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仪公司(68882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29日 20:41:35 中财网

原标题:国仪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COMMERCIALLAWFIRM.GUANG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26/F,CTSBuilding,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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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委托,对参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国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
1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华泰国仪量子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仪量 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
3华泰国仪量子家园2号科创板员工持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仪量 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 
4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皖能资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
5深圳市外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外滩”) 
6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京东方创投”) 
7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季丰电子”) 
注: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合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一)华泰创新
1.主体信息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孙颖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1日
营业期限2013年11月21日至2033年11月2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酒店管理【分支机构经 营】;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打 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 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 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 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构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持股100%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 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 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 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

根据《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股东合肥同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主体向上逐层穿透,存在保荐人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份的情况,持股比例低于0.01%。除前述情况外,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经核查,华泰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进行跟投,华泰创新已按照其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独立决策,华泰创新与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前述关系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华泰创新的书面承诺、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泰创新承诺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三)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四)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八)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十一)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十三)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四)本公司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名称华泰国仪量子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2026年5月13日
备案时间2026年5月18日
备案编码SADU12
募集资金规模12,288.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认购金额上限12,288.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实际支配主体
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根据《华泰国仪量子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单位实际缴款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 份额的持 有比例 (%)员工类别
1贺羽董事长、总经理国仪公司5,00040.69高级管理人员
2张伟董事、副总经理、电镜事 业部总经理国仪公司2,55620.80高级管理人员
3冯泽东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国仪石油9777.95高级管理人员
4许克标副总经理、量子传感与精 密仪器事业部总经理国仪公司9327.58高级管理人员
5李建民副总经理国仪公司7826.36高级管理人员
6曹峰副总经理国仪公司5824.74高级管理人员
7苏静东董事会秘书国仪公司4994.06高级管理人员
8李权刚财务负责人国仪公司1200.98高级管理人员
9陈祥安海外事业部负责人国仪公司1200.98核心员工
10蒋治国电镜事业部副负责人国仪公司上 海分公司1200.98核心员工
11宋效明研发试制MBU负责人国仪精密1200.98核心员工
12贺成芬公共事务部负责人国仪公司1200.98核心员工
13姚一帆电镜事业部副负责人国仪公司1200.98核心员工
14唐骐杰PBU负责人国仪公司1200.98核心员工
15石致富负责人 PBU国仪公司1200.98核心员工
合计12,288.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12,288万元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的金额为12,288.00万元;
注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国仪石油指国仪石油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国仪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国仪精密指合肥国仪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调查表、核心员工认定情况说明等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是指:①公司创始团队核心成员、经营管理团队、业务骨干三者之一,且考虑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②入职时间满三年;③2025年全年绩效不低B 1
于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号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以上人员均与发行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发行人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通过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 批准和授权
2025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5.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已履行备案手续,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7.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证明并对参与人员进行访谈,及华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8.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
1. 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华泰国仪量子家园2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2026年5月13日
备案时间2026年5月19日
备案编码SADU35
募集资金规模1,74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认购金额上限1,392.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实际支配主体
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2
根据《华泰国仪量子家园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5
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9
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 投资人情况

序 号姓名职务任职单位实际缴款 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 份额的持 有比例 (%)员工类别
1徐啸鸣供应链事业部副负责人国仪无锡603.45核心员工
2陈雯海外事业部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3何强质量工程部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4蔡国龙精益与数字化部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5韦笑兰组织发展部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6詹绍晖风控中心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7闫登高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8王淋气体吸附事业部副负责 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9吴俊峰研究院副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10高原BU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11徐龙泉平台资源部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12潘结春PBU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13卢志钢PBU负责人国仪公司技术 (广州)603.45核心员工
14朱长江PBU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15聂梅凤CBU负责人国仪公司北京 分公司603.45核心员工
16许叶CBU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17吴旋CBU负责人国仪公司技术 (广州)603.45核心员工
18倪凯CBU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19贺张CBU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20付雨CBU负责人国仪公司北京 分公司603.45核心员工
21方青交付与客户成功部负责 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22吴灵威交付与客户成功部负责 人国仪公司技术 (广州)603.45核心员工
23宋剑飞CBU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24张晓冬CBU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25常虹品牌与战略市场部负责 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26叶萌萌财务经营部副负责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27陈帆精益与数字化部副负责 人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28阴达电子光学工程师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序 号姓名职务任职单位实际缴款 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 份额的持 有比例 (%)员工类别
29曹伟证券事务代表国仪公司603.45核心员工
合计1,74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1,740万元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为1,392万元;注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国仪无锡指国仪量子(无锡)技术有限公司,国仪公司北京分公司指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仪公司技术(广州)指国仪量子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均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调查表、核心员工认定情况说明等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是指:①公司创始团队核心成员、经营管理团队、业务骨干三者之一,且考虑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②入职时间满三年;③2025年全年绩效不低于B。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以上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发行人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通过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 批准和授权
2025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5.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已履行备案手续,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7.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证明并对参与人员进行访谈,及华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8.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皖能资本

