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资源LOF (163302): 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19:21:57 中财网

原标题:大摩资源LOF : 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5年5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79号文《关于同意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9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当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本基金对基金合同中的释义、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于2018年3月24日起生效,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履行适当程序。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发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7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6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1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1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1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28
十一、基金转换.....................................................................................................................................29
十二、基金的投资.................................................................................................................................29
十三、基金的业绩.................................................................................................................................37
十四、基金的财产.................................................................................................................................4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41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4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50
二十、风险揭示.....................................................................................................................................5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7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0
二十七、备查文件.................................................................................................................................80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进行的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
其不时做出的补充及修订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
销人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场内申购、赎回 指场内会员单位接受投资人委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
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ZHOU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9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容泽坤
电话:400-8888-668
股权结构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杰文(Todd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乔治敦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室以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不动产业务(MSREI)的不动产收购融资。2007年担任MSREI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2009年担任MSREI亚洲(包括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他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日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私募股权管理(韩国)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董事。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亚洲区首席运营官。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黄敏女士,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学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纽约)和穆迪投资者服务(纽约)。2006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总监及中国区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及资产管理业务亚太区负责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24年4月加入摩根士丹利,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业务大中华区负责人,摩根士丹利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ZHOUWENTONG(周文秱)先生,北京大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博士,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9年曾任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高级基金经理,2009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曾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资深总监,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23年10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曾任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刘欣先生,清华大学会计学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埃森哲管理咨询金融机构部分析师,美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

2024年9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副总经理。

MokTuangWei先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化学工程学士、金融工程硕士。曾于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在新加坡国防科技局担任高级专员,并于2007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间先后在美联银行证券从事结构性融资发起工作及在安永提供交易顾问服务。2010年9月加入摩根士丹利,曾任摩根士丹利香港市场风险团队成员,并于201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亚洲区团队,现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亚洲区风险管理负责人及国际风险管理联合负责人。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朱海珏女士,上海大学经济学学士、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曾任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西门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财务商务经理、花旗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财务及运营总监、巴克莱中国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摩根士丹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荷兰合作银行中国区财务总监等职务。2015年8月加入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并曾先后担任其财务负责人及首席风险官,现任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CarlosAlfonsoOYARBIDE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约办公室)、瑞银集团菲利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199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班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管,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担任新黄河资本有限公司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LIVALLIBEROAMERICALLC、BluePlanetNewEnergyTechnologyLimited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ThaddeusThomasBeczak先生,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关系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74年9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总裁,1997年至2013年,先后曾任嘉里集团副主席,野村证券董事会主席,华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2014年1月退休。目前兼任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ArnholdHoldingsLimited独立非执行董事、非营利性组织TheAssociationofHongKongForumLimited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蒋松涛先生,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曾任上海无线电八厂厂长兼党委副书记,上海电子元件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信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9年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总裁助理兼战略发展部经理、副总裁。2010年至2018年任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兼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2017年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5月退休。目前担任上海福赛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ZHOUWENTONG(周文秱)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副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谭雨杭女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CPAAustralia)、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咨询部高级经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T合规专家、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球业务服务中心ITSOX高级经理。2020年7月加入基金管理人,曾任信息技术部技术风险主管、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现任首席信息官。

毛慧女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备中国法律职业资格,14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督察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问、合伙人。2024年3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督察长。

彭玥女士,上海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员、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岗、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计部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负责人、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25年11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首席运营官兼财务负责人。

3、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沈菁女士,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研究发展部煤炭行业分析师。2017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2023年2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曾担任摩根士丹利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7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冀洪涛先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4月管理本基金;徐强先生,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管理本基金;何滨女士,2008年4月至2013年8月管理本基金;卞亚军先生,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管理本基金;孙海波先生,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管理本基金;王大鹏先生,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管理本基金;徐达女士,2016年6月至2023年12月管理本基金。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施同亮,固定收益投资部联席总监,基金经理。

委员:雷志勇,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李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洪天阳,多资产投资部总监。

秘书:张迪欧,研究管理部投研秘书。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故意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1)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贾光华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主任(副局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副部长级),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行长郝成先生,自2024年6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4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国家开发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贾光华先生,1994年7月在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参加工作,2005年10月调入同业机构部(后更名为金融同业部)后,先后任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8年5月任金融同业部总经理,2025年1月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346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909.7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合规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监督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中国光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龙紫岚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即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7楼77T30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7楼77T30室
联系人:盖旭媛
电话:(021)80638250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0755)22163333
联系人:冯艾
经办律师:宋萍萍、靳庆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注册会计师:施翊洲、曹君晔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募集,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5月9日核准,核准文件名称为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9号文《关于同意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5年8月8日至2005年9月20日。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德师报(验)字(05)第SZ001号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309,568,999.6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64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它相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5年9月27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7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金。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业务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2005年10月26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外扣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非养老金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该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该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费用=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申购、赎回开始日:2005年10月26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申购数额的限制
每个账户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2)赎回数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发生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15:00以前撤销;
(4)本基金仅接受符合《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规定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申购/持有本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会同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外扣法)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净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1044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7.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和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9)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文件或存在法律法规、《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所禁止投资本基金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上述除第(6)、(7)、(8)、(9)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的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其它暂停申购、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转入第2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场内赎回申请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扣款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1元。投资者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二)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具体条件、程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10月26日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因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于2015年1月22日起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恢复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相关规则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

