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60011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原标题: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 议 材 料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8月 12日 目 录 1、会议议程----------------------------------------------------3 2、会议须知--------------------------------------------------4-5 3、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6-27 4、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28-35 5、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36-46 6、议案4:关于给予部分人员专项奖励的议案--------------------47-51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时间:2026年8月12日下午14:30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169号东日科创中心11层浙江 东日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主持人:董伯俞董事长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融资融券券商 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融资融券业务会员投票系统,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投票意见,参加股东会投票。 二、凡现场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股东帐户卡、身份证 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三、在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及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进场的在 册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代 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代表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五、会议发言安排不超过1小时。为维护股东会的秩序,保证各 股东充分行使发言、表决和质询的权利,各股东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向会议登记处登记,填写《股东会发言登记表》,并明确发言的主题,由会议登记处根据股东提出发言要求的时间先后、发言内容,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安排股东发言时间。股东发言,应当首先进行自我介绍,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5分钟。股东不得无故中断会议议程要求发 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及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举手申请,并经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及代理人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方案,简明扼要。非股东及代理人在会议期间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无权发言。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股东及代理人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数和姓名。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及代理人发言。 六、请与会者在会议中不要大声喧哗并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 音状态,以保持会场正常秩序。 七、公司有权视需要对会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会议录音录像资 料作为会议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除前述情形外,未经公司、会议主持人、出席及列席会议相关人员许可,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不得擅自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 八、各项议案均由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方式分别表决。参加现 场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如有多名代表,均应推举一名首席代表,由该首席代表填写表决票。表决按股东持股数计票,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九、会议期间离场或不参加投票者作弃权处理。 十、会议设监票人两名,由本公司律师和股东代表担任。 十一、在表决意见栏中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在表 决栏中填写投票数;不填、夹写规定以外文字或填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者,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董事会报告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议案,请各位审议。 为加强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详见附件:《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并按照本制度的职责由相关部门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同意后,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负责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和资料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初稿; (五)定期报告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主持,组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后定稿。如果相关内容需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出具意见的,应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披露事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触及本制度的或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责任人应第一次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后编制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办理披露事宜;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文稿,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披露事宜。 (四)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事件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前述报告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根据审批权限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口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就其答复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一名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信息报告工作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相关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各单位负责人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下属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保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内部因工作原因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而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六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保密、信息知情人管理相关具体事项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八十一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八十二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八十三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八十六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日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二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是否存在所持有或控制的 5%以上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是否出现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九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九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百零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品种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一百零三条 在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本制度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条款规定义务的情形作成书面记录暨履行职责特别说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履行职责特别说明审核无误后,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零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疏漏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169号东日科创中心 12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7-88812155 传真:0577-88842287 电子邮箱:600113@dongri.com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等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等规定执行。 若《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董事会报告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为加强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详见附件:《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证券投资部,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说明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确认后,将意见反馈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报,及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收益金额;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上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备案制度和信息披露违规追究,对内幕信息在公告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进行登记、签字确认并按规定报浙江证监局备案,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密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的罚则进行处理,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证券投资部向上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证券投资部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指定网站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公司内部问责相关制度处理,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董事会报告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请各位审议。 为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详见附件:《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申请、分级审批、风险控制等手续,同时公司应根据募集资金不同的使用方式与使用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现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限制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示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几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财务独立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议案四、 关于给予部分人员专项奖励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董事会报告《关于给予部分人员专项奖励的议案》, 请各位审议。 十四五期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经济环境和持续增加的竞争压 力,全体干部职工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的坚强领导下,上下一心、履职尽责、攻坚克难,较好地完成了各年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为进一步增强团队凝聚力与归属感,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公司拟给予十四五期间贡献突出的部分人员一次性专项奖励。具体安排如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