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数控(301200):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31日 19:16:54 中财网
原标题:大族数控: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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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总部 电话:(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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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披露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并于2026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合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6年7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7 31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年 月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大族激光智造中心3栋7楼一区A01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朝辉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6年7月24日15:00交易收市时A股《股东名册》及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6年7月31日营业日结束时H股《股东名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身份证明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及H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88,783,93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04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贵公372,255,540 A 86.3726% A
司股份 股,占贵公司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H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6,528,398股,占贵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77%。上述H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贵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16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9,552,905股,占贵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8%。

(三)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的A股股东可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加表决,H股股东可现场投票参加表决,并且贵公司明确了各种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数控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类别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比例 (%)股数(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
1《关于公司变 更注册资本及 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A股391,805,04599.99912,2000.00061,2000.0003
  H股16,527,39899.99391,0000.006100.0000
  合计408,332,44399.99893,2000.00081,2000.0003
2《关于A股募 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及注销A股391,804,84599.99912,4000.00061,2000.0003
  其中:中小 投资者26,396,22899.98642,4000.00911,2000.0045
  H股16,527,39899.99391,0000.006100.0000
 募集资金专户 的议案》合计408,332,24399.99893,4000.00081,2000.0003
3《关于统一采 用中国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财 务报告及终止 聘任境外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 的议案》A股391,805,14599.99922,7000.00076000.0002
  其中:中小 投资者26,396,52899.98752,7000.01026000.0023
  H股16,527,39899.99391,0000.006100.0000
  合计408,332,54399.99893,7000.00096000.0001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张宗珍
经办律师:
黄嘉瑜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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