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股份(60113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31日 18:31:36 中财网
原标题:柏诚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6年7月7日,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7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年7月20日,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实施新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实际控制人过建廷先生递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过建廷先生提议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实施新项目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开会时间由2026年7月23日延期至2026年7月31日,股权登记日不变。贵公司董事会认为过建廷先生符合提出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条件,其提出的增加本次会议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畴,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故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一并审议。

贵公司已分别于2026年7月8日、2026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延期召开的公告》。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31日14:00在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0号上海中心城开国际F21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过建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5,075,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2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4人,代表股份数1,464,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8%。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339人,代表股份数376,5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56%。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七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实施新项目的议案
上述两个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