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节能(000820):中审众环-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26〕第98号
原标题:*ST节能:中审众环-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26〕第98号 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6)010156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或“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26)010242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6年5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了《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神雾节能相关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为基础,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问题一: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31亿元,同比增长537.52%,扣除后的营业收入3.3亿元。报告期第四季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1亿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78.91%。 你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连续8年为负,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请你公司: (一)说明2025年前十大确认收入的项目具体情况,包括客户、业务类型、产品归属及转移安排、与客户及供应商的定价政策、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及时间、项目周期、项目验收时间及验收情况、执行进度与约定是否不符、结算及验收主要条款和模式、收入确认依据、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及依据、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及依据、项目的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项目回款金额及回款时间、是否存在回款不同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的情况、项目后续运行情况等,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是否与以前年度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对照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所述具体项目,结合上述前十大确认收入的项目逐项说明是否包含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及具体金额,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情况;(三)请你公司列示在第四季度确认收入的主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金额、项目周期及交付时点、收入确认政策、结算安排、回款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四)2026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称,公司与年审会计师在部分项目收入确认上尚有分歧。年审会计师后对你公司2025年年报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请你公司说明与年审会计师原存在分歧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项目、原存在分歧的原因、解决安排、是否调整相关收入确认、收入确认金额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上述问题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相关审计程序和证据是否适当、相关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公司回复: (一)说明2025年前十大确认收入的项目具体情况,包括客户、业务类型、产品归属及转移安排、与客户及供应商的定价政策、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及时间、项目周期、项目验收时间及验收情况、执行进度与约定是否不符、结算及验收主要条款和模式、收入确认依据、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及依据、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及依据、项目的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项目回款金额及回款时间、是否存在回款不同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的情况、项目后续运行情况等,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是否与以前年度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1亿元,收入贡献的经营主体为江苏院、联合立本及湖北孚尧。其中江苏院确认营业收入1,109.88万元,联合立本确认营业收入31,305.31万元,湖北孚尧确认营业收入657.19万元。 1、关于公司主营业务模式的说明 近三年来公司上述3个经营主体开展的业务模式包括传统咨询设计服务(E);工程设计及设备供货(EP)、工程采购及安装(PC)、工程总承包(EPC)以及设计采购安装及管理总承包(EPCM);运维服务、定制设备集成以及维保服务。 其中EP类、PC类、EPC类以及EPCM类均为工程总承包业务不同的实施形式,即公司对外提供的工程项目建造服务主要是向客户提供工程项目建造的一站式服务,一般分为“设计(E)”、“采购(P)”、“施工(C)”三个阶段;公司可以作为总包方或者分包方,承担全部或者其中的一个或若干阶段。报告期内,公司在新管理团队任职后,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不同的实施形式统一归属为工程项目建设业务。运维服务和维保服务统一为运维服务。 因此,202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模式分为4类(不包括贸易类扣除收入),分别是传统咨询/设计服务、工程项目建设、定制设备集成、运维服务,其中工程项目建设收入30,066.67万元;定制设备集成收入2,033.01万元;运维收入711.17万元;设计服务收入187.23万元。 2、关于2025年收入确认方式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确认的方式为时段法和时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其中具体分类方式说明如下: (1)时段法: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合同周期内,公司可每月/季度/工程节点取得经公司、供应商双方盖章确认的凭证资料,具体包括设备验收单、工程量进度确认单、履约进度计算表及经业主方、公司、监理(审计)单位共同盖章的工程量进度确认单。说明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因此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2)时点法:当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时,公司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即在客户收到设备/产品或成果交付,相关商品/成果控制权转移至客户,取得客户出具的完工验收单时确认收入。 (3)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区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工程分包/设备采购等环节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法确认;否则,公司为代理人,包括不能独立选择供应商、客户指定供应商或者选择的供应商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等,因此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1)2025年全年前十大项目收入确认情况 3、2025年前十大确认收入的项目具体情况分析表 (1)2025年全年前十大项目收入确认情况
