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000949):发行保荐书(2026年7月)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二〇二六年七月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发行保荐书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乡化纤”)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杨惠元和傅鹏翔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平安证券、保荐代表人杨惠元和傅鹏翔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目 录............................................................................................................................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3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4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8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9第二节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10 ............................................................................11第三节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11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11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11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2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14六、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14 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15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16 九、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20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平安证券指定杨惠元、傅鹏翔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杨惠元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负责或参与新乡化纤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江西铜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安阳钢铁非公开发行股票、新乡化纤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兴慧电子收购合众思壮财务顾问、兴创电子收购实达集团财务顾问、白鹭集团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富电路可转债、博士眼镜可转债、满坤科技可转债等项目及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尽调等工作。杨惠元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傅鹏翔先生:保荐代表人、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先后作为保荐代表人或核心成员参与了奥特维IPO、四方伟业IPO、奥特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三超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奥特维可转债、博士眼镜可转债等注册制IPO与再融资项目,奥特维收购松瓷机电股权等多个并购类财务顾问项目,盛实百草、昊星文化等新三板项目。傅鹏翔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 吴大军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负责或参与新恒汇IPO项目、南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环宇建科精选层项目、新元科技IPO项目、谷数科技IPO项目、翰林航宇IPO项目、电广传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重庆建工可转债项目、中交地产私募债项目及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孙春雨、周天、姜雄健,均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人自上市以来的筹资、派现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为发行人2025年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总负债/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总负债/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所有者权益/普通股股本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本保荐机构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尽职调查、项目立项审核、申报材料制作、质控评审、项目内核等阶段,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1)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对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后,认为符合我司立项标准,提交立项申请。 (2)质量控制部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立项审核意见,项目组进行书面回复。 (3)立项委员会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立项委员会由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管理部成员、质量控制部成员、资深投行人员等成员组成。经立项委员会审核后同意立项申请。 2、内核程序 内核管理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复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议,内核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内核委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的方式就内核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表决。 (二)内核意见 经表决,7名内核委员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二节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平安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平安证券受新乡化纤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平安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2026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6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除控股股东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以外,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且认购股票总数不超过本30%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股数的 (含本数),并承诺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5、本次发行完成后,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仍为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新乡市财政局通过新乡国资集团、白鹭集团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涉及《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18个月,公司不存在通过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 5、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00.00万元(含本数),拟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存在用于偿还债务的情形,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00%,故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满足相关规定。 