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纯应材(301717):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29日 21:16:58 中财网

原标题:超纯应材: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COMMERCIALLAWFIRM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26/F,CTSBuilding,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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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委托,就华泰超纯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超纯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及其他外部战略投资者参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超纯应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 20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参与本次发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
1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华泰创新(或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3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智时代”)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4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核资本”) 
5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高投电子”) 
6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 存鸿图”) 
7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电控产投”) 
8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新投创投”) 
9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比亚迪”) 
(一)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华泰超纯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2026年5月29日
备案时间2026年6月4日
备案编码SANS07
募集资金规模17,822.00万元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实际支配主体
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根据《华泰超纯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1
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投资人情况

序 号姓名任职单位入职时间任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对应资管 计划份额 持有比例拟认购实际 缴款金额上 限(万元)
1柴杰超纯应材2005年8月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50.16%8,939.00
2柴林超纯应材2008年6月董事、总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13.75%2,450.00

3周哲超纯应材2022年10月董事、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5.89%1,050.00
4苏云飞超纯应材2009年11月成都生产厂长核心员工4.32%770.00
5段倩倩超纯应材2013年7月物资采购部经理核心员工5.28%941.50
6周海伦超纯应材2012年2月计划部经理核心员工4.32%770.00
7贾晶晶超纯应材2018年3月销售经理核心员工3.55%633.50
8张浩超纯应材2019年4月销售经理核心员工2.12%378.00
9马明龙瓷科技2024年2月子公司龙瓷科技 总经理核心员工1.96%350.00
10贺小明超纯应材2026年1月资深研发副总经 理核心员工2.75%490.00
11郭靖龙瓷科技2025年3月眉山厂厂长、龙 瓷科技研发经理核心员工1.57%280.00
12李佳伟超纯应材2026年5月研发经理核心员工1.18%210.00
13宋子健超纯应材2019年6月工艺主管核心员工1.96%350.00
14柴军超纯应材2022年7月行政经理核心员工1.18%210.00
合计100.00%17,822.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3:龙瓷科技系指成都龙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贺小明因退休与发行人签订劳务合同外,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个税代缴单位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具备通过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确认函、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签署的确认函、员工简历等资料,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周哲曾于2012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担任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之后入职发行人工作至今,该工作履历已经完整披露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周哲虽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但其曾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期间为项目经理,未担任合伙人,亦不属于发行人IPO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其离职后一直在发行人处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入职发行人系职业发展规划,
序 号姓名入职发行人时间工作履历
1贺小明2026年1月5日1957年出生,博士学历,从事半导体行业二十余年,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担任北方华创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VP级技术专家;2022年6月至2025 年12月,担任江苏鲁汶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6年1月至今,担任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资深研发副总经理。
2李佳伟2026年5月7日1988年出生,博士学历,2012年7月至2026年4 月,担任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 研发人员;2026年5月至今,担任成都超纯应用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经理。
3郭靖2025年3月24日1990年出生,博士学历,2018年12至2025年3月, 担任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高级工程 师;2025年3月至今,担任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眉山厂厂长、龙瓷科技研发经理。
除贺小明曾任职的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股东外,不存在以上三名员工入职发行人前曾任职的工作单位是发行人股东的情形,以上三名员工最近五年任职的工作单位涉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及供应商。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贺小明、李佳伟、郭靖出具的说明承诺函,三名员工入职发行人系职业发展规划,其参与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不存在突击入股和利益输送的情形。

4.批准和授权
2025年7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7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

5.参与战略配售额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调查表、资产证明、税收证明以及托管银行出具的《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等材料,以及对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访谈,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份额持有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及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员工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关于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规定,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属于《业务实“
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7.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与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战略配售方案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名称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控股或投资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孙颖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1日
营业期限2013年11月21日至2033年11月2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酒店管理【分支机构经 营】;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打 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 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 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 【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 泳)【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持股100%
根据主承销商和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 情形,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主承销商、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 权结构图如下: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泰创新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与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三)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四)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八)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公司名称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177号402-E室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6年5月29日
营业期限2026年5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鑫智时代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鑫智时代的确认,上海华 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集团”)持有鑫智时代100%股权,为鑫智时 代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华虹集团51.74%的股权, 华虹集团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一级控股企业集团,上海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此,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系鑫智时代实际控制人。鑫智时代的股权结构如下: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资料,鑫智时代是华虹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集团企业管理。

