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国光股份(002749):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5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农资”)、控股子公司四川国光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园林”)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国光农资授信额度为7,000万元,国光园林为3,000万元)(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为准),授信期限为二年的授信额度,该授信期限自与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合同之日起计算。同时,公司拟为国光农资、国光园林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6月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号)。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兴银蓉(额保)2607第96152号《最高额保证金协议》对国光农资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兴银蓉(授)2607第11450号《额度授信合同》(授信额度7,000万元)提供担保,签署了兴银蓉(额保)2607第45611号《最高额保证金协议》对国光园林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兴银蓉(授)2607第48879号《额度授信合同》(授信额度3,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兴银蓉(额保)2607第96152号《最高额保证金协议》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保证人(单位):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6年7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蓉(授)2607第11450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额采用以下第壹种方式: (壹)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柒仟万元整(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主债权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7月10日至2028年4月22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兴银蓉(额保)2607第45611号《最高额保证金协议》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保证人(单位):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四川国光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6年7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蓉(授)2607第48879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额采用以下第壹种方式: (壹)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万元整(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主债权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7月10日至2028年4月28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实施本次担保后,公司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0%,其中10,000万元为公司对国光农资、国光园林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5,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兴银蓉(额保)2607第96152号《最高额保证金协议》; 2.公司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兴银蓉(额保)2607第45611号《最高额保证金协议》; 3.国光农资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 4.国光园林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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