工至2025年第三季度复工,因此项目实际施工进度与原合同约定不符。该项目自2025年9月起已由项目融资租赁方(中电投融和租赁公司,现 系该项目最终资金提供方)推动执行。截至本函回复日,该项目已完成99MW直流侧容量并网现场检查,预计将于8月底取得并网手续;剩余 18MW的施工按计划推进。 注2:2024年联合立本与中清孚尧签订黄石项目光伏电站组件销售合同。中清孚尧系黄石项目总包方孚尧电力的控股股东,即黄石项目设备 供应商与客户存在关联方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于中清孚尧提供组件形成的收入和成本均予以净额法扣减。 2025年中清孚尧在向黄石项目提供总价33.7万元的组件后无力继续提供光伏组件,改由联合立本独立向第三方采购光伏组件。故2025年度 对中清孚尧提供的光伏组件形成的收入延续2024年收入确认方式,即按净额法扣减收入及成本33.7万元。其他不涉及从中清孚尧采购的,由联 合立本独立自主采购的光伏组件、项目所需其他设备、材料及劳务等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4,162.53万元。 注3:小庄矿井下扩容项目存在客户指定采购供应商的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为159.91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鉴于供应商选 择系业主方指定,表明联合立本在该环节系代理人身份,故按照净额法对指定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予以扣减,即同时扣减收入及成本159.91万元。 除指定采购外,小庄项目其他劳务服务和材料采购均由联合立本直接、独立承担向客户交付商品的主要责任,因此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2)2025年全年前十大项目结算情况 (2)2025年全年前十大项目结算情况
推进该项目实施。该项目现实际由中电投融和租赁公司推进实施。截至问询函回复日,回款比例为23.65%。 2025年末为推进黄石项目继续实施,中电投融和租赁公司、黄石项目业主方、总包方孚尧电力、分包单位联合立本共同签署会议纪要,约定 联合立本继续推进黄石项目施工。截至本函回复日,该项目已完成99MW直流侧容量并网现场检查,预计将于8月底取得并网手续;剩余18MW 的施工按计划推进。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和联合立本设立共管账户,使用结算的存量及未来电费收入(存量可结算电费为黄石项目 已上网发电产生的未结算电费约3,000.00万元,在办理了全容量发电业务许可证后可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后续每年的电费收入为两个项目完工并 办理完发电上网相关手续,扣除运维费后两个项目每年产生的约5,000.00万元/年),向联合立本代付联合立本在黄石项目上所有未结算的工程款, 并在黄石项目并网证办理后18个月内支付完毕。但该会议纪要未明确约定具体电费分期支付的具体时间和每期金额。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 额为5027.09万元,2026年4月回款为600万元,剩余应收账款4,427.09万元暂未回款。 注2:报告期内小庄矿井下扩容项目回款未达约定,主要是受业主方春节前支付安排等原因影响。截至问询函回复日,回款进度90%,剩余 10%为合同质保金,项目回款正常。 注3:报告期内许昌铁矿井下矿用制冷设备项目回款未达约定,主要是公司受资金影响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保函业务,导致业主方扣款10%; 截至问询函回复日,该项目回款比例为59.06%。主要是受客户内部财务付款审批流程较长及资金支付排期等因素影响。目前联合立本已加大催款 力度,力争本年度收回该款项。 注4:报告期内利淮钢铁SDS钙基脱硫项目回款较合同约定滞后,主要因业主方内部付款审批流程复杂,回款周期延长。截至问询函回复日, 本项目回款比例为80%。 注5:哈广旺KOC棒线材项目回款较合同约定滞后,截至问询函回复日,回款进度36.67%。主要因项目业主方垫资,导致自身资金周转紧 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 注6:泗县项目回款晚于合同约定,根据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截至问询函回复日,回款比例为94.70%,主要是业主方内部付款审批流程 较长及资金支付排期影响,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 注7:报告期内泗县二期项目回款滞后于合同约定半个月,截至2025年年末仅有37.5万元款项未回。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已全部回款。 2、与客户及供应商的定价政策 上述2025年度前十大确认收入的项目中,公司与客户定价政策为接受公开中标价格、成本加成协商等模式,与供应商的定价政策为询价、公 开竞争磋商谈判等方式选择最优供应商。 与客户的定价政策具体见下表:
经公司查询工商信息及信用中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司2025年度前十大确认收入的项目中除黄石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客户及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联合立本黄石项目供应商“中清孚尧电力(上海)有限公司”100%持股“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即孚尧电力是中清孚尧的全资子公司。 4、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是否与以前年度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报告期内公司各经营主体收入确认方式及依据详见本问询函第一题第一问的回复。 除湖北孚尧的运维服务外,2022年-2025年公司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仅4个项目,分别是:2025年度孟津区独立储能项目、黄石项目(2024年延续项目)、荆门麻城镇项目(2024年延续项目差更前为时段法,差更后采用时点法)、2023年联合立本的四川久大蓬莱盐化项目。其余江苏院和联合立本实施的项目均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最近3年除黄石、麻城和小庄矿井下扩容项目存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外,其他各主营项目均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2)最近3年收入确认方式存在变动的情况
(二)对照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所述具体项目,结合上述前十大确认收入的项目逐项说明是否包含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及具体金额,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情况。 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主业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通过逐项核查公司营业收入构成的各个项目,仔细审查了相关业务性质及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对公司2025年度相关收入进行了扣除,扣除金额74.31万元,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公司不存在相关业务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公司不存在相关业务收入;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公司存在相关业务收入74.31万元,已进行扣除,具体情况如下表: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表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公司不存在相关业务收入;(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公司不存在相关业务收入。 2、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公司未发现存在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公司未发现存在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公司不存在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公司不存在相关业务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公司不存在相关业务收入;(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公司不存在相关业务收入。 3、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公司不存在相关业务收入。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2025年度前十大确认收入的项目营业收入的扣除事项完整,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之“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要求。 (三)请你公司列示在第四季度确认收入的主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金额、项目周期及交付时点、收入确认政策、结算安排、回款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1、2025年第四季度确认收入26,097.58万元,主要项目情况详见下表:单位:万元
