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节能(000820):中审众环-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26〕第818号
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6)010166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或“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26)010242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6年7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了《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8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神雾节能相关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为基础,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问题一: 年报显示,你公司合同资产期末账面余额470.35万元,期初无余额,本期计提坏账准备23.52万元。请你公司: (一)列示合同资产中已施工未结算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已完工进度、已确认收入成本、未结算金额、未结算原因及预计结算时间;(二)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结算项目及相关收款风险,坏账计提的充分性。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上述问题(二)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相关审计程序和证据是否适当、相关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公司回复: (一)列示合同资产中已施工未结算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已完工进度、已确认收入成本、未结算金额、未结算原因及预计结算时间;我司2025年合同资产期末账面余额470.35万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二)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结算项目及相关收款风险,坏账计提的充分性。 本公司合同资产账龄均在一年以内,不存在长期未结算事项,相关坏账计提充分,具体如下: 1、黄石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签订合同并开始执行,截至2025年末该项目工程尚未建设完毕。该项目合同资产系2025年因对上结算差异(暂未收到业主方出具的进度计量确认)所致。截至2026年6月末,业主已确认了38.37万结算金额,合同资产金额降至184.18万元,后续该部分合同资产将随着项目推进与业主方的结算而降低,因此不属于长期未结算项目。 2025年末为推进黄石项目继续实施,中电投融和租赁公司、黄石项目业主方、总包方孚尧电力、分包单位联合立本共同签署会议纪要,约定联合立本继续推进黄石项目施工。截至本函回复日,该项目已完成99MW直流侧容量并网现场检查,预计将于8月底取得并网手续;剩余18MW的施工按计划推进。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和联合立本设立共管账户,使用结算的存量及未来电费收入(存量可结算电费为黄石项目已上网发电产生的未结算电费约3,000.00万元,在办理了全容量发电业务许可证后可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后续每年的电费收入为两个项目完工并办理完发电上网相关手续,扣除运维费后两个项目每年产生的约5,000.00万元/年),向联合立本代付联合立本在黄石项目上所有未结算的工程款,并在黄石项目并网证办理后18个月内支付完毕。但该会议纪要未明确约定具体电费分期支付的具体时间和每期金额。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27.09万元,2026年4月回款为600万元,剩余应收账款4427.09万元暂未回款。 2、小庄矿井下扩容项目:初始确认时间为2025年9月,合同资产的形成是10%质保金尚在1年的质保期内,未达到支付条件,预计将于质保期届满后向客户申请办理该质保金支付手续后回款。不属于长期未结算项目。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项目整体回款比例已达90%,剩余178万元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向客户申请办理该质保金支付手续。综合而言,项目整体回款正常,回款比例高,收款风险较小。 3、许昌铁矿井下矿用制冷设备项目:初始确认时间为2025年9月,合同资产的形成是10%质保金尚在1年的质保期内,未达到支付条件,预计将于2026年10月向客户申请办理该质保金支付手续。不属于长期未结算项目。 截至2025年末,项目累计回款279.20万元,回款比例44.44%,应收账款余额349万元;期后回款金额91.84万元,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累计回款比例达到59.06%。根据公开信息,该公司经营正常,回款滞后主要是其内部付款审批流程较长及资金支付排期影响以及我司报告期因资金紧张未及时办理保函,对回款进度产生一定影响。该笔款项账龄系一年以内,项目持续回款中,收款风险较小。 会计师核查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分析管理层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判断和考虑因素,以评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 2、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主要欠款对象的资信情况,向管理层询问主要欠款方回款安排;3、对于以组合风险特征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结合信用风险特征、合同条款、项目状况、账期、账龄分析,重新计算管理层对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4、检查主要客户的期后回款的情况; 5、检查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经核查,我们已获取上述核查程序相关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相关审计结论恰当。 问题二: 年报显示,你公司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与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环保)存在债权纠纷,鲲鹏环保诉请要求江苏院返还2,185万元代付款,同时你公司子公司武汉联合立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立本)诉请确认对鲲鹏环保的破产债权1,687万元。