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601117):中国化学2025年年度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17 证券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2026-037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1元(含税)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6月2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末期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105,560,662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77,717,233.48元(含税)。 连同公司已于2026年1月向全体股东派发的2025年中期现 金红利610,666,616.20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 税),公司2025年度全年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1,288,383,849.68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包含无限 售条件股份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化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 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0.111元人民币(含税)。待上述股东转让公司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9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99元人民币。如果香港投资者涉及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第60号)等规定执行。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1元人民币(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有关事项的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765697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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