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ST大立(00221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2026年5月7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收到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科技”或“公司”)转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第20项问题如下:“逐项说明你公司2025年年报是否存在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的任一情形,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请年审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大立科技公告文件、确认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就《问询函》第20项问题中涉及律师事项,回复如下: 一、大立科技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2025年4月26日,大立科技披露《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大立科技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29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大立科技”变更为“*ST大立”,股票代码仍为“002214”。 二、大立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 9.3.12条的任一情形 本所律师基于非财务专业人士身份查阅了大立科技公告文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93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94号,以下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取得了大立科技的相关确认文件,逐项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各情形结果如下:
如上所述,大立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的任一情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8条规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大立科技已及时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其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公告,且其确认已提交完备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材料,并将根据深交所要求及时补正材料,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9条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基于非财务专业人士身份查阅大立科技相关公告文件及确认文件后认为,大立科技2025年年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的任一情形,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四、特别说明 就本份说明,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说明作为大立科技回复《问询函》的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大立科技部分或全部在回复《问询函》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引用本说明的内容,但大立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二)本所律师对本说明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大立科技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与说明及公告文件。大立科技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说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大立科技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系非专业财务专业人士,基于一般人士身份引用大立科技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数据或表述,该等引用不构成对大立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任何法律事实确认或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说明仅供大立科技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说明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026年5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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