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60090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称为“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标的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查,经认真对照并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尚需履行的报批事项已在《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披露,并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特此说明。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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