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002783):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7月)

时间:2026年07月30日 16:46:40 中财网
原标题:凯龙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7月)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不少于二人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由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者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监督募集资金、重大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合规性;(七)监督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的账务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证明资料;各项债权的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其他相关的资料等;
(二)盘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等;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可以随时调阅被审计单位(部门)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对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责任追究;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材料(年度、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应按要求提交信息披露相关的专项内部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投资理财、对外重大投资等)。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管理或者其他特定要求,对包括反舞弊工作、建设项目预决算、离任(岗)经济责任、大宗物资采购、经营业绩审计考核、亏损单位、经营业绩负增长单位、被举报的单位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职能部门计划费用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非生产性计划费用进行管控。内部审计部门每月上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计划费用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定后执行。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依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不定期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时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三至五日通过“审计通知”、“干部离任经济(管理)责任审计指令及办理”OA流程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沟通,以确保审计结论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按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及时做出处理,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审计事项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装订,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处以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政纪处分:
(一)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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