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贝卡(600439):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2026-022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因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立案。 2026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郑文青、朱建锐、陆小林、胡丽平、郑有全、陆素月: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或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6月,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45,73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3,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43%、11.24%、10.77%。截至2024年12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瑞贝卡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瑞贝卡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2,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35%、5.86%、5.64%。 瑞贝卡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年至2025年6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118,249万元、31,686.86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05%、43.60%、42.89%、12.06%。截至2025年6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瑞贝卡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划转事项及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瑞贝卡案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组织、指使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知悉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并决策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决策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五、对郑有全处以100万罚款; 六、对陆素月处以8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230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2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330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28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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