六、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资产规模将会增加,如果净利润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发行人经营效率未能在短期内得到充分提升,则在股本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根据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已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已制定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相关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通过上述措施,提高发行人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平安证券、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①发行人聘请了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分析服务;②聘请了北京玉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申报材料制作支持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证监会公告 号)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1、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化纤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宏观经济形势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从最近几年纤维素纤维和氨纶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看,公司主要产品氨纶、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均具有明显的周期性波动特征,产品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以及同行业其他公司的业绩状况。根据iFind数据,氨纶纤维市场价格由2023年初的约3.6万元/吨持续下跌至2025年末的约2.4万元/吨,至2026年6月逐步恢复至约3万元/吨。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同样将面临产品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导致公司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公司主营的生物质纤维素长丝行业整体供需维持紧平衡格局,高端优质产能供给偏紧,低端落后产能持续出清、逐步退出市场。氨纶行业经历前期产能快速扩张、行业价格长期低位运行后,当前正处于产能出清与行业深度调整周期,氨纶价格已呈现逐步筑底回升的态势。随着居民消费升级及下游应用场景持续拓宽,生物质纤维素长丝、氨纶市场需求具备中长期增长基础。但若行业新增产能阶段性投放节奏显著快于需求增速,市场同质化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若公司未能持续提升产品档次、强化差别化竞争能力,将面临日趋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占营业成本比重相对较高,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公司毛利影响显著。公司主要原材料为PTMEG、纯MDI和浆粕等,2025年度公司相应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54,509.29万元、51,550.77万元、54,853.10万元。PTMEG和纯MDI分别为煤化工、石油的下游产品,其价格与上游煤化工、石油行业的大宗商品价格密切相关,浆粕价格走势与棉短绒、浆粕产能供给及需求相关。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不可避免的给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公司经营业绩将面临较大波动的风险。 4、研发失败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建立了以白鹭新材料研究院为主体的研发机构,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研究中心等多个研发平台,拥有一批优秀的技术人才。 公司研发投入规模较高,2023年至2025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达10,401.87万11,867.22 13,239.12 元、 万元、 万元。随着本次募投项目菌草材料高值化利用研 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公司研发投入规模将进一步增加,存在因研发失败或研发进度未达预期、技术路线变化、研发成果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况,导致公司研发投入不能有效转化、市场竞争优势受到削弱,继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5、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氨纶纤维和生物质纤维素长丝。由于受宏观经济形势、地缘军事政治事件的影响,近期国际油价及大宗化工商品波动较大,公司主营产品的市场价格亦发生了较大变动。2023年末至2025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7,115.75万元、187,234.49万元、190,664.28万元,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高。 截至2025年末公司存货中存在11,877.59万元的长丝产品库龄在一年以上,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为6.13%。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未来公司部分产品价格继续下跌,不排除未来存在需要公司进一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 6、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23年末至202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7,600.02万元、144,538.00万元和164,751.05万元,公司应收账款整体回款情况良好。若未来下游客户因宏观经济波动、市场竞争、地缘政治变化、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其经营,不排除后续对公司应收账款回收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7、汇率风险 出口销售是公司销售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外销收入比例较高,同时公司采购部分的原材料来自境外。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公司因外币结算产生-779.83 -2,289.58 377.37 的汇兑损益(负数表示汇兑收益)分别为 万元、 万元及 万元,若未来人民币币值不稳定,公司如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将面临出口业务利润下滑、因汇率波动带来汇兑损失的风险。 8、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这使得公司在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面临一定的管理压力。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及时应对市场竞争、行业发展、经营规模快速扩张等内外环境的变化,未能相应完善管理体系和制度、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加强战略方针的执行尺度,将可能阻碍公司业务的正常推进或错失发展机遇,从而影响公司长远发展。 9、贸易摩擦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海外市场主要包括巴基斯坦、印度、土耳其、意大利、韩国、埃及、日本等国家。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国和地区对于公司长丝、氨纶产品进口未设定特殊的限制性措施,印度商工部曾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化纤产品启税税率基本稳定。