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免(601888):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6年7月修订)

时间:2026年07月30日 16:51:39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中免: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6年7月修订)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6年 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事业群)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明确组织原则、组织职责、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审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等(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对下属非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由持股企业根据情况通过被审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提请委托股东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中介机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设置的专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包括独立设置的审计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内部设置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审计团队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按照“分级设置、资源共享、上下联动、以上审下”的原则,作为集团内部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公司审计部+所属部分重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事业群内部审计体系,统筹管理事业群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在本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设置内审团队的单位,其部门负责人兼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协助本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公司应按规定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由总审计师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要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和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所属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含新设内部审计岗位),应当向公司审计部报备。

原则上,非重点企业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所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任免、调动、考核结果等,均需向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要立足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与纪检、巡察、财务、法务、风控、违规责任追究等各方面监督的贯通协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与交流、监督成果共用、问题线索移送与协查等工作协同,持续深化总结“巡审联动”等有效做法,发挥监督合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有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查处问题、督促整改的监督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本单位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审计部作为事业群内部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统领事业群内部审计工作,包括统筹审计制度建设、审计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审计规划计划的制订和落实、审计项目实施的协同和成果共享、加强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垂直管理和业务指导等。

(一)负责拟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公司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健全。

(三)根据公司党委、董事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督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四)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对口联系上级审计机构,组织落实上级审计机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需要,调动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力量,实施联合审计或抽调相关人员参与审计;必要时也可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协助审计的申请。

(七)完成集团与事业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向本级党委、董事会或管理层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公司和所属企业要通过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机制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建议可行、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和审计范围。

(二)被审单位基本情况。

(三)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六)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

(七)附件,包括“审计问题清单”等。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管理层或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需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分管被审计单位的公司领导、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等领导阅示,并根据需要在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会议上汇报。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公司相关部门或纪检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被审单位(含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下同)要切实承担起审计问题限期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一管到底。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纳入相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奖惩,以奖惩促整改。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被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履行督促整改的监督责任,要按照“账目未调整的不放过、资金未追回的不放过、制度未完善的不放过、责任未落实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检查督导,保证整改落实效果。

(一)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审计结果和领导批示下发《审计意见书》,明确整改要求;被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按照《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全部销号。

(二)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

(三)对重要整改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开展现场检查或跟踪审计,下次审计时要跟踪检查上次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二条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对业务领域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计整改任务,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督管理,标本兼治,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下发被审单位后,及时提交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并根据需要抄报同级纪检机构,以发挥监督成果共用和共同督导整改落实作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审计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好的做法和经验,内部审计机构要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以管理建议书等专题报告形式上报管理层或提交有关部门,促进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企业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成果和监督成果。对其内部审计机构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应根据需要将审计报告及时抄报组织部门,协同组织部门归集相关材料,将审计报告作为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关所属企业负责人等的履职成效和履职能力的重要材料。

第五章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具体做到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及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要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落实总书记对中央企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等要求,通过行业对标等方式找准问题、揭示问题、推动整改,助力集团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要聚焦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对发现的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对所属企业的滚动审计机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或专项领域进行专项审计,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实现对所属企业审计监督全覆盖,通过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大专项审计力度,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及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加大对重大项目、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落实落地情况的监督力度,揭示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达到以点促面的效果。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严格按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工作结果签字确认,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二)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

(四)审计问题取证单等审计底稿。

(五)被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

(六)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领导批示。

(七)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机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所属企业依照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细则,及时向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9月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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