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开新能(600821):子公司2026年7月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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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7月31日 18:11: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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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开新能:关于子公司2026年7月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
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6-061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2026年7月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担保人
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有限 )为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被担“ ” “ ”
保人安达市
金开新能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或“安达金开”)、滨州绿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或“滨州绿能”)为金开有限的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金开有限本次为安达金开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13,595.00万元;金开有限本次为滨州绿能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7,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上述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330,540.35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47.28%,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安达金开、滨州绿能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6日、2026年6月29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预计额度不超过190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160亿元、参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2.5亿元,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25亿元、参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2.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2026年7月,金开有限为安达金开提供的担保共计1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13,595.00万元;金开有限为滨州绿能提供的担保共计1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7,000.00万元。上述担保业务涵盖在前述担保预计额度内,且已按照授权进行审批。详见附件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和附件2《2026年7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二、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信誉良好,运作正常,不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目前无逾期债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障其获得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330,540.35万元(不含本次),其中,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1,500.00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47.28%和3.49%,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附件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 | | | | | | | |
|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 注册资本
(万元) | 公司类
型 | 股东构成及其比例 | 经营范围 |
| 安达市金
开新能源
光伏电力
开发有限
公司 | 91231281
MA1ARQLW
12 | 2017年10
月13日 | 黑龙江省绥化
市安达市开发
区北方商谷大
厦1109室 | 纪鹏 | 100 | 有限责
任公司
(非自
然人投
资或控
股的法
人独资) | 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100%股权。 | 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咨询、交流、推广服务;
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推广服务;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
对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建设投资、运营、维
护;售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
| 滨州绿能
光伏电力
有限公司 | 91371600
MA3QY9Q3
6T | 2019年11
月12日 | 滨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黄河二
路269号滨州
魏桥科技工业
园有限公司院
内 | 张书萍 | 1000 | 有限责
任公司
(非自
然人投
资或控
股的法
人独资) | 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滨州绿筑光伏能源
有限公司70%股权,邹平
滨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20%股权,浙江精工
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10%股权;滨州绿筑
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持有
滨州绿能光伏电力有限
公司100%股权。 | 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技术
咨询与技术服务;太阳能光伏组件、机械
设备、电子产品、电器配件的销售;备案
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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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流动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 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82,057,775.47 | 223,364,071.28 | 217,256,362.80 | 58,693,704.19 | 18,246,145.43 | -2,509,159.95 | |
| | 2026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282,889,335.31 | 224,223,563.00 | 218,044,061.88 | 58,665,772.31 | 2,154,581.56 | 522,615.35 | |
| | 2025年12月31日 | 116,376,645.60 | 100,731,306.35 | 94,457,672.54 | 15,645,339.25 | 16,460,331.17 | 3,943,767.36 | |
| 光伏电力
有限公司 | (经审计) | | | | | | |
| | 2026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114,939,968.51 | 98,578,778.22 | 92,216,182.13 | 16,361,190.29 | 1,579,771.58 | 817,254.07 |
附件2:2026年7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 2026年7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 | | | |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范围 |
| 金开新
能科技
有限公
司 | 安达市金
开新能源
光伏电力
开发有限
公司 | 招商局
融资租
赁(上
海)有
限公司 | 不可撤销
连带责任
保证 |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
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在此确认,若债权人与债务
人变更(含展期)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的履行
期限,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仅需书面通
知保证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不超过
13,595.00 | 1.被担保的主债权:出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
承租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保证人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1)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出租人的全部债
务,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如有)、到期及
未到期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及租赁利息)、违
约金、资金占用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如
有)、损失赔偿金、滞纳金、名义价款及汇率
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在
主合同加速到期、提前解除或被认定为不构
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承租人应当支付、返
还或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款项;
(2)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代理费、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
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拍
卖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审计费、收
回/处置租赁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其他
必要费用等);
(3)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
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
| | | | | | | (4)主合同项下及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
部税费、规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3.主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内,如租赁物
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造成债
权人任何损失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
因此需向任何第三方、行政管理机关支付的
任何费用及处罚款项,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
| 金开新
能科技
有限公
司 | 滨州绿能
光伏电力
有限公司 | 招商局
融资租
赁(天
津)有
限公司 | 不可撤销
连带责任
保证 |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
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在此确认,若债权人与债务
人变更(含展期)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的履行
期限,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仅需书面通
知保证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不超过
7,000.00 | 1.被担保的主债权:出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
承租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的70%。
2.保证人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按照70%的比例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出租人的全部债
务,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如有)、到期及
未到期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及租赁利息)、违
约金、资金占用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如
有)、损失赔偿金、滞纳金、名义价款及汇率
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在
主合同加速到期、提前解除或被认定为不构
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承租人应当支付、返
还或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款项;
(2)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代理费、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
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拍
卖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审计费、收
回/处置租赁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其他
必要费用等);
(3)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
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4)主合同项下及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
部税费、规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
| | | | | | | 3.主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内,如租赁物
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造成债
权人任何损失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
因此需向任何第三方、行政管理机关支付的
任何费用及处罚款项,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中约定因贷款基准利
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进行租前期
年利率/租赁年利率调整而引起的应付款项
调整,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保证人承诺,不得
以对租前期年利率/租赁年利率进行调整未
获得保证人同意而要求减免或部分减免其保
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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