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聚合顺(605166):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6-062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和2025年12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0亿元,其中为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鲁化”)提供的担保不超过12.5亿元,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6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二)担保到期情况 2026年7月,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担保到期情况如下
2026年7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为满足聚合顺鲁化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提供3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反担保。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善国路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被担保方:聚合顺鲁化) 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善国路支行 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提存费、鉴定费等,下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二)与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被担保方:聚合顺鲁化) 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支行 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担保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 2.基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3.依据本条上述第1、2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的保证担保范围。 4.本条以上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担保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 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依据保函对外支付约定金额后三年止。 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后三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年止。 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止。 6.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被担保方:聚合顺鲁化) 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担保额度:1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担保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保障聚合顺鲁化日常经营需求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且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通过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7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300,000万元、198,235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74%、100.27%,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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