但鉴于目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地缘政治格局、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不排除未来公司业务会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届时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10、环保监管风险 化学纤维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并配套建设污染物处理系统,狠抓技术改造,努力降低生产对环境的污染。通过这些环保措施,公司现阶段的各项环保指标均能达到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标准。随着国家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对环保工作的日益重视,公司将不断增加对污染物处理系统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入,这将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11、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氨纶纤维、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及主要原材料浆粕等均属于纺织易燃品;同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硫酸、烧碱、纯MDI以及二硫化碳等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毒性和易燃性,属于危险化学品。虽然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规定,但仍存在因生产操作不当、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股票市场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另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地缘军事政治事件的影响、行业的景气度变化、公司经营状况变化、投资者心理变化等种种因素,都会对股票市场的价格带来影响。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股票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各种风险。 2、募集资金不足风险 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高品质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及配套工程项目、菌草材料高值化利用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但若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本次发行存在募资不足的风险。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品质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及配套工程项目全部达产后,将新增生物质纤维素长丝产能2万吨/年,进一步扩充公司核心主业的产能规模,提升高端长丝产品供给能力。若未来下游高端纺织、服饰面料、医用敷料等终端市场需求增速放缓、市场拓展进度不及预期,或行业市场竞争格局、贸易政策、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行业整体供需格局承压。在此背景下,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的新增产能存在无法及时、充分消化的风险。 2、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将用于实施高品质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及配套工程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项目可行性论证是在过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下,预测未来产品的市场需求、产品价格及其他数据并进行测算的结果。从投资项目本身来讲,项目未来的实施受宏观经济环境、地缘政经形势、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建设工期、管理人员配备等因素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完工并投产;项目建设完工后,也可能存在市场需求的剧烈变化而导致新建产能不能如期释放,或由于行业周期性波动因素,导致项目实际实现效益与预测效益差距较大。因此,公司存在募集资金效益未达预期的投资风险。 3、发行完成后短期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所增长。虽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的部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节约一定的财务费用,但如果未来公司主营业务利润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九、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是深耕化纤领域六十余年的综合化纤骨干企业,全球生物质纤维素长丝龙头企业、国内氨纶行业第一梯队厂商,专注为纺织服装、医疗防护、高端面料等领域客户提供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差别化氨纶纤维及绿色生物基新材料全系列服饰、医用耗材、环保过滤、运动纺织等多元下游客户,供应稳定、低碳环保、高差别化的化纤基础材料。 公司深度践行绿色新材料转型战略,积极开发差别化氨纶、功能性生物基纤维业务,当前生物质纤维素长丝稳定产能11万吨,全球市占率超40%,氨纶现有产能20万吨,同步推进10万吨超细旦功能性氨纶扩产落地;产品远销欧洲、东南亚、中东等国家和地区,海外出口规模稳居行业前列,具备成熟的全球化渠道布局与快速响应交付能力。伴随新疆生物质纤维基地落地、新乡功能性氨纶新项目持续投产,叠加菌草生物基纤维产业化推进,公司在高端差别化化纤、低碳可再生生物基材料、跨境化纤供应等领域规模优势持续放大,为公司业务扩张与全球化市场拓展筑牢产能与渠道根基。 公司坚持技术创新与绿色智造双轮驱动,围绕“再生化纤、高端合成纤维、生物基新材料”全链条研发布局,持续加大核心工艺与装备研发投入,构建了涵盖菌草制浆纺丝、高湿模量纤维素纤维、超细旦功能性氨纶、连续聚合干法纺丝、新型智能化连续纺丝装备等完整自主技术体系,在菌草生物基纤维成套工艺、超高密度纺丝生产、绿色低污染溶解纺丝、全流程智能制造管控、可再生原料替代等关键领域形成多项原始创新与国内外授权专利。凭借全套自研工艺与国产化智能装备,公司实现多品类纤维柔性共线生产,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持续行业领先,差别化高附加值产品占比稳步提升,构筑起较高的技术壁垒、规模壁垒与绿色低碳差别化竞争优势。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中长期发展战略展开:高品质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及配套工程项目将扩大高端可再生纤维素长丝产能,完善生产配套体系,丰富差别化、高附加值产品矩阵,巩固公司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全球龙头优势;菌草材料高值化利用研发中心项目聚焦生物基前沿材料研发与成果转化,打通菌草资源化高效利用全流程技术,持续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材料增量业务;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充实营运资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水平。项目实施后,公司绿色高端产能供给、生物基新材料研发产业化能力及综合经营韧性将实现全面提升,为业务长期稳定增长提供产能、技术与资金层面的坚实支撑。 未来公司业务发展目标是坚定贯彻全产业链绿色新材料综合服务商核心战略,把握低碳经济、纺织产业升级、生物基新材料替代传统石化原料的重大发展机遇。公司将持续深化生物基纤维转型,统筹国内新乡、新疆双基地产能布局,强化核心工艺与智能装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拓宽生物基纤维、功能性纤维下游垂直应用场景。同时,通过上游原料基地布局、下游差别化产品开发实现产业链垂直整合,依托智能制造降本增效,进一步巩固全球生物质纤维素长丝龙头地位与国内高端氨纶核心厂商市场地位,助力国内纺织行业绿色低碳升级。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凭借清晰的战略布局、常年积淀的领先工艺技术、行业领先的规模化产能储备与成熟全球化销售网络,叠加本次募投项目的有力支撑,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权本机构杨惠元和傅鹏翔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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