华虹集团是中国拥有先进芯片制造主流工艺技术的国有8+12英寸集成电路制造产业集团。华虹集团旗下业务包括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分销、智能化系统应用等板块,其中集成电路制造核心业务共拥有3条8英寸和3条12英寸芯片生产线。华虹集团由上海市国资委控制,注册资本135.2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人数超15000人,全集团累计专利申请受理超过19000件,超过95%为发明专利,获授权专利突破10000件。根据TrendForce2026年3月公布的数据,华虹集团2025年度晶圆代工营业收入约为45亿美元,稳居全球纯晶圆代工厂第2025 9 1,800 900
五位。截至 年 月末,华虹集团总资产超 亿元,净资产超 亿元。

因此,华虹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鑫智时代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鑫智时代确认,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近年来,华虹集团曾参与沪硅产业(688126.SH)等项目战略配售,华虹集团控制100%表决权的投资平台上海华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参与联讯仪器(688808.SH)、臻宝科技(688797.SH)等项目战略配售。华虹集团自最近一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后,股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华虹集团、鑫智时代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华虹集团结合自身半导体晶圆制造、特色工艺产线的零部件采购需求与供应商管理体系,将发行人纳入华虹集团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名录,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保障后续产业链协同工作高效推进。

2、建立常态化技术协同机制
建立常态化技术协同机制,推进发行人相关产品在华虹集团关联的晶圆厂的公平验证机会,并且在符合华虹集团关联的晶圆厂技术等各方面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发行人相关产品的验证导入及采购。

3、推进产业链多元化工作
推进产业链多元化工作。依托多方优势、能力和资源,共同研究推进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华虹集团产线数据验证及改进研究工作。在发行人产品及技术能力更优的条件下,协调推进与华虹集团体系内晶圆厂联合研究半导体产业链零部件相关课题,助力发行人提速研发进程、优化工艺能力,巩固其在半导体零部件领域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鑫智时代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鑫智时代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通过华虹集团间接持有鑫智时代的15.2854%股权,同时,上海国际通过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的0.1275%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鑫智时代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鑫智时代出具的说明,鑫智时代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鑫智时代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鑫智时代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鑫智时代提供的银行账户余额查询,鑫智时代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鑫智时代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中核资本
1.主体信息
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公司名称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注册资本738,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7月29日
营业期限2016年7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 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中核资本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核资本的控 股股东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中核集团持有中核 资本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核资本的股 权结构如下: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资料,中核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核科技工业主体,是推进核能开发利用、核工程建设、核技术应用会发展的双重使命。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核集团资产规模1.68万亿元,2025年营业收入2492.74亿元,净利润215.67亿元,连续5年成为世界500强中唯一的全产业链核工业企业。因此,中核集团为国有大型企业。

中核资本是中核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定位于中核集团资本投资运营平台,肩负着为核工业提供产业金融和科技创新服务的双重使命,公司主业涵盖投资并购、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保险经纪、商业保理、碳资产管理、金融咨询等金融和投资产业,致力于为核工业全产业链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提供资本投资运营一体化金融解决方案,打造引领核工业创新发展的特色金融服务及专业化资本运营平台。

因此,中核资本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经中核资本确认,本次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此外,中核资本参与了中国铀业(001280.SZ)、电科蓝天(688818.SH)的战略配售。中核资本自最近一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后,股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核集团旗下的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核动力院”)、中核资本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三方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技术合作:核动力院、中核资本均为中核集团控制的重要二级单位。中核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核科技工业主体,是推进核能开发利用、核工程建设、核技术应用的国家队和主力军,拥有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肩负着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使命。核动力院是我国唯一成体系的综合性核动力研发机构,科研实力雄厚,实验设施先进,在我先进能源开发工业体系和高新技术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核动力院依托中核集团完整核产业链及科研生产体系优势,通过其在核动力技术研发设计、核燃料和材料研究、核动力设备集成方面的影响力以及资源调配能力,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协调发行人先进核级产品在中核集团及旗下子公司产业应用中获得测试与验证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技术预研、未来材料测试验证、新产品研发等方向,共同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此外,各方通过联合开展行业调研及联合申报研发课题,对核技术应用等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各方共同建复合型人才共育机制,破解产业高端人才瓶颈。

