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椰岛(600238):海南理讼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29日 21:51:31 中财网
原标题:*ST椰岛:海南理讼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海南理讼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理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稚森律师、张合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6年7月14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7),载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下午14:30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二横路2号椰岛集团办公楼7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1人,代表股份60,407,8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4779%。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75人,代表股份5,786,1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91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新提案提出情况
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以书面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4,936,16598.09981,132,9011.7114124,9000.1888
2、《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4,662,16597.68581,359,9012.0544171,9000.2598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4,212,56597.00661,584,8012.3941396,6000.5993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1《关于追认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4,528,35078.26181,132,90119.5795124,9002.1587
2《关于 2026年度日常4,254,35073.52641,359,90123.5026171,9002.9710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3,804,75065.75611,584,80127.3895396,6006.8544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