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岩(002542):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ST中岩 公告编号:2026-069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3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 侯区天长路111号永安公服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日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明俊主持。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化岩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0人,代表股份592,221,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081,3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1人,代表股份583,139,73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9人,代表股份 63,588,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9,08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0人,代表股份54,506,97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同意590,564,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203%;反对1,3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235%;弃权332,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31,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3951%;反对1,3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7%;弃权332,703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232%。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法院提交书面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527,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141%;反对1,3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235%;弃权369,6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94,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3371%;反对1,3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7%;弃权369,603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2%。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498,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091%;反对1,2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116%;弃权469,4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65,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2907%;反对1,2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11%;弃权469,403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陈艺律师、胡之舟律师见证本次股 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 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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