该部分组件采取净额法核算,该批组件对应的采购金额33.7万元,在计算当期收入时按照净额法,同时扣减收入及成本,剩余因公司直接提供劳 务、独立采购主要材料并承担存货风险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4,162.53万元;同时因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 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因此依照时段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1)联合立本孟津项目第四季度确认收入23,612.48万元,本项目于2025年8月完成合同签订,9月正式进场施工,按照实际履约进度,2025 年的项目收入主要集中在第4季度。 (2)联合立本黄石项目第四季度确认收入4,162.53万元,本项目于2024年4月签订的合同。因项目总包方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受其自身 资金周转紧张等原因影响,黄石项目自2025年第三季度才逐步复工复产,故报告期内该项目收入主要集中在第4季度。 2、无偶发性、临时性收入 经核查,公司相关项目不属于偶发性、临时性业务,具体判断依据如下:第一,从业务属性来看,相关项目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无新增业务类型,上述项目与公司核心经营业务及经营范围高度契合,报告期 内同类业务持续拓展、常态化承接实施,具备持续性经营特征,并非单次偶然发生、临时安排的交易,不具有偶发性、临时性特点。 第二,从交易背景来看,相关项目均签订正式商业合同,交易背景真实,具备明确的业务内容、交付标准及权利义务约定,业务从合同签订、 履约实施、交付验收至成本归集、款项结算流程完整,留存有设计交付单、阶段性验收资料、项目成本单据等完整佐证材料,业务真实可追溯。 3、不存在无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情况 公司不存在无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情况。公司存在零星设备销售贸易业务收入,已按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扣除。 公司已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逐项核查,详见本题“第(二) 问”回复。 (四)2026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称,公司与年审会计师在部分项目收入确认上尚有分歧。年审会计师后对你公司 2025年年报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请你公司说明与年审会计师原存在分歧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项目、原存在分歧的原因、解决安排、是 否调整相关收入确认、收入确认金额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年审会计师在《2025年度业绩预告》中关于项目收入分歧的具体情况1、年审会计师在《2025年度业绩预告》中关于项目收入分歧的具体情况
项性能达标,满足验收要求。”但因整体工程未能在报告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联合竣工验收并取得整体验收报告,基于谨慎性原则,最终未在 25年确认收入,并予以更正。 上述存在分歧的事项已得到妥善解决,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核查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企业全年收入台账,了解公司主要业务的交易背景、业务实质及收入确认政策;2、根据不同的业务模式,获取相关合同,检查合同约定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与前期保持一贯性。结合合同约定条款及交易实质评价企业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 3、针对依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的项目,获取并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核对设计输出文件交付单、合同结算审核单、设备验收单、收入发票、收款凭证等资料,以核实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针对时段法确认收入的项目:检查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所依据的合同和成本预算资料,评价管理层对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的估计是否合理;评估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合同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要求;基于成本预算资料、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及监理进度审核单据、工程进度确认单、履约进度计算表、运维工作量确认单,收入发票、收款凭证等资料,以核实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选取主要项目的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交易进行检查,结合合同条款、采购定价依据、采购事项审批流程、材料设备送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现场材料设备管理情况,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供应商与业主方的关联关系,以评价企业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6、对本年新增重要客户进行背景调查,关注是否存在潜在未识别的关联方关系;7、选取主要项目进行实地盘点,查看形象进度,检查设备运行记录,结合对甲方及供应商的访谈,与管理层讨论项目的完工进度,评价履约进度确认的合理性,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 8、选取样本对本期重要的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向主要客户、供应商函证当期主要合同执行及验收情况、销售金额、应收款项余额; 9、检查公司第四季度主要确认收入项目的执行进度,结合合同约定的项目周期、交付时点、合同结算安排及期后回款情况,检查当期收入是否存在跨期,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10、结合确认收入的前十大项目的具体情况,了解是否存在其他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收入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1、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逐条分析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经核查,我们已获取上述核查程序相关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相关审计结论恰当。 问题二: 你公司对2024年半年度至202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涉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更正调减2024年营业收入0.71亿元,调减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0.06亿元,调减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0.22亿元,调减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42.7万元。会计差错更正主要涉及电站建设项目。 