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纯应材(301717):主承销商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原标题:超纯应材:主承销商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纯应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于 2026年 4月 3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207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52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5年 7月 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 7月 18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6年 4月 30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6年第 2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 2026年 4月 30日召开 2026年第 20次会议,会议已审议同意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6年 5月 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6年 7月 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超纯应材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546.1539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763.8461万股,占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超纯股份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体列示如下:
1、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 254.6000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17,822.00万元。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127.3077万股,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 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 10亿元以上、不足 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 20亿元以上、不足 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 ④发行规模 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127.3077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四)配售条件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且不参与本次网上与网下发行。 T-6日公布的《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T-4日前(含当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T-1日公布的《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T+2日公布的《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1、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 24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按照《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共有 9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1、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超纯股份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基本情况 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00%,不超过 254.6000万股,同时不超过 17,822.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超纯股份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 5月 29日; 备案日期:2026年 6月 4日; 备案编码:SANS07; 募集资金规模:17,822.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17,822.00万元;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3)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高管及员工情况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注 3:龙瓷科技全称为成都龙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核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贺小明因退休与发行人签订劳务合同外,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个税代缴单位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根据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承诺函和访谈记录,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周哲曾于 2012年 6月至 2022年 9月期间,担任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之后入职超纯应材工作至今,该工作履历已经完整披露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之“第九十九条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团队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等相关法律法规,周哲虽然为超纯应材高管,但其曾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期间为项目经理,未担任合伙人,亦不属于超纯应材 IPO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且其离职后一直在超纯应材履行高管职务,入职超纯应材系职业发展规划,任职时间已超过 3年,其参与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除此之外,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不存在有证监会系统离职干部或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股东、原工作人员等关联方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存在发行人申报前 12个月之后入职的员工参与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情形,发行人申报前 12个月之后入职并参与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员工背景履历的核查情况如下: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华泰超纯股份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核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关于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规定,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 综上,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已依据法律规范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调查表、资产证明、税收证明以及托管银行出具的《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等材料,以及对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访谈,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份额持有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及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承诺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超纯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下称“资管计划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承诺: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如有) (1)基本情况
华泰创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华泰创新。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创业板施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泰创新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华泰创新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泰创新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三)主承销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四)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八)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十一)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十三)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四)本公司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五)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鑫智时代是华虹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集团企业管理。 华虹集团是中国拥有先进芯片制造主流工艺技术的国有 8+12英寸集成电路制造产业集团。华虹集团旗下业务包括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分销、智能化系统应用等板块,其中集成电路制造核心业务共拥有 3条 8英寸和 3条 12英寸芯片生产线。华虹集团由上海市国资委控制,注册资本 135.2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人数超 15000人,全集团累计专利申请受理超过 19000件,超过 95%为发明专利,获授权专利突破 10000件。根据 Trend Force 2026年 3月公布的数据,华虹集团 2025年度晶圆代工营业收入为 45亿美元,稳居全球纯晶圆代工厂第五位。截至 2025年 9月末,华虹集团总资产超 1,800亿元,净资产超900亿元。因此,华虹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鑫智时代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鑫智时代确认,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近年来,华虹集团曾参与沪硅产业(688126.SH)等项目战略配售,华虹集团控制100%表决权的投资平台上海华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参与联讯仪器(688808.SH)、臻宝科技(688797.SH)等项目战略配售。华虹集团自最近一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后,股权未发生变化。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华虹集团、鑫智时代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鑫智时代与发行人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A、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华虹集团结合自身半导体晶圆制造、特色工艺产线的零部件采购需求与供应商管理体系,将超纯应材纳入华虹集团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名录,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保障后续产业链协同工作高效推进。 B、建立常态化技术协同机制 建立常态化技术协同机制,推进超纯应材相关产品在华虹集团关联的晶圆厂的公平验证机会,并且在符合华虹集团关联的晶圆厂技术等各方面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超纯应材相关产品的验证导入及采购。 C、推进产业链多元化工作 推进产业链多元化工作。依托多方优势、能力和资源,共同研究推进超纯应材主要产品在华虹集团产线数据验证及改进研究工作。在超纯应材产品及技术能力更优的条件下,协调推进与华虹集团体系内晶圆厂联合研究半导体产业链零部件相关课题,助力超纯应材提速研发进程、优化工艺能力,巩固其在半导体零部件领域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综上,鑫智时代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公司,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鑫智时代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通过华虹集团间接持有鑫智时代的15.2854%股权,同时,上海国际通过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的0.1275%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鑫智时代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鑫智时代的说明,鑫智时代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鑫智时代提供的银行账户余额,鑫智时代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鑫智时代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中核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核科技工业主体,是推进核能开发利用、核工程建设、核技术应用的国家队和主力军,拥有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肩负着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使命。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核集团资产规模1.68万亿元,2025年营业收入2,492.74亿元,净利润215.67亿元,连续5年成为世界500强中唯一的全产业链核工业企业。因此,中核集团为国有大型企业。 中核资本是中核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定位于中核集团资本投资运营平台,肩负着为核工业提供产业金融和科技创新服务的双重使命,公司主业涵盖投资并购、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保险经纪、商业保理、碳资产管理、金融咨询等金融和投资产业,致力于为核工业全产业链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提供资本投资运营一体化金融解决方案,打造引领核工业创新发展的特色金融服务及专业化资本运营平台。 因此,中核资本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经中核资本确认,本次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此外,中核资本参与了中国铀业(001280.SZ)、电科蓝天(688818.SH)的战略配售。中核资本自最近一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后,股权未发生变化。 2)战略合作安排 中核资本积极协调超纯应材对接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核动力院”),核动力院、中核资本与超纯应材共同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A、技术合作:核动力院、中核资本均为中核集团的重要二级单位。中核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核科技工业主体,是推进核能开发利用、核工程建设、核技术应用的国家队和主力军,拥有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肩负着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使命。核动力院是我国唯一成体系的综合性核动力研发机构,科研实力雄厚,实验设施先进,在我国先进能源开发工业体系和高新技术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核动力院依托中核集团完整核产业链及科研生产体系优势,通过其在核动力技术研发设计、核燃料和材料研究、核动力设备集成方面的影响力以及资源调配能力,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协调超纯应材先进核级产品在中核集团及旗下子公司产业应用中获得测试与验证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技术预研、未来材料测试验证、新产品研发等方向,共同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此外,各方通过联合开展行业调研及联合申报研发课题,对核技术应用等战新产业开展研究,各方共同建立复合型人才共育机制,破解产业高端人才瓶颈。(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