2. 200
供应链合作:中核资本累计直接或间接投资超过 家国内企业,所投
企业覆盖核心装备、关键零部件、核心材料等核供应链上下游。中核资本将积极利用其产业资源,协助发行人与核材料领域已投企业建立联系,探索设备零部件验证、联合研发等合作机会,并协助寻找核产业链上下游合适的并购标的。中核资本协助及促进发行人与中核集团下属供应链的合作,在发行人产品满足中核资本关联企业技术规范与采购标准的同等条件下:首先,将积极协调中核集团产业单位使用发行人先进核级产品(如核电站泵阀及暗室用耐辐照材料、热室灯具视窗等产品)。其次,将优先推动中核集团产业单位将发行人纳入供应商范围或协助发行人拓展同位素应用场景和销售渠道。发行人努力协调内部资源,为中核集团产业单位的设备改进等需求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升核工业智能化及核心设备国产化水平。

3.市场合作:发行人基于精密光学器件和特种材料领域的技术优势和量产能力,依托中核集团庞大的产业生态及核动力院的专业技术支撑,由中核资本作为产融协同纽带,推动中核集团所属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中核四川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中国聚变能源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开展交流合作,促进发行人业务的持续发展与市场开拓,为发行人提供产业链资源赋能,持续提升发行人的产业认可度、市场影响力。信息沟通范围包括相关业务领域的项目名称、需求主体、需求概述等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各方就市场合作进展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困难。为保障战略合作持续深化,各方同意建立常态化、高频次的高层互访与技术交流机制。

4业务合作:发行人依托在陶瓷材料、特殊涂层、超精密表面加工等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中核资本充分发挥在投资并购、证券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保险经纪、商业保理、碳资产管理、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等金融业务方面的专业化优势,为发行人提供定制化、多元化的产融解决方案,未来积极参与再融资和所属企业增资引战等,推动发行人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助力实现产业项目投资落地。各方着力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资本链接通道,打造需求精准匹配、供给动态响应的融合生态,全面提升核电装备及核工业全要素生产率。核动力院、中核资本在发行人涉核产业、产品生产制造、检测过程中按市场化原则提供自有资源的协助。

综上所述,中核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核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核资本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核资本出具的说明,中核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核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中核资本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中核资本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中核资本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核资本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高投电子
1.主体信息

公司名称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兴街55号8栋
注册资本369,7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3月28日
营业期限2022年3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 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 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科 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根据高投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高投电子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高投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高投电子的确认,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高投电子100%股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资局持有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2.58%股权,系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资局系高投电子实际控制人。

高投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高投电子提供的资料,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279亿元,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宗旨砥砺前行,正在向集高科技产业投资集团、高科技产业实体企业、高科技产业园区运营商为一体的一流高科技产业集团加速发展。高投集团拥有国内最高的3ABaa2 BBB
主体信用评级和穆迪国际 、惠誉 双国际评级。高投集团下设产城集团、电子集团、策源资本、高新发展、社事投资公司等一级子集团5家及一家直接管理的二级子公司招商公司,参控股308家企业,员工3500余人。2022年,高投集团入选成都企业百强榜单,2025年升至成都企业100强第27位。2022年,高投集团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优秀企业债发行机构”称号。2025年,高投集团荣登多项榜单:在“向新向优推动高质量发展——2025四川十大经济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中,高投集团在“2025四川十大领军企业”稳居榜首。高投集团已然成为西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产业投资与园区运营的标杆性企业。