请你公司: (一)逐单说明你公司子公司与鲲鹏环保之间诉讼的具体案情、争议焦点、各案诉讼请求金额及依据、截至目前进展情况,结合鲲鹏环保破产程序推进情况,说明你公司对鲲鹏环保应收账款的账龄、形成原因、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及其充分性,以及相关诉讼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 (二)以表格形式全面列示公司及子公司前十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审理法院及当前进展情况,逐项说明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或确认损失。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上述问题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相关审计程序和证据是否适当、相关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一)逐单说明你公司子公司与鲲鹏环保之间诉讼的具体案情、争议焦点、各案诉讼请求金额及依据、截至目前进展情况,结合鲲鹏环保破产程序推进情况,说明你公司对鲲鹏环保应收账款的账龄、形成原因、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及其充分性,以及相关诉讼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 1、联合立本对江苏鲲鹏破产债权确认案 (1)具体案情 联合立本从江苏鲲鹏处承接徐矿集团张双楼项目,双方于2023年8月签订总价2,403.36万元合同,该项目已于2023年12月底完工验收。 截至目前,江苏鲲鹏累计仅向联合立本支付工程款716.84万元,尚欠工程款本金1,686.52万元未支付。2025年7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鲲鹏破产清算,为保障联合立本权益,联合立本委托律师向江苏鲲鹏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含本金1,686.52万元及违约金。江苏鲲鹏破产管理人对联合立本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为维护合法权益,联合立本于2025年底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并于2026年2月由法院正式受理,诉请确认其对江苏鲲鹏享有本金1,686.52万元(欠付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404.41万元的破产债权。 (2)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认定联合立本诉请的债权。 (3)诉讼请求金额及依据 联合立本诉请如下:1)判令确认联合立本对江苏鲲鹏享有破产债权本金1,686.52万元、违约金债权暂计404.41万元(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4,461,86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3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28日为1,935,479元;以16,865,2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4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破产债权分配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2月5日为2,108,715元);2)判令确认联合立本对上述债权中的安装工程价款337.30万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诉讼请求第一项债权中,除安装费用外的部分,在被告破产清算程序中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予以清偿;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4)截至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2026年3月底本案一审开庭。2026年4月,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6年6月二次开庭。现两次庭审均已结束,待法院作出判决。 (5)诉讼对报表的影响 公司针对相关款项已全额计提减值,后续若破产管理人进行债务清偿后,将按实际清偿债务金额对前期已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江苏鲲鹏诉江苏院追收债权纠纷案 (1)具体案情 2022年7月,大冶特钢炼钢事业部2022年除尘改造项目的总承包方江苏鲲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远达环保;2022年8月,远达环保与江苏院签署了《?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炼钢事业部2022年除尘改造项目除尘器设备及安装买卖合同》,约定江苏院提供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等服务,合同总价4,500万元。 项目推进过程中,江苏鲲鹏、大冶特钢累计向江苏院及下游单位支付了款项2,185.26万元。2025年7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鲲鹏破产清算,江苏鲲鹏管理人以江苏院属于不当得利,诉请江苏院返还江苏鲲鹏支付的款项2,185.2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2)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江苏院在项目中收取的案涉款项是否为不当得利。 (3)诉讼请求金额及依据 江苏鲲鹏依据项目中发生的支付行为,认为江苏院属于不当得利,诉请江苏院返还2,185.26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截至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2026年3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2026年4月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26年7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2026年7月8日,公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江苏鲲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1万元由江苏鲲鹏承担。 (5)诉讼对报表的影响 根据公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江苏鲲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1万由江苏鲲鹏承担。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江苏鲲鹏的诉讼请求,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及子公司对江苏鲲鹏应收账款情况
截至2025年末公司及子公司前十大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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