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杉锂业(603399):永杉锂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6-048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平潭永荣致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荣致胜”)及其关联方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6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利率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担保。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本次财务资助已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本授权有效期为12个月。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永荣致胜以及与不同关联方之间,均未发生财务资助事项。 一、财务资助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其关联方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6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利率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2026年7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杨希龙、赵传卿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前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一次或分次签订借款合同,本授权有效期为12个月。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18条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永荣致胜以及与不同关联方之间均未发生财务资助事项。 二、财务资助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平潭永荣致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华新 注册资本:8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 -x00426(集群注册)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年8月1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持有上市公司102,000,000股,持股比例19.91%,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方):平潭永荣致胜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乙方(借款方):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借款额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陆亿元整(小写:¥600,000,000.00)的借款。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可在该额度内循环使用借款。乙方对该借款无需提供担保。 (二)额度有效期:借款额度有效期1年,自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借款事项之日起算。 (三)单笔借款期限:乙方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向甲方申请提款,每笔借款无固定的单笔期限限制,但每笔借款的还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本合同额度有效期。 若双方另行协商,且经乙方董事会审议同意延长借款额度有效期,则还款到期日相应延长。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年利率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提款与还款: 1、乙方可在额度有效期内按需分批提款。每笔提款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银行转账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可分批随时还款,不受固定还款计划限制。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不产生其他额外费用,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还款时利息与所还本金一并还清。 (六)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四、本次财务资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利率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形成专项意见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满足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提供的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无需提供担保,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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