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301100):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04日 17:27:07 中财网
原标题:风光股份: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宵律师、骞英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四)公司于2026年07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om.cn/) 公布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 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 求,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2026年07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内容,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股东会 的议案》。 2、2026年07月1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 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股权登记日(2026年07月29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 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充分、完整披 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规范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44,188,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4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3,66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1.396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 2、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的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进 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 (二)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 票。 表决结果:同意143,8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0%;反对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880,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71%;反对 304,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3%;反对2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7%; 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893,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3%;反对 290,8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99.931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6,61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9%。 根据表决结果,江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表决结果,以上议案全部获得通过,以上议案内容均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此页无正文,为《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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