资源类上市公司为拥有自然资源、开采自然资源或直接对自然资源进行加工、开发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拥有土地资源、水资源或者生物资源的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拥有或开采矿产资源的采掘业上市公司;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上市公司;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自来水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设施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开发的旅游业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自然资源具有绝对稀缺和相对稀缺的总体特征。有限的资源储量与持续增长的需求,以及资源定价的市场化决定了自然资源价值将长期持续提升。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资源类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充分体现了资源类公司的价值性;同时,资源类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企业总价值与息税、折旧及摊销前盈利之比(EV/EBITDA)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相对投资价值比较明显。

本基金立足于充分把握自然资源价值性、稀缺性和独占性的特点,通过投资于拥有优质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丰厚的投资回报。

(一)投资目标
将中国资源的经济价值转换为持续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把握资源的价值变化规律,对各类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进行分析判断,及时适当调整各类资源行业的配置比例,重点投资于各类资源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资源长期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方向
在国内证券市场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资源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中长期持有以资源类股票为主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注重资产在资源类各相关行业的配置,适当进行时机选择。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结合“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将资产管理策略体现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及债券选择的过程中。

(1)一级资产配置
1)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比例。资产配置主要根据以下内容进行: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b、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相关指标,包括GDP增长率、消费需求变化趋势、进出口增长变化趋势、总投资变化趋势;
c、国家财政政策包括国债发行趋势、政府财政收支状况、税收政策及政府转移支付政策等;
d、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物价变化趋势;
e、国家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增长变化、投入产出状况;
f、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g、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状况及市场发展趋势。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关于旗下基金权证投资方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第a、b、c项规定的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2)二级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结合“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主要配置方法如下:A、根据上市公司资源的类别、数量、与主营业务的密切程度判断公司是否属于资源类公司,所有资源类公司形成资源类股票库;
B、在资源类股票库的基础上剔除ST等财务异常公司股票形成投资的基准库;C、运用资源评价体系对基准库公司所拥有的资源进行评级并作三级分类,由一级资源类公司形成备选库;
D、运用投资价值综合评价系统对备选库公司的财务状况、内在价值、相对价值进行综合评级,依据系统评价的结果,并结合公司实地调研的结论建立起基金的投资组合;E、对投资组合内股票的收益、风险特征、流动性指标、预期收益率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结果基础上构造有效投资组合,以实现组合整体的风险收益最优化。

(3)股票投资策略
A、根据资源的经济发展价值,注重对资源类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价值评估和公司证券价值的估值分析;对于精选个股将坚持中长期持有为主的策略。

B、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市场的波动性较强,所以本基金将依据市场判断和政策分析,同时根据类别行业的周期性特点,采取适当的时机选择策略,以优化组合表现。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投资策略,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兼顾中短期经济周期、政策方向等因素在类别资产配置、市场资产配置、券种选择3个层面进行主动性投资管理。积极运用“久期管理”,动态调整组合的投资品种,以达到预期投资目标。

(5)权证投资策略
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权证在基金的投资中将主要起到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以BS模型和二叉树模型为基础来对权证进行定价,并根据市场情况对定价模型和参数进行适当修正。

在组合构建和操作中运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保护性看跌策略、抛补的认购权证、双限策略等。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3)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风险管理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风险与绩效进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及事后检查;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9月29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标普中国债券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权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是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债券系列指数之一,该系列指数包括6只固定收益指数,分别跟踪中国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服务债、工业债和公用事业债的业绩表现以及具有综合意义的全债指数。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服务债、公用事业债和工业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纳入标普中国债券指数的债券的信用评级都在投资级以上。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事项已于2015年9月29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介于股票型和债券型基金之间,适于能承担一定风险、追求较高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的投资人投资。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以《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为基础,通过构造投资组合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三、投资范围”中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及第(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权益投资448,553,602.1190.93
 其中:股票448,553,602.1190.93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6,962,670.887.49
8其他资产7,795,693.201.58
9合计493,311,966.19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22,329,664.004.58
B采矿业62,336,290.0012.78
C制造业282,963,130.2158.02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02,949.000.16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5,632,291.501.15
J金融业61,681,639.0012.65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807,638.402.63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448,553,602.1191.9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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