高投集团在半导体领域,大力投资了上海超硅(大硅片厂商)、新紫光集团(半导体综合集团)、紫光国芯(存储厂商)、奕成科技(先进封装厂商)、京东方(新型显示面板厂商)、海光信息(GPU芯片厂商)、芯未半导体(功率半导体厂商)、华虹宏力(晶圆制造厂商)等高能级项目。超纯应材在刻蚀、光刻、量检测、退火、薄膜沉积等设备领域已取得较为突出的技术优势,在扩散、离子注入、键合和先进封装等设备领域也实现了小批量量产或正在进行客户端验证,其在硅外延片设备领域也已实现了关键零部件产品的技术突破,而高投集团已投的上海超硅主营大硅片生产,与超纯应材实现技术突破的硅外延片设备零部件产品高度契合,未来可助力深化超纯应材硅外延片设备零部件业务发展。奕成科技(先进封装厂商)持有先进封装生产线,芯未半导体(功率半导体厂商)持有晶圆背面加工生产线,华虹宏力(晶圆制造厂商)持有晶圆制造生产线,前者产线设备对关键零部件具有持续的需求,未来有机会作为客户助力超纯应材募投项目眉山基地产能扩建项目满产。同时,奕成科技(先进封装厂商)产线、京东方(新型显示面板厂商)产线对设备零部件的表面处理需求也与超纯应材募投项目表面处理产业化项目契合,未来具有潜在合作机会。

高投电子成立于2022年3月,是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旗下专注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一级子集团。自成立以来,高投电子聚焦构建以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与信创三大赛道为核心的产业集群生态,致力于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电子信息实业集团。

高投电子于2025年5月已参与投资超纯应材,对超纯应材长期投资价值高度认可。超纯应材在国内头部刻蚀设备厂高耐受涂层零部件厂商中处于领先地位,其掌握材料制备、精密加工、涂层、设备自研全链条能力,平台型技术可拓展到半导体、军工、航空、核电等多领域,且研发具有持续迭代能力。

截至2026年3月31日,高投集团总资产约2562亿元,净资产764.47亿
元,2025年全年,高投集团实现营业收入约264.12亿元,净利润约15.56亿元。

综上,高投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高投电子系高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经高投电子确认,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此外,作为高投电子的母公司,高投集团曾经参与了华虹公司(688347.SH)的战略配售。高投集团自最近一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后,除原股东增资,以及股东“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资金融局”更名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外,股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高投集团、高投电子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一)产业链资源牵引
高投电子可通过已投项目资源、园区资源、区内资源三方面为发行人提供产业链业务协同机会。高投电子已投电子信息企业约65家,服务园区企业超400家,已投或园区企业包括华虹(晶圆制造)、京东方(显示面板厂)、中微(薄膜设备)、盛美(清洗设备)、先进功率(功率半导体制造)、芯未(功率半导体制造)、莱普(前道激光设备)、态坦(后道测试设备)、奕成(先进封装)等,覆盖前道工艺设备、检测设备、晶圆制造、先进封装等多个业务环节,成都高投电子可发挥其股东、园区运营方以及高新区国资平台功能,牵引发行人对接优质产业链资源,帮助发行人在更多客户、更多领域争取业务增量。如发行人已建设完成清洗车间,高投电子可牵引发行人与如京东方等潜在客户进行对接,探索清洗业务合作机会,为发行人创造除半导体零部件业务以外的新业务增长点;如发行人潜在客户莱普激光设备中的关键部件光学透镜属于难点部件,基于发行人在精密光学器件的能力,高投电子可牵引发行人与如莱普的激光设备厂商、区内其他激光器厂商探索合作机会。

(二)直接业务合作
高投电子作为电子信息产业实业集团,旗下包含集成电路技术服务公司、服务器、存储器、数字集成以及国家“芯火”双创基地等实业实体。集成电路技术服务公司借助国企平台优势,可为发行人提供经济且高质量服务,如供应链领域,可为发行人打通“保供—降本—出海”三位一体的供应链纵深通道,对发行人生产所需的高纯金属材料、高纯陶瓷粉实施联合集采与战略储备,平抑成本波动,保障供应链安全;提供检测及表面处理设备进口通关、合规审查、贸易融资与汇率风险管理等一站式供应链服务,降低设备引进的综合成本与周期风险。