请你公司: (一)说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主体、业务类型、项目开展时间、经营模式、业务实质、客户基本情况、金额、主要合同条款、支付结算安排及回款情况、公司在相关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存在真实货物流转、历年收入成本确认情况、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及依据、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及依据、项目的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项目后续运行情况等; (二)说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及依据,更正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更正前及更正后的会计处理,更正后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三)列示近三年类似业务模式项目具体情况,说明你公司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需要进行差错更正的情况; (四)说明你公司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风险或缺陷,你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五)说明你公司多次对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的原因,此次更正事项是否为前次更正时可预见的事项,你公司两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全面、审慎,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是否能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后续是否仍存在差错更正的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上述问题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相关审计程序和证据是否适当、相关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公司回复: (一)说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主体、业务类型、项目开展时间、经营模式、业务实质、客户基本情况、金额、主要合同条款、支付结算安排及回款情况、公司在相关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存在真实货物流转、历年收入成本确认情况、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及依据、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及依据、项目的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项目后续运行情况等。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联合立本和江苏院两家子公司,其中联合立本涉及黄石、麻城两个项目,江苏院仅涉及方大特钢项目。 具体情况如下:
1、黄石项目 (1)项目于2024年8月开工,联合立本作为该项目的分包单位,负责黄石项目光伏电站项目集电线路光伏区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及有关事项。项目总包方为孚尧电力,法人孟世文,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8日,注册资本5,0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2)合同主要内容:联合立本负责光伏区设备光伏组件、固定支架、光伏支架、逆变器、箱变、电缆等设备采购;光伏区建筑安装工程;集电线路工程为EPC总承包;(3)支付结算方式: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尾款、工程质保金。其中预付款:合同签署后,发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在后期进度款中分二次扣回。进度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在扣减应扣除的款项后按当月确认工程量总价款的80%支付。当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80%,将暂停后续款项支付。等现场消缺完成后,具备240小时试运营条件,进度款在扣减应扣除的款项后累计支付合同价款的85%。尾款:项目通过240h试运行验收后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0%。项目所有消缺整改完成并达到发包人要求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一年,承包人负责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质保金5%。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27.09万元,2026年4月回款600万元,剩余应收账款4,427.09万元暂未回款。 (4)权利与义务约定:享有按合同约定按照工程完工进度收取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及质保金的权利;可自主选择分包商、设备供应商,合理安排施工组织及工期进度;针对总包逾期付款、违约解除合同,享有追责及主张违约责任及获取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权利;承担设备采购价格波动、存货保管、施工风险、分包管理风险;配合总包完成验收工作,严格履行质保期内维保义务;依法依规开具工程发票。 收入确认方法及情况:具体详见本问询函第一题的回复。 2、麻城项目 (1)联合立本2024年6月与孚尧电力签署“孚阳能源荆门掇刀区麻城镇林榘4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7,201万元。联合立本负责麻城项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协调有关事项。2025年经公司核实,该项目联合立本仅实际完成9MW安装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为2025年1月。 (2)合同主要内容:由联合立本承接光伏场区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主要包含场地平整清理、各类物资及设备安装施工,以及固定支架、逆变器的采购。 (3)支付结算方式: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工程质保金。其中预付款:合同签署后,发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在后期进度款中分二次扣回。进度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在扣减应扣除的款项后按当月确认工程量总价款的80%支付。当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80%,将暂停后续款项支付。等现场消缺完成后,具备240小时试运营条件,进度款在扣减应扣除的款项后累计支付合同价款的85%。尾款:项目通过240h试运行验收后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0%。项目所有消缺整改完成并达到发包人要求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一年,承包人负责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质保金5%。截止报告期日,该项目累计回款193.66万元。 (4)权利与义务约定:享有按合同约定按照工程完工进度收取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及质保金的权利;可自主选择分包商、设备供应商,合理安排施工组织及工期进度;针对总包逾期付款、违约解除合同,享有追责及主张违约责任及获取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权利;承担设备采购价格波动、存货保管、施工风险、分包管理风险;配合总包完成验收工作,严格履行质保期内维保义务;依法依规开具工程发票。 (5)收入确认方法及情况:具体详见本问询函第一题“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是否与以前年度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回复。 3、方大特钢项目 (1)江苏院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2025年4月签订《南昌杭氧与方大特钢合作新建2套3万立方空分装置低碳技术替代改造供气项目红线外项目之管道系统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330万元。(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