.99%,其中第四季度实现1.66亿元,占全年的比例为63.73%;全年实现归母净利润-4.71亿元,亏损幅度扩大644.08%,上市以来持续下滑且连续2年大额亏损。公司主要产品锂电干燥设备的毛利率为-16.94%,同比减少16.88个百分点,已连续2年为负;其他锂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营业收入下降88.72%,毛利率仅为3.22%,同比减少24.20个百分点,已连续3年下滑。 请公司:(1)补充披露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的归集方式,成本归集是否准确,本年度销售设备的各项成本水平较以往年度同类产品差异较大的原因,并结合行业周期、产品结构、定价方式及客户变化,说明近年来毛利率持续下滑、由正转负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结合毛利率较低、业务开展模式等,说明是否存在外采零部件或设备后未进行实质加工即对外销售、客户指定供应商等情形,相关业务是否实质构成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披露第四季度各月份的收入、毛利率等,说明四季度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4)补充披露第四季度前五大订单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销售产品、金额、毛利率、回款情况,目前实际权属、运行地点及运行状态,是否与合同关于设备状态及效率指标的约定一致,是否存在验收后仍在进行安装或调试的情形,并结合上述合同的签订、领料、生产、发货、验收、收入确认时点之间的间隔,说明是否存在交付周期较短、未达验收标准即要求客户配合验收、并在期后设备退回等情形,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补充披露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的归集方式,成本归集是否准确,本年度销售设备的各项成本水平较以往年度同类产品差异较大的原因,并结合行业周期、产品结构、定价方式及客户变化,说明近年来毛利率持续下滑、由正转负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1、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归集方式 直接材料成本是由所使用或消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归集而来。原材料入库按实际产品的生产成本;直接人工为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根据工时将直接人工分摊至对应产品;制造费用通过工时分摊至各产品;产品在厂内安装调试完成、预验收通过、包装出库,运输至客户现场,将生产成本结转至发出商品;为运输产品至客户现场发生的相关运费,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在客户现场发生的安装调试人工成本和物料成本,计入发出商品成本;产品验收完成并取得客户验收单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另外,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明确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解释第18号发布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解释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根据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将原售后服务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的调整至“营业成本”;由于原保证类质保所对应的销售收入已在前期确认,相关售后服务成本已不具备直接追溯至原具体订单的条件,公司将该类费用统一归集计入“营业成本”大类项目。 综上,公司成本核算政策持续一贯,成本归集准确。 2、本年度销售设备的各项成本水平较以往年度同类产品差异较大的原因(1)成本结构变动 ①总体成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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