(三)资本合作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制度管理基础上,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在发行人所在半导体零部件上游如陶瓷基底、石墨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为发行人原材料的研发、商业转化以及后续规模放量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发行人供应链安全与提高原材料业务协同;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制度管理基础上,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已商讨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将重点投向与发行人特殊涂层材料同源且能够形成协同效应或上游材料核心技术迭代相关的先进技术领域,如高纯陶瓷粉体、先进涂层材料、先进涂层工艺等。

综上所述,高投电子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高投电子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投电子直接持有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19%股权。

除上述情况外,高投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高投电子出具的说明,高投电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g高投电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高投电子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高投电子提供的j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高投电子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投电子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IPO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名称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 新园一期B4栋18楼745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5年9月22日
营业期限2025年9月22日至2035年9月22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 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存鸿图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长存鸿图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BGU94,备案日期为2025年10月16日,基金管理人为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基管”)。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长存鸿图的说明,长存鸿图的出资结构如下:
长存鸿图由长存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资本”)牵头设立,针对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投资。长存鸿图的普通合伙人为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基管”)和湖北国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芯产投”),执行事务合伙人系由长存基管担任。其中,长存基管系长江存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控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国芯产投系长控集团股东湖北国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系湖北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投”)全资子公司,湖北产投聚焦于集成电路产业进行投资,实际控制人系武汉市国资委。

1
经长存鸿图确认,()从控制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全资持股的长存基管系长存鸿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长存鸿图的运营、维护、管理等事务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国芯产投作为普通合伙人,未参与长存鸿图的日常经营管理。长存鸿图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策长存鸿图项目投资相关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有权联合推荐2名委员人选;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推荐1名委员人选,各主体推荐的人选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下称“投决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设1名主席,应由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联合推荐的投决委员担任。投决委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独立形成决策意见决议,并经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在内司长存基管担任长存鸿图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有权推 荐2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且由其所推荐委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能 够决定长存鸿图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通过 51.5% 长存资本、长存基管合计持有长存鸿图 的合伙份额。因此,长存鸿图系长 控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长控集团股权结构如下:经长存鸿图的说明确认,湖北长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长控集团第一大股东,持有长控集团26.54%股权,武汉芯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长控集团第二大股东,持有长控集团25.35%股权,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持有长控集团23.35%股权,上述任一股东均非长控集团控股股东。由于长控集团上层直接或间接股东出资结构较为多元,上层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且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均不能有效实际控制长控集团,因此长控集团无实际控制人,长存鸿图亦无最终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长控集团成立于2016年12月,拥有长存资本、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存储”)等多家子公司。长江存储是集芯片设计、生产制造、封装测试及系统解决方案产品于一体的存储器IDM企业。

长江存储为全球合作伙伴提供3DNAND闪存晶圆及颗粒,嵌入式存储芯片以及消费级、企业级固态硬盘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移动通信、消费数码、计算机、服务器及数据中心等领域。长存资本为长控集团下属全资半导体CVC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6月末,长控集团母公司口径的总资产超过1,300亿元,净资产超过1,300亿元,员工人数超过8,000人。

综上,长控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长存鸿图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经长存鸿图确认,除长存鸿图合伙人外,不存在就本次超纯应材战略配售项目受托参与或者以长存鸿图作为平台另募资后参与本次超纯应材战略配售的情况,除武汉芯泽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长存鸿图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此外,长存鸿图曾经参与了恒坤新材(688727.SH)、强一股份(688809.SH)、大普微(301666.SZ)的战略配售。长存鸿图较自最近一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后,合伙企业份额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长存资本、长存鸿图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一)加强在零部件领域的深度合作:各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各方将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持续提升各方在各自领域的竞争优势。

(二)深化合作交流、构建产业生态:各方建立沟通机制,深化合作交流,并积极协调和促进产业链相关企业开展产业合作探讨,各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与业务优势,为构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发挥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长存鸿图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长存鸿图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存鸿图的出资人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4.88%的份额,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持有铜陵丰睿年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47%的份额,铜陵丰睿年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1.7%的股份。因此,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0.012%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长存鸿图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存鸿图出具的说明,长存鸿图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长存鸿图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长存鸿图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长存鸿图提供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长存鸿图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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