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仪公司(68882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国仪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COMMERCIALLAWFIRM.GUANG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26/F,CTSBuilding,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委托,对参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国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华泰创新 1.主体信息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 根据《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股东合肥同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主体向上逐层穿透,存在保荐人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份的情况,持股比例低于0.01%。除前述情况外,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经核查,华泰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进行跟投,华泰创新已按照其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独立决策,华泰创新与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前述关系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华泰创新的书面承诺、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泰创新承诺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三)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四)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八)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十一)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十三)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四)本公司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根据《华泰国仪量子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
注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国仪石油指国仪石油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国仪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国仪精密指合肥国仪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调查表、核心员工认定情况说明等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是指:①公司创始团队核心成员、经营管理团队、业务骨干三者之一,且考虑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②入职时间满三年;③2025年全年绩效不低B 1 于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号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以上人员均与发行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发行人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通过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 批准和授权 2025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5.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已履行备案手续,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7.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证明并对参与人员进行访谈,及华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8.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国仪量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 1. 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2 根据《华泰国仪量子家园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5 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9 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 投资人情况
注4:国仪无锡指国仪量子(无锡)技术有限公司,国仪公司北京分公司指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仪公司技术(广州)指国仪量子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均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调查表、核心员工认定情况说明等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是指:①公司创始团队核心成员、经营管理团队、业务骨干三者之一,且考虑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②入职时间满三年;③2025年全年绩效不低于B。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以上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发行人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通过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 批准和授权 2025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5.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已履行备案手续,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7.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证明并对参与人员进行访谈,及华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8.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国仪量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皖能资本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皖能资本提供的资料,皖能集团作为安徽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以电力、热力、燃气等能源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投资与资产管理(煤炭、物流、金融)作为主业的省属国有能源骨干企业,旗下拥有皖能电力(000543.SH)、皖天然气(603689.SH)两家上市公司,同时大比例参股投资徽商银行、华安证券、国元证券、国元农保等金融企业。截至2025年10月底,皖能集团火电控股装机规模达1451.7万千瓦,省内权益装机2454万千瓦,均居安徽省第一;2025年全年完成发电量660亿千瓦时、输售天然气39.7亿立方米、处理固废700万吨,承担了安徽省21%电力保供、40%天然气输售、50%生活垃圾处置。截至2025年末,皖能集团合并总资产1,324.52亿元,2025年期间合并报表层面实现总营收341.71亿元,净利润52.92亿元。因此,皖能集团系大型企业。 皖能集团近年参与了中国海油(60093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作为皖能集团实施能源产业战略转型的核心投资载体,皖能资本主营业务聚焦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及资本运作服务,围绕安徽省委省政府“双碳”战略行动和皖能集团转型发展部署,构建“基金+直投+资本运作”三大核心业务体系,重点布局能源产业链及战略新兴产业。皖能资本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皖能集团、皖能资本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业务合作:聚焦皖能集团核心业务场景需求,重点推进量子检测技术在天然气管网泄漏监测、光伏电站电力泄漏及火灾预警、风电机组叶片检测、火电站运维精密检测等场景的应用研发,完成产能适配并形成标准化解决方案。同时,通过产业链资源整合,协助国仪公司参与‘BEST’等核聚变重大项目,建立战略供应关系,为聚变装置提供测试检测所需的高端科学仪器,共同推进量子技术在聚变场景的技术迭代与批量交付。 基于国仪公司当前以量子精密测量技术为核心已成功研发NV色心磁传感器,SERF原子磁力计,微磁悬浮重力仪及里德堡微波场强仪等底层核心器件,并依托上述技术储备,明确了工业级产品开发计划,如量子无损探伤仪、量子漏电流检测仪、特高压直流测量装置。皖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计划于2027年度开始向国仪公司采购量子检测设备及配套服务,具体采购品类可涵盖:天然气管网泄漏监测量子检测设备、光伏电站电力泄漏及火灾预警系统、风电机组叶片检测仪器、火电站运维精密检测设备等。具体合作项目与金额将以实际订单或另行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皖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优先选用国仪公司产品及服务;国仪公司承诺为皖能集团提供不低于市场同类产品最优条件的价格及服务保障。 2、产业协同:立足量子技术在能源全产业链的广阔应用前景,国仪公司联合皖能集团下属企业安徽省能源集团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产业研究院’)开展量子技术与能源产业融合的研发项目,重点布局量子传感器、精密检测仪器在电力设备监测检测、智能发电与数控化升级、能效优化与低碳管控等领域,通过联合研发、项目投资与资源整合,促进量子技术在电力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 (1)量子传感器在电力设备监测检测领域的应用研发:联合开发适用于变压器、断路器、电缆等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的量子传感技术方案,皖能集团开放下属电厂、变电站等应用场景供技术验证与试点; (2)精密检测仪器在智能发电与数字化升级中的应用:围绕火电、新能源发电、聚变能发电等场景,联合研发基于量子精密测量技术的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 (3)量子技术在能效优化与低碳管控领域的应用:探索量子精密测量技术在碳排放在线监测、能效评估等方向的应用。” 综上所述,皖能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皖能资本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皖能资本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皖能资本提供的主体资格相关情况说明、承诺函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皖能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皖能资本提供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皖能资本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皖能资本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主板、香港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 ,根据 兆易创新公开披露的公告等资料并经深圳外滩的确认,深圳外滩为兆易创新全资子公司,兆易创新实际控制人为朱一明,因此深圳外滩的实际控制人为朱一明。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朱一明持有兆易创新6.53%股权,与一致行动人香港赢富得有限公司(InfoGridLimited)合计控制兆易创新8.39%的表决权,兆易创新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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