企业名称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900号中安创谷科 技园一期A3A4栋6层658室
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8月24日
营业期限2021年8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 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根据皖能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皖能 资本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 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皖能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皖能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根据皖能资本提供的说明,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集团”)持有皖能资本100%股权;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系其实际控制人,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皖能资本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皖能资本提供的资料,皖能集团作为安徽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以电力、热力、燃气等能源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投资与资产管理(煤炭、物流、金融)作为主业的省属国有能源骨干企业,旗下拥有皖能电力(000543.SH)、皖天然气(603689.SH)两家上市公司,同时大比例参股投资徽商银行、华安证券国元证券、国元农保等金融企业。截至2025年10月底,皖能集团火电控股装机规模达1451.7万千瓦,省内权益装机2454万千瓦,均居安徽省第一;2025年全年完成发电量660亿千瓦时、输售天然气39.7亿立方米、处理固废700万吨,承担了安徽省21%电力保供、40%天然气输售、50%生活垃圾处置。截至2025年末,皖能集团合并总资产1,324.52亿元,2025年期间合并报表层面实现总营收341.71亿元,净利润52.92亿元。因此,皖能集团系大型企业。

皖能集团近年参与了中国海油(60093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作为皖能集团实施能源产业战略转型的核心投资载体,皖能资本主营业务聚焦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及资本运作服务,围绕安徽省委省政府“双碳”战略行动和皖能集团转型发展部署,构建“基金+直投+资本运作”三大核心业务体系,重点布局能源产业链及战略新兴产业。皖能资本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皖能集团、皖能资本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业务合作:聚焦皖能集团核心业务场景需求,重点推进量子检测技术在天然气管网泄漏监测、光伏电站电力泄漏及火灾预警、风电机组叶片检测、火电站运维精密检测等场景的应用研发,完成产能适配并形成标准化解决方案。同时,通过产业链资源整合,协助国仪公司参与‘BEST’等核聚变重大项目,建立战略供应关系,为聚变装置提供测试检测所需的高端科学仪器,共同推进量子技术在聚变场景的技术迭代与批量交付。

基于国仪公司当前以量子精密测量技术为核心已成功研发NV色心磁传感器,SERF原子磁力计,微磁悬浮重力仪及里德堡微波场强仪等底层核心器件,并依托上述技术储备,明确了工业级产品开发计划,如量子无损探伤仪、量子漏电流检测仪、特高压直流测量装置。皖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计划于2027年度开始向国仪公司采购量子检测设备及配套服务,具体采购品类可涵盖:天然气管网泄漏监测量子检测设备、光伏电站电力泄漏及火灾预警系统、风电机组叶片检测仪器、火电站运维精密检测设备等。具体合作项目与金额将以实际订单或另行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皖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优先选用国仪公司产品及服务;国仪公司承诺为皖能集团提供不低于市场同类产品最优条件的价格及服务保障。

2、产业协同:立足量子技术在能源全产业链的广阔应用前景,国仪公司联合皖能集团下属企业安徽省能源集团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产业研究院’)开展量子技术与能源产业融合的研发项目,重点布局量子传感器、精密检测仪器在电力设备监测检测、智能发电与数控化升级、能效优化与低碳管控等领域,通过联合研发、项目投资与资源整合,促进量子技术在电力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

(1)量子传感器在电力设备监测检测领域的应用研发:联合开发适用于变压器、断路器、电缆等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的量子传感技术方案,皖能集团开放下属电厂、变电站等应用场景供技术验证与试点;
(2)精密检测仪器在智能发电与数字化升级中的应用:围绕火电、新能源发电、聚变能发电等场景,联合研发基于量子精密测量技术的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
(3)量子技术在能效优化与低碳管控领域的应用:探索量子精密测量技术在碳排放在线监测、能效评估等方向的应用。”

综上所述,皖能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皖能资本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皖能资本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皖能资本提供的主体资格相关情况说明、承诺函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皖能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皖能资本提供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皖能资本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皖能资本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企业名称深圳市外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7月22日
营业期限2013年7月22日至2033年7月22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产品、半导体的技术开发 及销售;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它企业和项目(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 (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根据深圳外滩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 外滩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深圳外滩提供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 日,深圳外滩的股权结构如下: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603986.SH 3986.HK
主板、香港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 ,根据
兆易创新公开披露的公告等资料并经深圳外滩的确认,深圳外滩为兆易创新全资子公司,兆易创新实际控制人为朱一明,因此深圳外滩的实际控制人为朱一明。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朱一明持有兆易创新6.53%股权,与一致行动人香港赢富得有限公司(InfoGridLimited)合计控制兆易创新8.39%的表决权,兆易创新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朱一明45,758,0136.53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1,368,5185.90
3HKSCCNOMINEESLIMITED33,253,0604.74
4葛卫东16,261,56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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